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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8:42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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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无线电台),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无线电台是指下列电台:
(一)固定无线电台;
(二)船舶、机车、航空器上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
(三)移动通信电话(台);
(四)其他无线电台。
第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国家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义务,有权对侵占国家频谱资源、扰乱空中电波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

第二章 无线电台的设置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使用除公众移动通信电话外的无线电台必须持有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取得执照或执照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无线电台,不得使用。无线电台执照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台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 设置无线电台,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设置无线电台的,申请书和主管机构的审核批件。符合条件的,为其预指配频率;符合条件但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频率的,或使用军用频率设置地方无线电台的,必须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
或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批件。
取得频率的无线电台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必须发给无线电台执照。
第九条 使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制式无线电台的,应具备第七条第(一)、(三)、(四)项条件,持相关的技术资料,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条 使用公众移动电话机的,只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运营单位领取《福建省公众移动电话使用证》。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核发机构办理执照更新手续。
第十二条 无线电台经批准使用后,必须按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台址、电台呼号和有关技术参数,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使用对航空、水上通信导航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
第十三条 无线电台的停用、撤销或报废,必须向原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并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监督有关设备的处理。
停用的无线电台恢复使用,须经原审批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 在高山、高塔、高层建筑上或机场周围设置无线电台,应进行必要的电磁兼容分析,从严控制,合理布局。
高山上的单位和高塔、高层建筑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五条 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无线电频率可采取划拨、招标或拍卖的形式指配。
指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分配,按照权限规划和指配无线电频率。
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频率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使用频率的具体规划,并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的频率使用权连续一年闲置不用的,由原频率指配机构依法收回。国家对指配频率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频率规划需要调整或者收回频率的,原频率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由此造成原频率使用单位或个人损失的,由受益单位给予适当补偿,或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适当补救措施。
频率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更改频率,不得擅自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禁止非法占用或出租、变相出租频率。
第十八条 频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五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办的,使用期满后其频率由原指配机构收回。
第十九条 国家保护合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免受有害干扰。频率使用受干扰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应及时进行协调和处理。协调和处理的结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第二十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应经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事先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五章 无线电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设置无线电台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式使用前应经法定的无线电监测机构检测合格;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监测机构在无线电监测中发现有害干扰,或者收到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查找干扰源;发现不按规定程序和核定项目工作的无线电台,应及时向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进行技术性干扰;
(五)依法封存或扣留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二十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违法电台进行空中警告,或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干扰:
(一)非法占用、擅自转让或出租频率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核定项目工作的;
(三)逾期三个月不交纳频率占用费的;
(四)泄放有害干扰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或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一)擅自转让或出租、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
(二)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台址、电台呼号和有关技术参数,或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的;
(三)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没收设备及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
(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航空、水上通信导航造成有害干扰的,责令立即改正;未改正的,拆除无线电发射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半年未缴纳的,将其频率收回另行指配;
(四)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转借、涂改、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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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国家经贸委


