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288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其他有关单位:
现批准发布《公路工程标准体系》(JTGA01-200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公路工程标准的制订与管理,将遵照该体系执行。现行公路工程标准未列入体系表中的,现阶段仍然适用,今后视具体情况逐步予以废止或转为协会标准。
附件: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标准 JTGA01-2002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前 言
制定《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是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自1981年起正式建立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标准有了系统的编号,此体系一直沿用至今。鉴于当时的情况,公路工程的标准主要涉及各专业(如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体系按专业和建设过程做了简单划分。经过20年的发展,到2001年底,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已有62本,其中28本是20世纪90年代新增加的,即从1956年到1990年的34年间制定了34本规范,而20世纪90年代的10年时间内就新增了28本规范。新增加的规范内容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质量检测等方面。
从标准发展过程看,具有几方面特点:分工越来越细、周期越来越短、内容越来越丰富、覆盖面越来越宽、理论不断完善、技术不断更新、与国际接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基于以上特点,现有标准的体系编号已不能容纳新增的标准,同时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实践又要求标准体系有更大的扩容空间,因此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本体系弱化国标与行标的区别,只列出需要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标准,其余标准由协会组织审批发布;此外体系表中所列标准是目前预见所需的。对于未来需要的标准,在编号时考虑了增加所需的空间。
根据交通部公路司交公路发[1999]739号“关于下达1999年度公路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编制计划的通知”,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工程委员会(秘书处电话62079195)承担该体系的编制。编制过程中曾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在此感谢有关方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本体系主要起草人:成平、鲍卫刚。
2002年6月28日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1.1 为使公路工程标准的构成更加科学和系统,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体系.
1.2 本体系依据《公路法》、《标准化法》,参照《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13016-91),结合我国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的实践制定。
1.3 本体系范围包括公路工程从规划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所需要制定的技术、管理与服务标准,也包括相关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方面的评价等标准。
1.4 术语
1.4.1 标准:对材料、产品、行为、概念或方法所做的分类或划分,并对这些分类或划分所要满足的一系列指标和要求作出的陈述和规定,也可以是标准、规范、导则、规程等名称的统称。
1.4.2 规范:对某一阶段或某种结构的某项任务的目的、技术内容、方法、质量要求等作出的系列规定。
1.4.3 导则:对完成某项任务的方法、内容及形式等的要求。
1.4.3 规程:对材料、产品的某种特性的测定方法或完成某项任务的操作过程或程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包括对其仪器、试验、工艺或计算等操作步骤等的规定。
1.4.4 行政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1.4.5 协会标准:由协会发布并自愿采用的标准。
1.5 制定原则:
1.5.1 按建设程序及管理和使用者的不同分类 ;
1.5.2 尽量扩大标准适用范围,在保持相对全面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标准的数量,行政标准立足于政府需要管的标准;
1.5.3 以制定本行业范围内需统一的要求为主,兼顾相关行业的内容;
1.5.4 按兼顾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即充分考虑当前可预测到的工程经济、技术及管理中需协调的各种要求、指标和概念,同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便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地更新和充实;
1.5.5 按照安全可靠、提高效益、有利环保、规范管理与服务的原则确定标准的项目;
1.5.6 在本体系中未涵盖,或某标准不够具体,需要制定协会标准的,其体系与编号应符合本标准的制定原则。
1.6 体系的结构
1.6.1 体系的组成单元是标准。内容最单一的标准是某一门类下的某专项标准。
1.6.2 由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的体系结构层次为两层,一层为门类,包括综合、基础、勘测、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规范;另一层为专项内容,如设计类中桥涵部分的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等专项规范。
1.6.3体系编号定义
1.由交通部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TG XXX-XXXX。JTG---是交、通、公
三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面的第一个字母为标准的分类,A、B类标准后的数字为序号。C-H类标准后的第一个数字为种类序号,第二个数字为该种标准的序号,如JTG D54表示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D类第5种的第4项标准,破折号后是发布年,见下图:
JTG X X X --XXXX
标准发布年
某种标准的序号或某项标准的序号
标准的类,以字母表示
体系中标准的代码
2.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工程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应为该委员会英文简称加空格加字母加数字如SHC D50-XXXX,表示属于交通部发布的JTG D50标准的细化或补充,破折号后是发布年。
3.由各省交通厅发布的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则编号,即用各省的简称代表该省,G代表公路,其后字母和数字的定义同协会标准,破折号后是发布年。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表
序号
体系编号
原标准号
名称
类
1
JTG A01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综
合
2
JTG A02
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
基础
3
JTG B01
JTJ001-97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4
JTG B02
JTJ004-89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
5
JTG B03
JTJ005-96
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6
JTG B04
JTJ/T0065-96
公路环境保护规范
7
JTG B05
公路安全性评价规范
8
JTG B06
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导则
9
JTG C10
JTJ061-99
公路工程勘测规范
勘测
10
JTG C20
JTJ064-98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1
JTG C30
JTJ062-91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2
JTG D10
GB/T50283-99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设计
13
JTG D20
JTJ011-94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4
JTG D30
JTJ013-9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5
JTG D40
JTJ012-94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6
JTG D50
JTJ014-9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7
JTG D60
JTJ021-89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8
JTG D61
JTJ022-85
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19
JTG D62
JTJ023-85
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砼桥涵设计规范
20
JTG D63
JTJ024-85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1
JTG D64
JTJ025-86
公路钢结构桥涵设计规范
22
JTG D70
