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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将“接受社区矫正”等同于“在社会上服刑”/宋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30:46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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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将“接受社区矫正”
等同于“在社会上服刑”


自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有的新闻工作者干脆将这个新生事物称为罪犯“在社会上服刑”。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够科学。这里仅就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的特点来说明这个问题。
社区矫正共包括五种人,一是宣告缓刑的,二是裁定假释的,三判处管制刑的,四是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五是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五种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宣告缓刑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较轻刑罚的罪犯,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较小,再犯可能性很小而适用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罚制度与行刑是否为同一概念呢?我认为二者是不同的。从刑罚的实践看,缓刑应是短期自由刑取消化的产物,缓刑实际上是缓行刑,即定罪判刑却暂不执行。还有一种是缓判刑,即指对可能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定罪但暂不判刑。也就是说,缓刑就是不行刑。缓刑和减刑、假释一样都只是刑罚执行的制度而已,绝不是行刑措施。因而将缓刑对象视为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不恰当的。我们只能说,缓刑对象是罪犯,但他(她)不服刑。并且,这种缓期执行,并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执行的可能性。这无疑从逻辑上证明了缓刑并不是行刑的一种方式。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该法条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罪犯缓刑期间,公安机关只有考察权,而不是行刑权;二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这种情况下,当然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不会将曾判缓刑的罪犯的再犯罪认定为一般累犯。
二、裁定假释的。从字面上去理解,假释就是“假的释放”。假释是指对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从功能上看,假释具有减刑的一切功能。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罪犯被假释后,公安机关只具有监督权,不具有行刑权。另外,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个法条很明确地指出了执行主刑与不执行主刑的界限——假释之日。既然主刑不执行了,那么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从假释之日起就不应该属于刑罚执行的对象了。不过,假释和缓刑一样,法律也保留了在特定情况下对其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假释同样是相对于实际执行来说的。
三、判处管刑的、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毫无疑问,管制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二)尽管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已有人提出疑义。但是,无论是单处还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都存在执行的问题,因为它与缓刑和假释不同,是一个法定的刑种。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加之刑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剥夺政治权利不论是单处还是附加都应执行。(三)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方式。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监狱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都有类似的规定。
通过以上的分析,除了后三种对象可以称作“在社会上服刑”外,缓刑和假释却无论如何也难同服刑挂钩。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是传统的刑罚观念在作崇。人们习惯了“有罪必有刑、有刑必有罚”的现实,否则便是“异端”。事实上,对某些特定对象只定其罪不判其刑或者定罪量刑而不执行或缓执行或者有条件地减少实际执行的期限,都并不影响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同时,因为这样的做法,个别鉴别功能反而得到强化。即有些人的罪错行为,只要指出他的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就能促使其积极改正,不致再犯。我们无法否认,对于有些犯罪情节轻微的不知法的罪犯,只要指出他是有罪的,不进行实际的惩罚也并不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这就是贝卡利亚所倡导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数人的最大的幸福。
尽管服刑和矫正有相互关联的一面,但究其实质,却是两个价值取向不同的概念。我认为,既然将五种对象的教育、管理、帮助、关爱活动定义为社区矫正,就不能用“在社会上服刑”这样简单化的定性语言来表述。实行社区矫正的初衷,正是看到服刑对于个体和社会之劣势才提出起来的。如果仍将二者混同,势必会造成人们观念上的混乱,对相关罪犯实施社区矫正时难免会将监狱的一套搬来。这种新的制度,最大的特点是:立足于社区,对罪犯的实施矫正。仅仅如此而矣。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实务教研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邮编:2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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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涉外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涉外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结合我行涉外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外交部有关涉外活动的规定,控制和管理我行人员的涉外活动。
第二条 出国审批、涉外财务预算、报销工作,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归口,严格把关。
第三条 在涉外业务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等值人民币在200元以上的礼品应一律上交,并由国际合作局统一登记、保管。
第四条 涉外宴请应注意规格,人员要对等。避免规格过高或过低。参加外方举办的宴会或招待会,要由国际合作局统筹安排。
第五条 在涉外活动中,不得向外方提示或暗示其邀请本人及家属出访。国际合作局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 在办理行内人员出访手续时,经办人员不得索取任何礼品、礼金。
第七条 在国际合作及国际金融业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各种礼金及有价证券。
第八条 在国际业务谈判中,要内外有别,不得向外方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要注意自己的国格和人格,反对有损我国形象的行为及腐败、浪费现象。
第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明纪律,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7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长政发〔2005〕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构建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的宣传、落实、督查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四)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六)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政府立场和公布采取的措施; 
  (七)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确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确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发布稿件,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新闻纪律。遇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要及时请示市委、市政府。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发布人进行新闻发布,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出席。 
  (二)新闻通报。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 
  四、新闻发布的时间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召开; 
  (二)新闻通报每月发布一次; 
  (三)遇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五、新闻发布主题及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主题;
  (二)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主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提出发布主题,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新闻单位可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新闻发布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六、新闻发布稿的形成及审批程序 
  (一)综合性新闻稿,由政府办公厅起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其他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审批。 
  (二)专题性新闻稿,由牵头部门或新闻发言人起草,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以部门为主发布的新闻稿,由该部门起草,发布前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分管副秘书长或副市长审批。 
  (四)内容与党委部门有关联的新闻稿,送党委部门会审。 
  七、新闻采集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信息报送机制,使新闻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三)全市性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建立新闻发布联络员网络,畅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信息渠道,统一新闻发布口径。联络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汇报本部门的新闻信息,并根据办公厅要求及时提供新闻资料。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发布前必须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统筹安排;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一般不予发布,特定情况下必须发布的报市长审批。 
  (三)新闻单位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市政府新闻通报获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主题,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 
  附件:1、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2、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附件1:

                

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发布单位


新闻发言人

联络员












发布内容

提  纲


计划发布

时  间


计划发布

地  点


邀请媒体


单位意见

(盖章)


审批意见




注:1、本表请于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五日交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一式二份);

  2、新闻发布会文字材料附后。







附件2:

              

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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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文件下发一周内将表格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