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定义

  1 葡萄

  1.1 鲜葡萄

  1.2 酿酒葡萄

  2 葡萄汁

  2.1 中途抑制发酵的葡萄汁

  2.2 浓缩葡萄汁

  2.3 产生焦糖的葡萄汁

  3 葡萄酒

  3.1 葡萄酒含糖量

  3.2 葡萄酒二氧化碳含量

  4 特种葡萄酒

  4.1 利口葡萄酒

  4.1.1 掺酒精利口葡萄酒

  4.1.2 甜利口葡萄酒

  4.2 高起泡葡萄酒

  4.3 葡萄汽酒

  4.4 冰葡萄酒

  4.5 贵腐葡萄酒

  4.6 产膜葡萄酒

  4.7 加香葡萄酒

  4.8 低醇葡萄酒

  4.9 无醇葡萄酒

  4.10 山葡萄酒

  5 葡萄蒸馏酒

  6 葡萄原酒

第二部分 酿酒葡萄

  1 葡萄品种

  1.1 名种葡萄

  1.2 其他葡萄品种

  2 葡萄栽培

  2.1 施肥

  2.2 病虫害防治

  3 葡萄产量

  4 葡萄含糖量

第三部分 葡萄酒酿造

  1 分选

  2 破碎

  3 除梗

  4 压榨

  5 葡萄汁

  5.1 自流汁

  5.2 葡萄汁二氧化硫处理

  5.3 葡萄汁澄清

  5.3.1 低温法

  5.3.2 果胶酶法

  5.3.3 皂土(膨润土)法

  5.4 提高葡萄汁含糖量

  5.4.1 提高收获葡萄果实含糖量

  5.4.2 添加浓缩葡萄汁

  5.4.3 添加白砂糖

  6 葡萄汁或葡萄酒酸度调整

  6.1 葡萄汁或葡萄酒降酸

  6.1.1 物理法降酸

  6.1.2 化学法降酸

  6.2 葡萄汁或葡萄酒增酸

  6.2.1 化学法增酸

  6.2.2 与高酸葡萄汁或葡萄酒混合

  7 酒精发酵

  7.1 自然发酵

  7.2 添加酵母发酵

  7.3 酒精发酵激活

  7.3.1 加酵母促进剂

  7.3.2 加酵母菌皮

  7.3.3 通风

  7.4 酒精发酵方式

  7.4.1 传统浸渍发酵法

  7.4.2 二氧化碳浸渍发酵法

  7.4.3 热浸提法

  7.4.4 低温发酵法

  8 苹果酸--乳酸发酵

  8.1 自然触发

  8.2 添加乳酸菌

  8.3 接种发酵的葡萄酒

  9 酒精发酵中断

  9.1 加热法

  9.2 冷却法

  9.3 过滤法

  9.4 离心法

  9.5 加酒精法

  9.6 加二氧化硫法

  10 原酒贮存及陈酿

  10.1 添酒或取酒

  10.2 倒酒

  10.3 充氮或二氧化碳

  10.4 陈酿

  11 葡萄酒澄清

  11.1 自然澄清法

  11.2 机械澄清法

  11.3 加澄清剂澄清法

  12 葡萄酒冷冻

  12.1 间歇法冷冻

  12.2 连续法冷冻

  13 葡萄酒非生物稳定方法

  13.1 抗坏血酸处理

  13.2 柠檬酸处理

  13.3 偏酒石酸处理

  13.4 皂土(膨润土)处理

  13.5 离子交换处理

  13.6 亚铁氰化钾处理

  13.7 阿拉伯树胶处理

  13.8 植酸处理

  13.9 聚乙烯聚吡咯烷酮(PVPP)处理

  13.10 葡聚糖酶处理

  13.11 硅胶处理

  13.12 硫酸铜处理

  13.13 充氧处理

  13.14 单宁处理

  14 葡萄酒生物稳定方法

  14.1 巴斯德杀菌处理

  14.2 山梨酸处理

  14.3 苯甲酸处理

  14.4 脲素酶处理

  14.5 除菌过滤

  15 葡萄酒脱色

  16 葡萄酒增香

  17 葡萄酒橡木增香

  18 葡萄酒调配

  19 葡萄酒过滤

  20 葡萄酒灌装

  21 葡萄酒中不允许使用的添加物

  附件:一、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

     二、山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定义

  1 葡萄

  1.1 鲜葡萄

  葡萄园中成熟的鲜果。

  1.2 酿酒葡萄

  根据其特点,主要用于酿酒的鲜葡萄。

  2 葡萄汁

  鲜葡萄经破碎或挤压得到的液体。

  2.1 中途抑制发酵的葡萄汁

  葡萄汁在酒精发酵过程中用下列方法得到抑制:二氧化硫处理;二氧化碳气抑制;山梨酸处理;汁中允许含有少量的自发酒精,但不能超过1%(v/v,20℃时体积的酒精含量百分比)。

  2.2 浓缩葡萄汁

  未经发酵通过采用国际葡萄和葡萄酒组织(以下简称O.I.V.)许可的方法进行部分脱水而保存的葡萄汁,在20℃时密度不低于124g/ml。

  2.3 产生焦糖的葡萄汁

  未经发酵的葡萄汁采用许可的方法进行直接加热,使之局部脱水,而保存的葡萄汁在20℃时密度不低于1.3g/ml。

  3 葡萄酒

  葡萄酒仅指鲜葡萄或葡萄汁全部或部分发酵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不得低于7%(v/v)。

