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31:33  浏览:9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63 号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业经2007年11月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即日起,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今后,市级行政部门需要新增、变更、取消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年检(审)项目及相关收费项目的,须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市长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市本级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0项)

一、市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及全市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建设布局和台址),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的指配及频率转让和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市科学技术局)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确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四、购买、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市公安局)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B级)

2.枪支携运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五、因私出入境(市公安局)

1.公民因私护照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

4.前往港澳通行

5.外国人来往、居住中国许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方案(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市公安局)

七、集会、游行、示威[跨县(市)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5000人以上)(市公安局)

八、汽车驾驶员证核发,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证核发(市公安局)

1.驾驶员考试及驾驶员证核发

2.驾驶证到期换证,转入、境外驾驶证换证

3.驾驶证补证及注销

4.驾驶证记满12分、24分考试

九、养犬(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和全市范围内豢养特种犬(市公安局)

十、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十一、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市财政局)

十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审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市国土资源局)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

2.临时用地

十四、采矿权(市国土资源局)

十五、城市道路挖掘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军车执行任务除外)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3.临时挖掘城市道路

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等设施

十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占用绿地及树木砍伐移植、非正常剪修(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七、燃气、液化石油气建站、经营、使用(非居民生活使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八、城市排水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九、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市房产局)

二十、拆迁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新城区、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十一、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涉及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十二、占用、利用县级公路(市交通局)

1.挖掘及改线

2.在县级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3.设置非公路标志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上县级公路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危货运输、水上旅游、跨县客运及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出租车客运)开业、停业、歇业及变更(市交通局)

二十四、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登记证、安全配员证、船员证(市交通局)

二十五、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市交通局)

二十六、跨县(市)区种子生产、经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七、植物(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及调运检疫(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八、市管河道范围内建设等活动(市水利局)

1.河道采砂许可

2.护堤林、护岸林采伐

3.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

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5.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不利影响的活动

二十九、取水许可(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市水利局)

三十、临时占用林地、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市林业局)

三十一、主要林木种子(不含主要林木良种)生产许可(市林业局)

三十二、出省木材运输、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证明(市林业局)

三十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有益的和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许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邮寄、携带运输证明和准运证(市林业局)

三十四、权限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及企业变更、撤销审批(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十五、废金属经营资格审批(市商业局)

三十六、打字、复印单位的设立(市文化局)

三十七、医疗机构(含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三十八、市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含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护士注册(市卫生局)

三十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政策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一、污染物排放(市环境保护局)

1.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前置)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

3.危险废物经营

4.使用锅炉的环保

四十二、粮食收购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粮食局)

四十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五、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十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市本级兽医执业许可,个体动物诊疗单位、乡镇动物防疫组织资格认证(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四十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市农机局)

四十八、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十九、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1.政府性投资(中央专项投资,国债、省专项部分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投资)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市级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建筑工程(含跨市)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聚集场所及3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场所)(市公安局)

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

4.建筑施工项目许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2)在城市管道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3)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4)市管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许可及竣工验收(限银州区、新城区)(市规划局)

6.商品房预售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市房产局)

7.房屋拆迁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新城区、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渠道)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扩大排污口(市水利局)

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市水利局)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跨县(市)区、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水利工程开工

(3)建设水工程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市卫生局)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厂址选择的环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一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市环境保护局)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1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竣工验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十、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2.设立中等(含高中,教育网站、校)民办教育学校(市教育局)

3.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中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省直属驻铁部门行政审批项目(58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八、施放气球审批(市气象局)

九、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市气象局)

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银州区、铁岭县区域内)(市烟草专卖局)

十一、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十二、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三、商品展销会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四、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五、广告经营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七、企业(外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八、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九、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一、计量标准考核及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二、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证书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赋予与IC卡应用维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五、特种设备作业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六、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委托市计量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七、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代省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八、部分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代省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九、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登记(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一、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二、生产型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三、外贸企业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四、出口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五、出口企业延期办理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六、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七、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年度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下)(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八、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企业技改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九、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集体金融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核定利润率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百万元开票限额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五、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六、公安“321”和安全部门“两化”等掩护性企业资格认定(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七、对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八、外企部分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九、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五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五十一、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减免契税的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五十二、贷款卡发放核准(市人民银行)

五十三、银行帐户开户许可(市人民银行)

五十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五、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六、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市人民银行)

五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市银监局)

五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银监局)

市本级部门日常监管项目(60项)

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市属企业技术改造及目录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市经济委员会)

三、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科学技术局)

四、铁岭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市科学技术局)

五、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及跨县(市)区的大型宗教活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六、民族成份的鉴别和对错误民族成份的更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七、招商引资及购房落户(市公安局)

八、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注册、变更登记及转移、抵押(市公安局)

九、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运输路线、时间及在禁止通行道路上行驶审批(市公安局)

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审批(市公安局)

十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市公安局)

十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市公安局)

十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市公安局)

十四、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基建项目(市民政局)

十五、国家级三级殡仪馆审批(市民政局)