JTJ026-90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23
JTG D80
公路交通工程设计通用规范
24
JTG D81
JTJ074-94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5
JTG E10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导则
检测
26
JTG F10
JTJ033-95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
27
JTG F20
JTJ034-2000
公路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28
JTG F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29
JTG F40
JTJ032-94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30
JTG F50
JTJ041-200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31
JTG F60
JTJ042-94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32
JTG F70
公路附属设施安装规范
33
JTG F80
JTJ071-98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4
JTG G10
JTJ077-94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监理
35
JTG H10
JTJ073-96
公路养护工程通用规范
养护与管理
36
JTG H11
公路桥梁养护规范
37
JTG H12
公路隧道养护规范
38
JTG H20
JTJ075-94
公路养护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9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40
JTG H40
公路养护概预算编制导则
41
JTG H50
公路工程数据采集规范
体系中各本版权归交通部所有
平凉市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质询实施办法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平凉市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质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决策听证质询制度,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社会公共事项,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
(一)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事项;
(四)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七)其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收费、环保、治安等)的重大事项;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应由承办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三条 凡社会公共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决策需要听证质询的,适用本办法。
价格、行政立法等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听证质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听证质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外,听证质询会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
第五条 举行听证质询会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听证质询会申请人)应就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听证质询会议由申请听证质询的部门提出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由申请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参加听证质询会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会议主持人和书记员。会议主持人由市政府确定,书记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听证质询当事人。听证质询当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包括参加听证质询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代表;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消费者代表、新闻单位的代表等。
(三)申请听证质询部门的代表。
第八条 听证质询会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质询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参加听证质询会的人员和人数;
(三)签发听证质询会议通知;
(四)主持听证质询会议;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质询;
(六)签署听证质询笔录和 听证质询报告;
(七)维持听证质询秩序;
(八)本办法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听证质询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会议规则和纪律,维护会场秩序;
(二)收集并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分析审核有关单位的情况及所定政策;
(四)对所定政策的申请意见进行论证;
(五)向申请人质询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六)对所定政策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发言有不同意见的,经听证质询主持人同意,可以提出质疑和辩论;
(八)听证质询会参加人的发言不得超过规定时间,确需延长发言时间的,应当经听证质询主持人同意;
(九)如因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清或情况不明时,有权提出重新调查或中止听证质询的建议;
(十)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公民、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向申请人提出参加听证质询会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报名发言的主要内容和报名先后顺序以及不同意见的发言者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员。必要时,可以指定与听证质询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作为听证质询会参加人。每次听证质询会参加人一般不超过20人。
凡报名要求旁听听证质询会的,一般应允许其参加旁听。旁听人员和人数由申请人确定。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质询会前10日,申请人应当为确定参加听证质询会议的人员下发会议通知,并提供重大事项方案等必要的资料,同时在《平凉日报》、平凉电视台和平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听证质询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听证质询会的时间、地点;听证质询会的主要内容;参加听证质询会人员的范围、条件;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听证质询会参加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质询会。参加听证质询会人员未达到应当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听证质询会主持人应当宣布延期举行;经市政府决定,也可取消听证质询会。
第十三条 听证质询会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质询会内容、介绍申请人、听证质询会参加人、书记员和会议规则、纪律;
(二)申请人宣读所定政策的方案,说明依据和理由,回答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三)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对申请人所定政策发表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质询主持人对听证质询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质询会结束。
第十四条 书记员和申请人应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发送参加会议的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认真采纳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并据此修改或者调整政策方案;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采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人士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参加听证质询会的人员对听证质询会论证的内容意见分歧较大的,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听证质询会。
第十六条 听证质询会结束后,听证质询主持人应当及时主持草拟听证质询报告,提交市政府。
第十七条 听证质询报告应作为市政府进行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重大事项决策听证质询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