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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贮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24:19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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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贮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贮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函〔200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南充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贮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充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贮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我市是以农作物种植为主体的农业大市,地处川东北丘陵干旱地区,以旱灾为主的各类自然灾害十分频繁,为确保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实行“市、县(市、区)分级建立,分级管理,一年一贮”的方式。
第三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为主,可适当贮备其他农作物种子。
第四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数量,各县(市、区)按照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用种总量的10%确定贮备规模。市本级贮备1万公斤(含水稻、玉米等作物),用作救灾调剂、应急补缺。
第五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计划,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救灾防灾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在上一年度下达。要科学合理地选择贮备品种,做到经济实用。
第六条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的资金,每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救灾备荒种子;救灾备荒种子的贮藏费用;贮备种子的价差损失、转商损失等的补贴。
第八条 根据种子贮藏时间限制的特殊性,贮备种子应当年年更换,推陈贮新。承贮到期后,对不能再作种子使用的品种,由下达贮备计划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转商处理。
第九条 无灾害发生时,贮备的救灾备荒种子可作营销处理,其经营收入纳入同级种子贮备资金内作滚动发展。
第十条 种子贮备企业的选定、过期种子的处理方式、新种子与陈种子价格确定等行为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及其预算资金的管理,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坚持以下原则:
1.按照种子贮藏的必备条件,招标选择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诚实守信的种子企业,并签订《种子贮备合同书》,明确品种、数量、质量、贮藏时间、双方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等。
2.贮备救灾备荒种子的预算资金,实行专户存款、专款专用,并在每年年底前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级救灾备荒种子贮备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要严格按《承贮合同》追究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灾情发生后,需要动用救灾备荒种子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救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救灾备荒种子,否则,将追究违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及其高产栽培技术的研究,做到品种对路,技术配套,指导到位。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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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明电 交公路发【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确保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实施,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有关具体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免费通行的组织保障工作
  今年国庆节是《通知》印发后第一个实行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重大节假日,做好今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
  尤为重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会同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印发后抓好组织落实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分析和提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预案。同时还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和关联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要求,加强沟通协商,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提出的“把好事办好”的要求,全力确保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开好头,起好步。
  二、统一口径,进一步明确免费通行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省(区、市)在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时,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确保政策统一、口径一致、操作流程统一规范。
  一是确保免费时间统一。根据《通知》要求,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每年的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今年中秋节与国庆节连休。按照《通知》规定,2012年的中秋节当日应视同国庆节连休日实行免费。据此,今年国庆节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时间统一明确为:9月30日00:00至10月7日24:00。
  二是确保免费通行车辆范围统一。根据《通知》要求,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避免各省(区、市)免费车辆范围不一致而引发新的矛盾。
  三是确保现有收费公路运营管理模式不变。在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期间,各地高速公路收费站(点)仍应实行“入口领卡、出口收卡”的收费管理模式。对于免费通行的小型客车,原则上在入口发放通行卡,在出口时收卡免费放行。实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的收费车道,应继续开通运行ETC专用车道,并通过ETC系统升级改造等方式,在确保ETC车辆不停车通过的同时,确保小型客车在免费期间驶离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时显示通行费交费金额为零。
  三、综合施策,切实做好免费通行期间交通保畅工作
  今年国庆节长假为期八天,又是第一个免费的重大节假日,预计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公路交通流量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公路尤其是收费站周边区域出现交通拥堵的程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在全力做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同时,积极做好公路交通保畅通工作,避免出现严重的交通拥堵现象。
  (一)合理利用现有收费车道。为确保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实施后车辆有序通行,提高公路收费站点的通行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结合重大节假日期间对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特殊要求,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确保过往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
  一是各公路收费站点遇到车流量骤增时必须增派收费人员,开通所有的收费道口,尽力保障车辆便捷通行。必要时还应及时调整上、下行方向的收费车道,增加流量较大方向收费道口数量,最大限度满足车辆通行需求。
  二是对于交通流量较大且有条件的收费站,要合理规划现有收费车道,并尽可能统一在收费广场的左侧设置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专用通道,实现收费车辆与免费车辆分车道通行,避免车辆在站前混行拥堵。特别是对于货车等其他需要交费通行的车辆,应保证有足够的收费道口,以保障其快速、优先通过收费站。
  三是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便携式收费设备,并配发至交通流量较大的公路收费站。各收费站要根据过往车辆的数量和拥堵程度,及时启用“复式收费”,提高发(收)卡的效率,提高车辆通过收费车道的效率。
  四是对于在重大节假日免费期间交通流量大、但ETC车道使用率较低的公路收费站,要在ETC车道增加工作人员,采取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在确保ETC车辆不停车通行的同时,引导部分免费通行的小型客车快速通过,提高ETC车道的使用效率。
