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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高基层院检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途径/哈 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6:20:59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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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高基层院检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途径

哈 斯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高检院十分重视检察委员会工作,把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作实践中,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存在着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范围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等等问题,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工作效率不高。因此,如何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人试从分析提高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如何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检察院主要是指县、市(区)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位于检察机关的最低层,是各项检察工作的最前线。基层检察院由于条件的限制,往往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人员素质不高、工作制度不健全、经费短缺等实际问题,这成为制约检察委员会正常运转的“瓶颈”。具体表现为:
  一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健全。许多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没有为检察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虽然有些基层检察院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的兼职办事人员,但是由于是兼职,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审查工作,导致有些议案的审查把关不严,或者造成会前准备不充分,影响到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偏低。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组成通常与所任职务挂钩,由正、副检察长和中层干部组成。这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方式,与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不相匹配,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是检察业务中重大的案件和问题,需要较完备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而实际上有些委员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不能在检察委员会上发表准确可行的意见,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三是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不明确。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但目前在基层检察院有时出现两种不正常现象,一是有些应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避开检察委员会程序而自作主张;而有些不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上检察委员会程序。二是混淆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与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造成议事范围和程序的混乱,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四是检察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不规范。由于缺乏专门的办事人员,检察委员会在议案的提交程序上很不规范,有的由提案人直接交给检察长,有的由提案人交给专职委员,提交方式没有统一规定;在议案的审查上,有的由检察长审查后决定是否开会讨论,有的由专职委员审查决定,还有的由办公室人员审查。在会议程序上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如何讨论,如何表决等等也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议事质量和效率。
  五是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必要的权威。由于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大多实行的是一事一议,没有形成例会制度,缺乏规范的保障和督促机制,以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决定的跟踪督办,有时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不能很好地落实,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权威性,也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几点建议   
  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六项改革举措之一。作为基层检察院,应该根据高检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同时,实行例会制,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改善检察委员会委员结构,充分利用专家咨询资源等,提高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效率。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力度。
  一要在机构和人员上提供保障。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是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组织保证。从检察委员会改革及其发展方向来看,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越来越重要,它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运行和发展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向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提出参考性处理意见,负责检委会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承担会议记录、音像录制、整理归档以及检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有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二要不断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议事水平。要不断加强业务“充电”工作,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检察委员会成员有个新老交替、新老搭配的调整过程,其成员也需要不断更新知识,要提倡全面掌握检察业务,学习与检察业务相联系的各种专业知识,拓宽视野,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每个检察委员会成员的议事决策能力。
  三要强化制度建设,确保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据调查了解,一些基层院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不明确,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致使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弱化。作为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院职权范围制定“议事规则”,同时,注意划清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的议事范围。检察委员会的性质是检察院的决策机构,因此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就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讨论决定本院的其他重大问题,而不是一般性案件或者一般事务性问题。   
  四规范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一是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程序把关,实体审查,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的意见;指导、协调检委会办事机构做好日常事务工作;督办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参与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总结检委会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完善检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落实办案质量管理与考评。二是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程序。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由专职委员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及应当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专职委员应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由检委会办事机构依照检察长审批意见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要强化内部监督建设,确保检委会工作连贯化。对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办事机构和专制委员履行监职责,注意加强对检委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检查,确保各项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通过些制度,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及专职委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检委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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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搬家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杭州市搬家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杭交发〔2001〕29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交通局 二OO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搬家运输服务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搬家运输服务业经营行为,促进搬家运输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交通部《道路货物服务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搬家运输服务业是指经营业户承揽城乡单位和个人搬家安置等运输服务作业活动。承担搬家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搬人)是指以道路运输车辆为单位或个人搬家提供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委托搬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托搬人)是指委托承搬人提供搬家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区从事搬家运输服务业的经营业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搬家运输服务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杭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经营搬家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设施条件

  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通讯、办公设备、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经营办公场所的,要签订3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㈡资金条件

  必须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开业时应具有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㈢人员条件

  主要业务人员必须掌握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搬家运输服务业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技能。有相对稳定的驾驶人员和工作人员,聘用的人员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

  ㈣具有与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运输工具、搬运设备;机动车辆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检验合格,持有车辆行驶证;车辆的拥有量不少于1辆。

  第六条 开业审批程序

  ㈠申请经营搬家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单位申办凭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2.填报《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开业申请书》一式二份;

  3.开业的可行性报告,企业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证明;

  ㈡道路运政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合格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㈢申请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㈣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搬家运输服务业户由道路运政机构按其注册营运机动车辆数,发给《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并发放营运标志。

  ㈤经批准开业的搬家运输服务业户,其主要业务人员须参加道路运政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道路货运服务业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已开业的搬家运输服务业经营者,需变更的,应提前15日向原审批机关申报。

  第八条 经营搬家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歇业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营运标志,还需办理工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搬家运输服务经营或承揽搬家业务须签订“搬家运输承揽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完成工作名称及要求;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及付款方式等条款,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搬家运输服务业的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托搬人和承搬人的义务:

  ㈠托搬人的义务:

