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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1:21  浏览:8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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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发〔2007〕82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其办公室,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一般规范意义、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简称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定、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对全局性重大的规范性文件,称“决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或办法”;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比较具体细致、带有补充性、辅助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
第四条 本市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五)体现地方特色和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六)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
(七)保障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注重效用。
第八条 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制定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为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拟提请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即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制定目的、起草时间、会办单位等。
对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相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裁定。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或联合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请示或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制定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汇总材料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上位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制定依据);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起草机构提供有关材料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充分征求并正确处理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制定机关交办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般应当将送审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会签、征求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合法、符合实际情况的修改会签意见,并将修改会签意见提交法制机构。
第十八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重大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法制机构应当召开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本行政区域普遍发行的报刊、电视或统一设置的专门的户外公示栏上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充分听取意见并研究论证。涉及主要问题的,要进行调查研究,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对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法制机构可以进行修改、调整、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不成的,报请制定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将其退回起草部门,也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机关对草案的重要内容有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制机构审查,符合本规定的,由法制机构报请制定机关审查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但涉及内容比较单一,且各方面意见比较统一的,可以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决定后,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全局性重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签署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指定的政府公报、网站或者本行政区普遍发行的报刊、电视或统一设置的专门的户外公示栏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
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应当采取编辑出版年度规范性文件汇编等措施为公众查阅规范性文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本身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工作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规范性文件的终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在发生重大灾害事件及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下,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章 解 释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承办,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按照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其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清理,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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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135号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省第一个全面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行为的政府规章。为保证《办法》的实施,4月1日市长办公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分别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确定了具体的贯彻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办法》的发布实施,是加快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强化水资源管理,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筹措资金用于水源工程建设,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形成共识,提高全社会遵守执行《办法》的自觉性。水利、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搞好配合协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水资源费征管到位。

  二、水资源费征收权限的划分。自奎文、潍城两行政区和市属水利工程范围内取水的,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潍坊市自来水公司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征收。其它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分别由三区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的确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2号)文件精神,我市行政管辖区内水资源费征收实行统一标准:地表水,自备水源0.40元燉立方米,公共管网供水0.35元燉立方米;地下水,自备水源0.85元燉立方米,公共管网供水0.80元燉立方米。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水资源费分成比例。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县市区(含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分成比例15%,市级分成比例25%,必须按时足额上缴。

  五、水资源费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水资源费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所有取水单位必须做好取水计量工作,确保量水设施的安装率达100%,并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对未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和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调后,市区自来水价格同步上调;各县市参照市区的标准自行确定自来水价格。

  八、本通知发布之前出台的规定、办法等,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ΟΟ二年八月十三日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预防接种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我部决定对原“卫生部计划免疫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调整,并改为“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现将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名单印发给你们,希望在工作中给予大力支持。
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在卫生部领导下,协助制订和审议有关工作规划、策略,对重大技术措施进行论证,实施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卫生部其他有关工作。
附件: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赵 铠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研究员(院士)
副主任委员 王 钊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常务副理事长
白呼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
俞永新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研究员(院士)
委员
庄 辉 北京大学医学部 教授(院士)
赵世立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卓家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苏 华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徐爱强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戴振威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刁连东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汪 华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孙莲英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方 刚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王 健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楚金贵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医师
梁晓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医师
金水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梁国栋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许文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陈宝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冯子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医师
杨永弘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研究员
申昆玲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主任医师
褚嘉佑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研究员
迮文远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研究员
李凤祥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副研究员
周铁群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副研究员
郑素华 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 主任医师
孙美平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秘书
李艺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研究员
王晓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助理研究员
罗耀星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