十六、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资格审批(市司法局)

十七、劳教人员所外劳务、外宿劳务审查(市司法局)

十八、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人事局)

十九、特殊工时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企业职工跨地区调动、退休审批及招工(招聘广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三、城市垃圾处理及环卫设施增减、变更(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四、市政公用设施拆改迁移(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五、市管风景名胜区内各项服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六、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的审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七、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市房产局)

二十九、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市房产局)

三十、对银州区及铁岭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商品流通、交易市场的新建、改建进行审核、审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十一、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市交通局)

三十二、《培训结业证》核发(市交通局)

三十三、汽车驾驶员、修理工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市交通局)

三十四、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书(五等)及水产养殖使用证(市水利局)

三十五、林木种子调运(市林业局)

三十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市商业局)

三十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市商业局)

三十八、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初审)(市商业局)

三十九、酒类批发经营许可(临时许可)(市商业局)

四十、新闻出版活动(市文化局)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

2.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3.报刊批发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单位的设立,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及报刊临时增版、增期、期刊增刊

4.内部资料性(非宗教内容)出版物准印许可

四十一、电影放映许可(市文化局)

四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市文化局)

四十三、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作或爆破、钻探等作业,因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拆除(市文化局)

四十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卫生局)

四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六、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运动员资格审批(市体育局)

四十七、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市体育局)

四十八、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认定(市统计局)

四十九、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

五十、市直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五十一、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审批(市旅游局)

五十二、3A级以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三、市级旅游专业村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四、省、市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五、市级特色旅游乡镇(街道)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六、导游人员资格认定(市旅游局)

五十七、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市档案局)

五十八、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市保密局)

五十九、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市保密局)

六十、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审批(市保密局)

由市本级部门初审、省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55项)

一、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外商投资项目购置进口设备免税和购置国产设备退税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报省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初审(市经济委员会)

四、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市公安局)

五、因私出入境(市公安局)

1.前往港澳定居

2.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3.华侨回国定居

4.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5.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经贸局:
我国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1987年以来,一些地方外经贸等主管部门片面强调发挥本地区对外交往和海外关系密切的优势,为本地区公民出国(境)提供劳务开辟渠道,批准了一些单位、企业以“民间

劳务”等名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这种做法虽然对增加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渠道,扩大外派劳务人员规模起到了某些作用,但违背了有关规定精神,出现了不少问题,影响了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序、健康发展。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归口管理,避免多头对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对各部委的职能分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审批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不得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严禁利用“民间

劳务”等名义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未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单位、企业,要予以清理,并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取缔。
除公民个人出境自谋职业外,无论是通过何种渠道、持何种护照的外派劳务人员(含劳务性质的研修生),都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组成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持照种类)将其界定为因私劳务或民间劳务,并据此逃避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的统一管理。
二、为规范管理,今后对向国(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统称“对外劳务合作”,不再使用“劳务输出”或其他表述。
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所经办的外派劳务人员,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外交、公安机关拒发护照、拒办签证。企业在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招聘和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出示由外经

贸部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申请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等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广告,应当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审核手续,取得对外劳务合作广告审核同意文件后,方可发布。办理审核手续时,企业应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由外经贸部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二)由所属部委主管对外劳务合作的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审核同意,并加盖审核同意专用章的外派劳务合同。
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的内容应以经审核同意的外派劳务合同的内容为准。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个人和领导,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给予常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请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4月29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适应现阶段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参照执行。

