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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居住权”与“所有权”/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21:48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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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居住权”与“所有权”

【基本事实】
刘文新一家现居住的“某市西城区宏园9楼2门501号”房屋,原系政府的直管公房,也是拆迁胡同头条3号危房后新建的回迁安置房。1997年区人民政府对辟才胡同实施危改拆迁,1997年11月12日,拆迁人“某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与吕大伟签订《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刘文新系拆迁被安置人之一”;协议第三条2项约定,过渡期限自1997年9月19日到1999年9月19日,“过渡期满后安置到宏庙小区施工号1号楼2门501”,建筑面积约49平米,居住面积约18.6平米,其中楼房门厅或起居室计入居住面积约6平米。1999年9月回迁房建成后,实际面积为52.5平米,刘文新与吕大伟同时获准入住回迁房。2002年7月16日,刘文新出资五万多元,以吕大伟的名义回购了此房。2010年1月20日,刘文新之母去世,吕大伟以继承权纠纷为由将刘文新诉至法院,法院确认了刘文新相应的继承份额。
【初审裁判】
吕大伟以自己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以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文新腾让房屋,刘文新提请法院中止审理,并向法院提出确认居住权之诉,原审判决刘文新以“实现继承权”为由,驳回了关于居住权的诉讼请求。
【上诉争权】
原审关于取得强承权便丧失法定居住权的裁判要旨,直指刘文新的居住生存权,错将遗产分割法律关系与公房居住权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混同对待,原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刘文新实现继承权源于刘文新的母亲去世及对母亲遗留财产的分配,吕大伟也有相应份额的继承,不能因此剥夺刘文新的居住权。
刘文新的居住权源于直管公有住房拆迁,拆迁管理部门依职权对被安置人资格审核后对刘文新的居住保障,两项权利由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原审不加思索,混为一谈,将刘文新诉求的居住保障,曲解以继承权吞并居住保障。诉求的是居住保障权,裁判的是遗产已分割,导致判诉分离,如此裁判有违司法原则。
【法律辩析】
原审采用的具体裁判要旨是“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应享有的居住权于法无据”,实际情况是,刘文新主张居住权有法有据。
1、特殊政策决定特别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房改相应政策,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主要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带有很强的政策倾向,这是由公有住房特有的福利性决定的,居住公房的所有家庭成员均直接享有承租权及回购权,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 条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房屋的,在租赁期内该承租人死亡的,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房屋作为家庭的一项重大财产,是维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必然需要。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承租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购买承租公房按家庭人口计算。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承租公房的整个家庭,并以家庭成员同意购买为前提,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是承租方个人。
2、同是居住房,保障有区别: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具有特定性,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房买卖,公有住房的购房主体是城市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成员,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如果认为以谁的名义登记,产权就属于谁独有,就会出现名义登记人擅自出售而造成其他共同居住人居住困难的境况。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决的是城市低收入民众的居住困难,妥善处理房改房纠纷问题,应当结合国家政策,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八十八条;《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精神,保障刘文新享有的居住权,吕大伟负有接受共居人无差别地居住的义务,法律应尽力保护,不得因家庭关系及房屋权属的变化而变化,导致家庭成员居无定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对被拆除非成套房屋使用人补偿款计算公式中的“原建筑面积”,在下列情况下按照应补偿建筑面积执行:(1)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应补偿建筑面积按照人均6平方米计算。对于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1)服现役的士兵;(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4)劳改、劳教人员;(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给予补偿,具体价格由各区、县政府确定:(1)单独立户;(2)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3)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作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予以照顾,但增加的安置面积部分,应按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房改。无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或增加面积安置的,今后都要服从房屋产权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适当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家庭成员中年满13周岁以上的子女和其他单身成员,按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原则安置,13周岁以上的同性成员3人以上的,适当增加居室安置,两个以上不满13周岁的子女与父母分室安置,男年满26周岁、女年满24周岁的未婚子女分室安置,计算被安置居民的年龄以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或正式动员搬迁之日为限。
【居住权可以对抗所有权】
刘文新虽未被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但此房实际上已经成为刘文新一家的保障性住房,参照《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共同居住人的相关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刘文新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不具备腾房条件,请法院依法认定刘文新对现居住房屋享有居住权利。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保障公民居住的安全与安宁,虽然不是从正面直接规定宪法保障公民居住的权利,但通过反向解释可以推断出这一精神。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第六届会议 一九九一年)》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居住的权利是指为生存而必须提供的住房方面的保障。私法领域内,在物权法上居住权则有其特定含义,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之一种。
【司法价值衡量】
审判实践中,房改后的产权人起诉原共居人腾房的情况较多,一般不应改变房屋居住现状,在充分释明和调解后,如产权人坚持要求共居人腾房,法院应驳回产权人的诉讼请求(摘自法官说法第85期2008年2月22日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房人之一在购房时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购房后长期共同居住管理使用,纠纷时已具备完全购房条件的应认定产权共有的复函》;东城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巍户籍一直登记在讼争房屋所在的19号,其经王淑英同意自1997年搬回讼争之房,此后长期在内居住生活,与王淑英即房屋承租人形成了共居关系,对该房应享有合法的居住权。故判决段巍对本市东城区板厂胡同19号王淑英承租的北房西数第二间享有合法居住权;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04272号民事裁定主要内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讼争房虽由谢考进承租,但谢会来、德荣丽作为谢考进的共居人,对讼争房享有居住权,现谢考进让谢会来、德荣丽搬离,对此共居人谢会来、德荣丽明确表示不同意,且二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不具备腾房条件,故谢考进要求谢会来、德荣丽腾房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谢考进的诉讼请求。
