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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18:47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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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国内贸易部


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1998年3月2日,国内贸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流通秩序,规范市场流通行为,保护制造商、流通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的采购代理、销售代理、物流与配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流通代理是指通过订立一年以上的代理合同,制造商授予流通商销售代理权、生产企业或用户授予流通商采购代理权,并向流通商支付佣金的一种市场营销行为。在代理关系中,制造商或用户为委托方,流通商为代理方。
集约化的物流与配送是一种专业化的商品流通形式,在流通服务过程中,为生产企业、用户、零售商经营网点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的配套物流服务,包括加工、包装、配货和送货等,一般要求按委托方或用户提出的品种、数量、质量和批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商品送达用户。
第四条 签订商品的采购、销售代理合同、商品的物流与配送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关系的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履行职责和义务。合同双方行为和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的规定,做好商品的采购、销售代理和物流与配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推行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鼓励制造商行业协会、流通商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协商制定行业规范性的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并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应通过行业协商程序产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有关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商品流通代理、配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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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552号



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员会)、海事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员会)、海事局,各对外开放港口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海事局:

根据交通部1996年8月发布的《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2001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企业和船舶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几年来,交通部依法对两岸班轮运输业务进行了有效管理,两岸班轮运输秩序井然,为两岸贸易提供了高效、可靠的运输服务。最近发现,一些从事两岸不定期运输业务的船公司并未执行上述规定,特别是有少数外国船公司擅自经营了两岸运输业务,严重违反了有关两岸运输政策和规定。

为严格执行法规,促进两岸尽快实现海上全面、直接通航,须依法加强对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的管理力度,所有从事两岸运输业务的船公司应尽快按照规定向交通部办理审批手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对已经签订了两岸货物运输合同,需要在今年内运输的,可以按照个案报批方式,大陆船公司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台、港、澳地区船公司通过在大陆的具有外贸运输船舶代理权的船舶代理公司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确有必要时,外国船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大陆的上述船舶代理公司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申请。交通部对以上申请将采取个案办法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包括拟承运的货物、挂靠港口、起讫时间)、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船舶资料(包括船级、船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等)。以期租船或光船租赁方式经营两岸间不定期船运输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对申请从事2003年1月1日以后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的,申请人应为在大陆登记注册的具有外贸运输资格的船公司;在香港、澳门登记注册,且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或大陆、台湾居民资本的船公司以及在台湾登记注册的船公司。其中大陆船公司为直接申请人,香港、澳门或台湾船公司应委托其在大陆的具有外贸运输船舶代理权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上述船公司应使用《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规定的船舶从事两岸不定期运输业务,除非特别需要,不允许使用外国公司的船舶。

申请程序按《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和“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1996]941号)的有关规定,经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审批,交通部在收到核转齐备的申请材料4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抄送核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船公司使用的海运提单样本,申请船公司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船舶资料(包括船级、船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等),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经营两岸不定期运输的,还应提供期租合同或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经交通部批准同意经营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的船公司和船舶由交通部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许可证和营运证的有效期为3年。届时如需继续经营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有关船公司应提前40天按上述申请程序提出书面申请。两岸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直接通航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口岸有关部门应严格进行查验,对没有《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擅自从事两岸运输的公司依法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水利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九江市水利电力局更名为九江市水利局,为主管水行政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出的职能
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市林业局。
 (二)划入的职能
 1、原市地矿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由市水利局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
 2、市建设局原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由市水利局承担。
 (三)转变的职能
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落实水法规、规章的决议、命令和行政措施并监督实施。
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 (七)初审中型、审查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市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
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 (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 (十一)承担九江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涉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 (十三)承担九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市内跨县(市)江河湖泊、设区市城区的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市重要水工程渡汛方案;对江河湖泊、分蓄洪区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信息工作。
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3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水政水资源科、计划财务科。
 九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办公室)
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