  1.提出搬迁的具体日期和详细地址。

  2.所搬物品中有危险、易损和超限物品的,应提前说明,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护。

  3.对贵重物品须列出清单,如需委托承搬人对其进行包装处理的,其包装材料或者费用由托搬人承担。

  ㈡承搬人的义务:

  1.提供整洁卫生、技术状况完好的搬家运输车辆。

  2.配备必要的搬家设备和工具。

  3.负责搬家物品的看管,及时、安全做好搬家运输服务工作。

  4.公开搬家运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承搬人搬家前应对托搬人说明的危险、易损物品、精密仪器和家用电器进行检试,对易碎物品进行检查。确无问题时方可搬运。否则,出现问题应负赔偿责任(托搬人事先认可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承搬人在搬家过程中如遇雨、雪和大风天气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以免使搬运的物品造成损坏。由于承搬人不采取保护措施而造成搬家物品损坏的,由承搬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搬家运输服务作业结束,承托双方应及时清点物品,办好交接手续,结算搬家费用。在搬家过程中发生的物品损坏、丢失,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凡经营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费收标准,不得随意涨价。

  第十五条 凡经营搬家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规费。

  第十六条 道路运政机构对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运政机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在搬家运输服务作业过程中发生商务事故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亦可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开业的搬家运输服务业户,应在三个月之内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开业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有关证照和经营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业。

  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计投资(2000)226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分行:
为做好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建房〔1998〕154号)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要求的条件。
二、近几年,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住房的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国家加大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更好地编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请各地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
三、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中,需要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必须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规定,由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单位,按贷款程序,已向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由承贷银行的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审查贷款发放项目。
四、上报项目的范围
(一)续建项目。凡列入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已开工尚未竣工的项目,应列为续建项目上报。
(二)新开工项目。①已列入前两年建设投资计划,具备开工条件尚未开工的项目;②销售形势较好,空置房较少的城市,已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用地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纳入2001年土地利用计划,在2001年内能进行开工建设的项目;③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和危改小区,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项目。
五、上报程序
(一)各地计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和相关商业银行要组成项目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项目进行联合筛选、审核,并提出上报计划草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提前介入,对项目及贷款事项提出贷款意见。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逐级上报。首先,由项目所在地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有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共同审查后确定项目名单;其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土局(厅)、有关商业银行省分行负责对本辖区上报计划汇总审核,联合将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各商业银行省分行应同时将贷款审核意见上报各自总行。
(三)国务院各部门下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属单位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以便于贷款银行对项目进行审查。如在当地没有申报,可由有关主管部门、计划单列集团审核后汇总上报。中央在京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负责汇总上报。中央单位如需申请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应出具承贷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六、上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必须于2001年1月15日前,将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上报材料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同时按照附表1、2表式、用Excel格式将数据录入,通过E—mail传送至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E—mail地址:cjry@mail.cin.gov.cn或wm@mail.cin.gov.cn
建设部全国建设信息网(金建网)邮箱:部/房地产司/开发处或部/信息中心/吴明
联系人:国家计委投资司 姚鹏程 电话:(010)68502481 传真:(010)69502480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陈健容 电话:(010)68393057 传真:(010)68394297

附件一:

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章): 单位:万元、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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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年内施工面积 | 年内计划投资 |
|序 号|地区及单位|项目个数|--------------|--------------|
| | | | 合计 |续建项目|新开项目| 合计 |续建项目|新开项目|
|---|-----|----|----|----|----|----|----|----|
|(1)| (2) |(3) |(4) |(5) |(6) |(7) |(8) |(9) |
|---|-----|----|----|----|----|----|----|----|
| | 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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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市 | | | | | | | |
|---|-----|----|----|----|----|----|----|----|
| 2 | **市 | | | | | | | |
|---|-----|----|----|----|----|----|----|----|
| 3 | **市 | | | | | | | |
|---|-----|----|----|----|----|----|----|----|
| 4 | **市 | | | | | | | |
|---|-----|----|----|----|----|----|----|----|
| 5 | **市 | | | | | | | |
|---|-----|----|----|----|----|----|----|----|
| 6 | **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自有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其它银行是指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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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所需贷款 | |
----------------------------------|自有资金总额|
合计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它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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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13)|(14)|(15)|(16)|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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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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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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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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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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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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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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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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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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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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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0年 月 日
传真电话:
E-mail地址:

附表二:

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内计划用地申报表
填报单位(章): 单位: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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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内计划用地 |
|序 号|地区及单位|-------------------|
| | | 合 计 | 结转土地 | 新增土地 |
|---|-----|-----|------|------|
|(1)| (2) | (3) | (4) | (5) |
|---|-----|-----|------|------|
| | 合计 | | | |
|---|-----|-----|------|------|
| 1 | **市 | | | |
|---|-----|-----|------|------|
| 2 | **市 | | | |
|---|-----|-----|------|------|
| 3 | **市 | | | |
|---|-----|-----|------|------|
| 4 | **市 | | | |
|---|-----|-----|------|------|
| 5 | **市 | | | |
|---|-----|-----|------|------|
| 6 | **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新增土地申报数额应与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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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0年 月 日
传真电话:
E—mail地址:


20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