  (二)做好收费站广场的交通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派路政、收费管理人员,并协调公安交警部门适当增加警力,共同加强收费站的现场管理和交通疏导,确保过往车辆安全有序通行。
  一是对于进入收费广场的车辆,要提前进行交通疏导和分道行驶,引导小型客车及其他免费车辆提前靠公路左侧车道行驶,引导货车及其他交费车辆提前靠公路右侧车道行驶,避免交费车辆和免费车辆在收费站广场混行并频繁更换行驶车道,从而加剧收费站前的交通拥堵。
  二是加强收费站广场的交通疏导工作。严禁车辆在排队进入收费站前加塞、随意变更车道,并督促车辆通过收费站后快速驶离收费广场,禁止车辆在收费广场附近停车、等靠,以确保收费站周边区域交通畅通有序。
  三是协调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公路交通行车秩序维护和安全监管,规范车辆驾驶行为,督促、告知货车应靠右侧车道行驶,不得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严厉整治违规占用紧急停车带、违规停车、违规超车、违法超限超载等不良和违规驾驶行为,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三)加强公路交通信息发布与交通诱导工作。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路网中心平台的作用,通过网站、广播、电视、交通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公路路况、公路气象、交通管制、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等相关信息,引导车辆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及时调整出行路线,避免在公路上出现集中拥堵等现象。
  二是各地要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发布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的有关政策措施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三是各公路收费站要在收费广场前的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指引车辆分车道、分车型进入收费站。设置有小型客车免费通行专用通道的收费站,还应在收费广场前的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预告标志(有关临时交通诱导标志牌的制式部将另行印发)。
  四是加强国庆节长假期间路网运行监测与交通流量观测工作。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公路收费站点,应加强公路断面交通量、车辆类别、平均速度、阻断信息、拥堵信息等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及时统计汇总国庆节长假期间公路交通流量(含流量、车型、时间、收费额、免费额等)有关信息。
  四、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免费通行期间的各类应对措施
  (一)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公路收费站进行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路网安全有序运行。
  (二)强化公路养护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公路病害,确保公路处于良好技术水平。同时合理安排养护施工作业计划,尽可能保证养护施工在节前完成。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地原则上应暂停所有影响公路正常通行能力的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确需进行养护施工的,必须做好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交通疏导和便道设置工作,同时还应提前向社会发布相关施工信息。
  (三)强化省际沟通协调。对主要运输通道省际交界处经常出现严重交通拥堵、以及实施高速公路跨省联网不停车收费的区域,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跨省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路网监控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行动一致、信息互通。特别是同一公路省际交界处的相邻收费站和共建收费站,双方应充分协商,切实做好配合工作。省界共建站要对免费车辆互为代发卡,确保免费政策统一、操作流程统一、交通管制和疏导措施信息即时告知。必要时还要共同商定实施相互临时借道等措施。
  (四)强化部门应急联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收费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公安、医院、景区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路警联合办公模式,建立部门间联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要协调公安部门,在容易出现交通拥堵的大中城市周边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以及景区附近的收费站增派警力,加强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力度。一旦出现严重拥堵事件,要及时发布信息并提前实施车辆分流。要加强与景区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在通往景区的公路沿线,及时发布景区旅客以及道路拥挤有关信息,提前引导游客调整行程,避免加剧景区拥堵。
  (五)强化公路清障救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巡查,投入足够的专业清障机械设备,一旦发现有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情形,要快速开展公路清障工作,尽可能减少障碍物以及事故车辆对公路交通的影响。收费站出现各类收费纠纷事件,应立即启用快速处理机制。对于公路收费站、服务区以及公路沿线出现车辆聚众强行闯卡、恶意滞留的车辆,要及时报告,并尽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强化服务设施保障。各地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超市、餐饮、卫生间、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确保相关设施功能完好,食品、油料供应充足,车辆维修快速便捷,环境整洁有序,为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文明、满意的基本服务。
  请各省(区、市)于2012年10月8日18:00前将本地区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情况、公路交通流量以及免费额等有关情况汇总报送到部公路局、路网中心。
部公路局联系人:燕 科
  部路网中心联系人:董雷宏
联系电话:010-65293705,65292992(传真)
电子邮箱:lkxx@mot.gov.cn



交通运输部

2012年9月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目前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年检和续展工作,除执行上述原则外,继续参照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条件》(卫监督发〔2005〕318号)办理相关事宜。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专家,原则上仍从卫生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单中按比例抽取,并适当吸纳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类专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卫生部原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年检、资质续展和监督管理。2011年度需要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的,请于7月11至22日期间按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提交申请(评价甲级机构资质申请、续展等有关表格详见附件,表格的电子版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职业健康司子站下载)。

四、负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先暂停新申请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乙级)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原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乙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年检、资质续展和监督管理。尚未划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五、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负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严肃查处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转借资质、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划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联系人及电话:彭广胜,010-64463617)。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25/132843/files_founder_208007194/167454789.doc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25/132843/files_founder_208007194/86196186.doc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申请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25/132843/files_founder_208007194/172020571.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