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
(2003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水域(以下简称城市水域)垃圾的清扫、收集、打捞、运输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的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以及沿江河、湖泊、水库的港口、码头、集贸市场等经自然力作用后其垃圾可能进入水体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的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以及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建筑施工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专业部门负责与责任单位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水域垃圾管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海事、水利、渔政、港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实行责任制:
(一)江河滩涂、岸坡的公共场地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江河水面垃圾的打捞、收运,主城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地区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三)船舶垃圾的收集、处理由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
(四)上述范围外城市水域垃圾的收集、处理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 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责任区范围为:
(一)临岸滩涂从岸线起向水体延伸至水没线,两侧至使用岸线的端点;
(二)水域内的建(构)筑物按其所处位置向四周各延伸5米。
第八条 在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责任区范围内,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制定责任区水域保洁制度;
(三)按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收集或处理设施;
(四)及时清除垃圾,保持责任区水域清洁;
(五)劝阻或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水域内的船舶(含趸船)或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垃圾管理事务;
(二)配置与垃圾处理相适应的垃圾储存容器或垃圾袋,按规定做好垃圾收运登记;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四)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冲洗甲板或船舱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物排入水域;
(六)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粪便,应当事先经过卫生检疫机构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第十条 港口、码头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配套建设必要的符合标准的公厕、垃圾收集设施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沿江河、湖泊、水库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客运站及商业服务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自行设置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废弃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对公众开放使用,并负责管理维护,保持经营场地的整洁。
第十一条 城市水域内的船舶及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垃圾及粪便的收集、打捞、运输和处理,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进行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水上环境卫生服务的单位,应当确保垃圾、粪便日集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环境,并接受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城市水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收集、打捞、运输和处理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在城市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撒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倾倒垃圾、粪便,乱抛动物尸体等;
(三)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四)损坏、擅自关闭或者移动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伍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收集或处理设施的或未及时清除垃圾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关闭、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除涉及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违法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第十四条所禁止的行为之一的,按照前款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环境保护、海事、水利、渔政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已由海事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的,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处罚;已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处罚的,海事部门不再处罚,但对造成水域污染严重的船舶,按本规定处罚过轻的,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移送海事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履行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区域责任制规定职责的;
(二)不依法查处违反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对群众举报违反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交通部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7〕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理货人员管理,提高理货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理货行为,保障水上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目前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一)受聘承担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的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专家组成员。
(二)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理货业务单位长期从事理货工作,业绩突出、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符合1、2、3条件之一,并参加考核认定测试成绩合格的在职、在编人员。
1、取得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受部委托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
2、取得上海海事大学受部委托颁发的《上海海运学院培训结业证书(理货)》。
3、取得本专业及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3年,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理货业务单位,担任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申报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各聘用单位对本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符合考核认定条件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考核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将审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告获得《理货师证书》人员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人员,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人员名单。
(二)理货师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表)。
(三)已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上海海运学院培训结业证书(理货)》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初审工作,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送领导小组。
(二)各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初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推荐单位在初审时,应检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附表
理货师考核认定申报表
省、自治区、_____________________
直 辖 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 编制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累计理货及相关业务工作年限” 系指理货人员在单位从事理货及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4、“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任职起止时间”是指在单位任职的起止时间。
5、“从事理货工作主要经历”中,应按任职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
6、在本申报表中,凡项目前有“□”的,均分别由个人或单位在所同意项目前的“□”内打“√”。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照
片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在所符合项目
的方框内打勾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 □
取得《理货员岗位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专家组成员并受聘担任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
聘 用
单 位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专 业
学 历
毕(肄、结)业时间
院校及专业
学 历
学 位
年 月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累计从事理货工作年限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聘任时间
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任职起止时间
接受教育、培训情况
是否有过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理货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 作 单 位
从事何专业
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不属实,不同意推荐申报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符合考核认定条件,同意参加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不同意参加师资格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经审查,符合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
□经审查,符合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经公示有异议,最终确认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