  3.1 葡萄酒含糖量

  按酒中的含糖量和总酸可分为:

  干葡萄酒:

  含糖(以葡萄糖计)小于或等于4g/L。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g/L时,含糖最高为9g/L的葡萄酒。

  半干葡萄酒:

  含糖大于干酒,最高为12g/L。或者总糖与总酸的差值,按干酒方法确定,含糖最高为18g/L的葡萄酒。

  半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半干酒,最高为45g/L的葡萄酒。

  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45g/L的葡萄酒。

  3.2 葡萄酒二氧化碳含量

  平静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的压力低于0.05Mpa时,称平静葡萄酒。

  起泡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压力等于或大于0.05Mpa时,称起泡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的压力在0.05-0.25Mpa时,称为低起泡葡萄酒(或葡萄汽酒)。

  葡萄酒在20℃时当二氧化碳的压力等于或大于0.35Mpa(对容量小于250ml的瓶子压力等于或大于0.3Mpa)时,称高起泡葡萄酒。

  4 特种葡萄酒

  特种葡萄酒是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酿造工艺中使用特定方法酿成的葡萄酒。

  冠以特种葡萄酒名称的酒必须由标准化部门制订标准并有相应的工艺。

  4.1 利口葡萄酒

  成品酒度在15%-22%(v/v)之间。

  利口葡萄酒由于酿造方法不同而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4.1.1 掺酒精利口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为12%(v/v)以上的葡萄酒再加工制成的利口酒。可以加入葡萄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或葡萄酒精。其中由葡萄所含的原始糖发酵的酒度不低于4%(v/v)。

  4.1.2 甜利口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至少为12%(v/v)以上的葡萄酒再加工制成的利口酒。可以加入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浓缩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或白砂糖。其中由葡萄所含的原始糖发酵的酒度不低于4%(v/v)。

  4.2 高起泡葡萄酒

  系用葡萄、葡萄汁或根据O.I.V许可的技术酿造的葡萄酒制成。根据酿造技术的不同,高起泡葡萄酒应具有下列特点:

  ·二氧化碳气在瓶中产生;

  ·二氧化碳气在密闭的酒罐中产生。

  高起泡葡萄酒按含糖量分为:

  天然酒:含糖小于或等于12g/L的高起泡葡萄酒。

  绝干酒:含糖大于天然酒,最高到17g/L的高起泡葡萄酒。

  干酒:含糖大于绝干酒,最高到32g/L的高起泡葡萄酒。

  半干酒:含糖大于干酒,最高到50g/L的高起泡葡萄酒。

  甜酒:含糖大于50g/L的高起泡葡萄酒。

  4.3 葡萄汽酒

  按照O.I.V许可技术酿造的葡萄酒再加工的低起泡葡萄酒,具有同高泡葡萄酒类似的物理特性,但所含二氧化碳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

  4.4 冰葡萄酒

  将葡萄推迟采收,当气温低于-7℃以下,使葡萄在树枝上保持一定时间,结冰,然后采收、压榨,用此葡萄汁酿成的酒。

  4.5 贵腐葡萄酒

  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实感染了灰绿葡萄孢,使果实的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用这种葡萄酿成的酒。

  4.6 产膜葡萄酒

  葡萄汁经过全部酒精发酵,在酒的自由表面产生一层典型的酵母膜后,加入葡萄白兰地、葡萄酒精或食用精馏酒精,所含酒度等于或高于15%(v/v)的葡萄酒。

  4.7 加香葡萄酒

  以葡萄原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馏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4.8 低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经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1%-7%(v/v)。

  4.9 无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经特种工艺脱醇加工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不超过1%(v/v)。

  4.10 山葡萄酒

  采用鲜山葡萄或山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而成的饮料酒。(见附件二,山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5 葡萄蒸馏酒