附件: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doc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需要,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农广校)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学校发展的重要措施,教学管理要坚持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 教学管理包括制定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建设,制定教学计划;选聘教师,组织教学和安排教学进程;对学员学习进行管理;开展教学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组织教学经验交流和国际交流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专业教育和中专后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学组织为五个级别。即中央级.省(区、市)级.地(市、州)级.县(区、市)级和乡镇(村、站)教学班。
第六条 教学组织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分层管理原则。
第七条 教学管理接受同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八条 中央农广校教学管理
1.制定农广校体系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对农广校体系教学进行指导和服务。
2.设置全国统开专业,建设统开课程;编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辅导大纲;组织编写文字教材和自学辅导材料;制作配套的声像教材和教学课件;建设试题库,负责中央农广校统考课程考试命题。
3.统筹农广校体系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4.组织农广校体系的教学检查与督导。
5.搭建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培训平台,为教师和学员学习提供服务。
第九条 省级农广校教学管理
1.制定省级农广校的教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接受上级农广校的指导与检查,对下级农广校教学进行指导和服务。
2.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开设全国统开专业,自主开设地区性专业;制定教学计划;组织选订中央农广校编写和制作的媒体教材;组织编写和制作地区性文字教材.自学辅导材料及配套的声像教材和教学课件;负责省级农广校统考课程考试命题。
3.组织下级农广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4.组织开展下级农广校的教学检查与督导。
5.搭建地区性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培训平台,为本地区教师和学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地级分校教学管理
1.执行上级农广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落实教学环节。
2.接受上级农广校的指导与检查,指导、检查和督导县级分校教学管理工作。
3.组织县级分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并及时反馈信息,搭建县级分校和上级农广校的信息联系平台。
第十一条 县级分校教学管理
1.执行上级农广校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校的教学管理细则。
2.接受上级农广校的指导与检查,实施教学计划,落实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3.负责组织学员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强化技能教学。
4.负责组建乡镇(村、站)教学班,配备班主任和辅导教师。
5.开展教学自查和自评。
第十二条 乡镇(村、站)教学班教学管理
1.负责挂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张榜公示。
2.执行县级分校的教学安排,做好教学班日常管理工作。
3.执行教学计划,落实自学、收视、网上学习、面授辅导、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4.结合当地生产实际,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第四章 专业设置
第十三条 专业设置分成全国统开专业和地区性自开专业两大类。全国统开专业突出通用性和导向性,地区性自开专业突出区域性和针对性。
第十四条 全国统开中等专业参照教育部专业目录设置,报农业部科教司审定。地区性自开专业由省级农广校负责,参照省教育厅专业目录设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农广校备案。
第十五条 中专后继续教育原则上不设地区性专业,特殊情况由省级农广校提出申请,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央农广校审批。
第五章 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规范性教学文件,是农广校体系开展教学活动的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需要,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做出总体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总体要求。
第十八条 中央农广校负责制定全国统开中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中专后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省级农广校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报中央农广校备案。省级农广校执行中央农广校制定的中专后继续教育教学计划。
第十九条 省级农广校负责制定地区性中等专业教学计划。
第六章 学制学时
第二十条 中等专业实行学期制和学分制两种学制,学期制2年至3年,学分制2年至6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以3年为主,省级农广校可根据当地情况与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学制。学分制要求修满学分准予毕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中专后继续教育实行学期制,学制2年。
第二十一条 中等专业学习总学时数不少于2100学时(70学分),理论与实践教学比例为6:4或5:5。中专后继续教育总学时数不少于2200学时。
第二十二条 采用的学制方式.修业年限由省级农广校自主确定,但课程设置.教材使用和教学学时必须符合中央农广校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学员应以自学为主,辅助以远程教育和面授辅导相结合。面授辅导原则上每周一次,辅导时间可根据农时季节和课程内容适当调整,相对集中,辅导时间每学年不少于30天,应有辅导教学记录。
第七章 教学辅导大纲.教材与辅导材料
第二十四条 教学辅导大纲包括课程说明,教学内容与要求,重难点,教学、辅导、自学提示和实验实习等内容,是辅导教师实施课程辅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课程应有文字教材和配套的声像教材,有条件的应配备教学课件。教材内容和编写方式应符合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要求,具有先进性.科学性.适用性.针对性,并做到通俗易懂和图文并茂。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开专业课程使用由中央农广校编写或选定教材;地区性自开专业课程使用省级农广校编写或选定的教材。
第二十七条 教学辅导材料(自测题)是根据教材内容为方便学员自学而编写的练习题,为学员自学提供服务。原则上统考课程都应配有教学辅导材料。
第八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专职教师是指农广校编制内的教学管理人员;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教学需要在社会上聘任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兼职教师应按照师生比例配置。应建设与招生人数相匹配的兼职教师管理队伍,兼职教师管理参见中央农广校制定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原则上保证教师每年参加1-2次专业教育和培训,每2年参加不少于2周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参加生产实践,进村入户为农业生产一线服务,建设一支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和指导能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第九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严格学员管理,落实自学、收视、网上学习、面授辅导、笔记作业、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和考试考核的学习环节,培养良好学风。
第三十四条 重视生产实践教学环节,规范实践教学考试考核办法,鼓励学员主动参与生产实践,明确记录实践教学过程。支持和鼓励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设置集中学习、实验、实习的场所,建立学员学习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员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化注册和管理。中专后继续教育要求如实填报《录取学员审批表》、《录取学员统计表》、《学员册》、《毕业学员登记表》、《毕业学员统计表》和《学籍册》,建立健全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章 考核发证
第三十七条 考核实行考试和考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中等专业教育考试分为中央农广校统考和省级农广校统考。
第三十九条 统考由理论分值和技能分值组成,理论分值以卷面分值统计,技能分值以技能鉴定和平时成绩评估确定。理论分值与技能分值以60:40或50:50比例为宜。理论卷面分值分别由中央农广校和省级农广校负责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中专后继续教育中央农广校统考课程由中央农广校命题并制作试卷,省级农广校统考课程由省级农广校命题并制作试卷。
第四十条 考查通过实验实习报告、生产实践论文等对学员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实习要有指导教师,完成毕业实习报告,由指导教师根据学员实习报告和表现评定成绩。
第四十二条 考核全部合格后,中等专业教育由省级农广校颁发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中专毕业证书。中专后继续教育由中央农广校颁发相当于大学专科同等学力层次的中专后继续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农广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暂行办法》(农教字[1991]第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