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宪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诉争房屋原为拆迁安置房,后刘文新以吕大伟名义购买,吕大伟成为所有权人,但不应剥夺刘文新在此居住的权利,刘文新作为被安置人,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原审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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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人公〔2005〕20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政府雇员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试行政府雇员制度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1、政府雇员制度在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试行。
  2、政府雇员的对象是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和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以及新兴产业的专业人才、管理人才。
  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为雇员对象。
  3、政府雇员占用雇用单位的行政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4、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纪律,愿意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完成政府工作特殊需要的专项才能,身体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普通雇员应为政府行政部门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应为政府行政部门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业人才,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
  二、政府雇员雇用程序
  (一)计划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为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雇员需求计划及相关内容,填写《杭州市政府雇员申报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高级雇员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二)人员选拔。选拔政府雇员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
  1、发布招聘公告。由雇用单位根据审定的计划和内容研究制定招聘公告,于报名前半个月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应包括雇用单位、人数、职位及薪酬待遇、资格条件、报名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内容。
  2、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由雇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接受报名,按公告公布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报名凭证。
  3、考试或考核。根据政府雇员工作性质和报名情况,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遴选。
  报名人数达到招聘计划数5倍及以上的,一般采取笔试加面试(考核)的办法遴选;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5倍的,一般采取面试(考核)的办法遴选。
  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后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4的比例确定面试(考核)对象。普通雇员的面试(考核)由雇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组织面试(考核)组进行,也可以由雇用单位组织面试(考核)。高级雇员的面试(考核)由市政府业务工作分管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面试(考核)组进行。面试(考核)组由5—7人组成。面试(考核)的内容以专业为主,具体形式、要求由雇用单位确定。经面试(考核)组综合评议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合格后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可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考察、体检由雇用单位组织,主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体素质是否符合雇用职位的要求。
  4、确定雇用对象。考察、体检后,由雇用单位根据综合情况确定雇用对象。高级雇员人选可由市人事局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中有举报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经查证不符合雇用条件的,不予雇用。
  (三)办理雇用手续。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其人事关系由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理。雇用单位与市人才开发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书,在市人才开发中心办理好调档等相应的人事关系手续后,由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杭州市政府雇员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五份,雇用单位、雇员各执一份,雇员档案保存一份,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地税)局备案各一份。市人事局发给雇员《杭州市政府雇员证书》。
  三、雇用期限与管理
  1、政府雇员实行雇用合同管理,雇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包括在雇用期限内),具体试用时间由雇用单位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雇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因短期阶段性工作的特殊需要,可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2、考核。在政府雇员受雇期内,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对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可以月度、年度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以按雇期工作目标考核,考核评鉴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3、雇用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政府雇员是否继续雇用。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需要继续雇用的,应及时提出继续雇用的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在接到单位函件的两周内反馈审核结果。高级雇员继续雇用还须报市政府审定。经审核同意继续雇用的,雇用期满后办理续雇手续,但连续雇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4、雇用单位和政府雇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请仲裁。
  5、雇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府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雇员顺利开展工作。
  四、薪酬与福利
  1、政府雇员的薪酬按《杭州市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执行。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具体应综合考虑雇用岗位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复杂性,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综合能力,雇用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相应薪酬标准等因素,由雇用单位根据《政府雇员年薪指导标准》与雇员本人以合同形式确定。
  2、政府雇员参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市人才开发中心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缴纳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雇员受雇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并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待遇。
  3、政府雇员薪酬及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雇用单位支出部分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市财政局根据雇用单位的雇员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预算,按年度拨给雇用单位;雇用单位将薪酬的80%按月发放给雇员,另外的20%在对雇员考核合格后发放,不合格者不发放。雇用单位发放薪酬时为雇员代扣代缴企业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政府雇员如有工伤、抚恤事项发生,其工伤、抚恤待遇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