  葡萄酒或经发酵的葡萄皮渣经过蒸馏而获得的蒸馏液。

  6 葡萄原酒

  葡萄汁完成酒精发酵后进入贮存阶段的酒称葡萄原酒。

第二部分 酿酒葡萄

  1 葡萄品种

  1.1 名种葡萄

  白葡萄品种:霞多丽、琼瑶浆、白雷司令、长相思、白麝香、灰雷司令、白品乐、米勒、白诗南、赛美蓉、西万尼、贵人香。

  红葡萄品种:赤霞珠、美乐(梅鹿辄)、黑品乐、西拉、品丽珠、佳美、味而多、宝石、神索、歌海娜、弥生、桑娇维塞、蛇龙珠。

  1.2 其他葡萄品种

  龙眼、汉堡麝香(“玫瑰香”)、白羽、佳利酿、白玉霓、烟73、烟74、玫瑰蜜、红麝香(“红玫瑰”)、晚红蜜、巴柯等。

  建议:

  a)根据生态条件及品种特性,各地在进行酿酒试验的基础上,在同样条件下应选植著名品种。

  b)根据国际葡萄酒发展实践,酿酒葡萄品种应优先选择欧亚品种为宜。

  2 葡萄栽培

  葡萄的栽培应在无污染的环境中进行。

  2.1 施肥

  根据土壤肥力的分析来确定需要的施肥量,并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

  2.2 病虫害防治

  葡萄病虫害的防治应贯彻综合防治为主的原则。采收前1个月不能灌水。采收前1个月不得使用杀虫剂。采摘前10天内不得使用杀菌剂。葡萄农药的使用应符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的规定。

  2.3 葡萄栽培中禁止使用催熟剂和着色剂

  3 葡萄产量

  酿制优质葡萄酒的葡萄每公顷产量不超过15000kg,酿制一般葡萄酒的葡萄每公顷产量不超过22500kg。

  4 葡萄含糖量

  酿制一般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50g/L(可滴定糖)、酿制优质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70g/L。

第三部分 葡萄酒酿造

  1 分选

  定义:挑选葡萄穗,去除生青葡萄及受损或腐烂的葡萄。根据葡萄品种及成熟程度分类。

  目的:挑选出质量好的果实。

  2 破碎

  定义:使果皮破裂,葡萄浆汁逸出。

  目的:

  a)使果粒表面上的天然酵母与葡萄果汁接触,有利于酵母的繁殖。

  b)在传统浸提法酿酒的情况下,使皮渣中的可溶物在葡萄汁中很好的扩散。

  规定:

  a)破碎应在采摘后最短时间内进行。

  b)要注意防止破碎果籽及果梗。

   在酿造白葡萄酒时,防止葡萄汁与葡萄的固体部分接触时间过长(浸提果皮的情况除外)。

  3 除梗

  定义:将葡萄果粒与果梗分开,去除果梗。

  目的:减少酒的损失;减少单宁含量及收敛性;减少果梗味。

  4 压榨

  定义:压榨葡萄或葡萄皮渣,以分离出液体部分。

  目的:

  a)将葡萄浆汁分离出来,以便制成葡萄汁,或在没有葡萄固体物质的情况下酿酒(即酿造白葡萄酒)。

  b)带皮发酵后从皮渣里分离压榨酒。

  规定:

  a)如果是鲜葡萄,应在采摘之后的最短时间内压榨,如果是破碎的葡萄,应在破碎后的最短时间内进行压榨。

  b)压榨应缓慢持续地进行,不应压破或压碎葡萄固体部分。

  5 葡萄汁

  5.1 自流汁

  定义:破碎后自然流出的汁液。

  目的:获得含有少量果梗、果皮及果籽的葡萄汁。

  5.2 葡萄汁二氧化硫处理

  定义:在已破碎的葡萄或葡萄汁中加入气态二氧化硫、亚硫酸溶液或偏重亚硫酸钾。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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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细则

机电部


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细则
1991年5月30日,机电部

为便于指导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的编写工作,根据部4月编写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岗位规范的格式、培训方案及工作报告的内容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性编写细则:
—、岗位规范
(一)岗位规范的主要内容
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1.岗位职责
指本专业岗位规定应承担的职能和责任。 它是制定规范其他内容的主要依据。
2.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政治思想系指胜任本专业岗位所必备的思想、行为、 政治态度等方面的要求;职业道德系指胜任本专业岗位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 本着“共性归类”的原则, 每一大类专业组可写出两份共性的“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在编写具体岗位规范时,可直接加以引用,各岗不再重新编写; 如岗位有特殊要求,可用新的补充。
3.应具备的知识
岗位规范的知识要求,主要包含下列几点:
(1)专门知识;(2)相关(专业)知识;(3)经济管理知识:指履行岗位职责所应具有的技术经济和现代管理知识;(4)政策法规知识。
4.应具备的能力
(1)业务实施能力;(2)理解判断能力;(3)开拓创新能力;(4)组织协调能力;(5)语言文字能力: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文字和语言表达、应用能力;(6)外语能力:指本专业岗位所应具有的外语水平及应用能力。其可从下列两方面描述:①一门外文的阅读、笔译能力;②第二外语水平。
5.学历与资历要求
6.身体素质
有关岗位规范内容的其他要求,仍参照前述机教〔1990〕103号文件。
(二)岗位规范的编码与汇编顺序
各专业岗位规范实行公文式编码。即第一层次为:一、二、三、 ……;第二层次为:(一)、(二)、(三)、……;第三层次为:1、2、3 、……;第四层次为:(1)、(2)、(3)……;岗位规范名称可不作编号。
各大专业组岗位规范汇编顺序如下:
(1)封面:大专业类别岗位规范名称、编写组名称、定稿日期。
(2)封面背页:大专业组组长单位名单(盖章)、各专业岗位规范参编单位名单、参审单位名单。
(3)岗位规范目录(索引,含简要分岗说明)。
(4)各岗位共性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身体素质规范。
(5)正文:每一专业岗位规范,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由高至低顺序排列。
(6)各大专业组岗位规范编写工作报告。
(7)封底。
(三)其他要求
(1)编写岗位规范时,无论是定量描述,还是定性描述,其用词(数字)均要准确,表述清楚,文字精炼。定稿上报的岗位规范应为打印稿。
(2)有关量级词的使用,可在下列几类中选择:
①精通、熟悉、懂得、了解、初步了解;②系统掌握、掌握、 基本掌握、初步掌握;②复杂、比较复杂、一般、简单;④全面管理、主管、 分管。⑤主持、协助、参与。
(四)岗位规范范例
为使各有关单位编写岗位规范时有所参照, 特推荐天津市机械局牵头编制的《机械设计专业岗位规范》及江苏省机械厅牵头编制的《机械冷加工专业岗位规范》为范例。
二、 培训方案
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培训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1.指导思想与原则
此部分主要包含:开展科技人员培训的依据(即岗位规范); 应遵循的原则;需要妥善处理的与培训有关的若干关系以及基本要求。
2.培训对象
3.培训目的(目标)
4.培训任务
5.培训方式及时间要求
培训可根据科技人员的工作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培训时间安排应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相协调,一般可考虑3年为一个周期,每年不少于12天。
6.考核方式与方法
7.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要求
此部分的编制,应注意以下原则:
(1)所设置的课程,不应是学校课程的重复,或者简单移植,而是要与规范中所提出的知识要求相匹配。重点是补充学校教育中所缺少的知识,突出以能力培养为主的特点。
(2)不同层次科技人员的课程内容应有所区别,助工、技术人员着重基本理论知识;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着重专业理论知识。
(3)各层次人员的培训总学时(学分)可大体一致,而在每一类知识的学时(学分)安排上则应有区别,各有侧重。
(4)课程设置要与岗位规范所列知识相协调。
(5)此课程设置应为“菜单式”,列出课程名称,并概要介绍主要内容。
(6)一般在低一层次人员的课程设置中已有的内容,在高一层次人员的课程设置中不再复列。
(7)学时与学分的折算,可考虑按12学时为1学分计。
8.教学环节
系指为完成培训任务, 达到培训目的(目标)而必需的若干教学活动环节。
此外,科技人员培训方案的汇编与编码, 与前述岗位规范所采用的方法相同。
三、机电部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工作报告
本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岗位规范编制、产生的过程;(2)编制岗位规范的主要依据与基本原则;(3)编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政策问题,以及解决办法;(4)对编制工作的建议和要求;(5)后附有关编写培训方案的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