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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42:37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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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1994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

  当前,挂历出版和销售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牟取暴

利,无视国家有关出版、印制挂历的有关规定,非法出版和印制挂历销售;有的出

版和发行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哄抬挂历定价,以“高定

价、低折扣”兜售和倾销挂历,严重干扰了挂历出版和发行的正常秩序,妨碍出版

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社会上已造成不良的影响。

  为了严肃出版法规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

保证挂历出版、销售的健康发展,建立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广大消费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改革书刊定价管理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挂历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2]1803号文

“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用于公开发行的挂历必须由

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出版,违者按非法出版活动查处。严禁

买卖书号出版挂历,严禁印刷厂加印挂历出售,违者要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二、挂历出版、销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87)财文字第115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

的通知》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

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销售单位不得出具发票,购买单

位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情况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挂历出版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定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

闻出版局根据挂历出版的纸张成本、印刷工价和发行册数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公布

挂历最高限价,并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署备案。挂历出版单位必须严格

按照挂历限价标准确定挂历定价,并明码标价。凡擅自提高定价标准,违反挂历限

价管理规定的,按物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监管部

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将视其违规情节,

给以暂停、直至取消挂历出版资格的处罚。

  四、销售挂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零售单位不得从事批发经营,不得以实

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的促销活动。挂历批发单位的一级批发折扣不得低于60%。

批发或零售单位均不得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进发货单位在进发货

中获得的优惠折扣,要如实入帐。违反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今年已出版、销售的挂历,要按照国务院国发[

1994]50号文“国务院关于批转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定价过高,

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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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126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六盘水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六盘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专指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上以及建筑墙体上和顶部的广告牌、霓虹灯、广告显示屏、橱窗及广告构筑物等,不包括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管理范围包括六盘水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墙上及其顶部。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破环城市风貌,风景名胜和影响消防、交通安全。
  第五条 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告经营、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机关,六盘水市规划管理局是户外广告选址、定点、设计方案的主管机关、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拟出定点位置,经征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定点位置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设置单位和个人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后,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承担广告方案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查。
  (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六盘水市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
  (五)设置单位和个人持《六盘水市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方可动工。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七条 未取得《六盘水市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或不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计和设置的,属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分别按《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或不按《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核定的广告内容发布的,属违法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广告的设置、安装要牢固、安全,经市质检部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如因设置、安装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追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如需要继续使用,按原审批程序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需要时,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工商、规划、城管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职权,使用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建成后,设置单位或个人要负责维护广告的完好和整洁,定期维修,油饰。如影响市容的,由城管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审批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六盘水市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和《广告工程设置许可证》设置的广告,由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城管局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或拆除。对拒不停工的从重处罚并强制拆除。对原来未办理有关手续又不影响城市美观、不影响居民生活和安全的,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城管规划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执法证件并配戴执法标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违犯本条规定的,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阻碍规划,城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在60日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的审批、规划、设置管理中如因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作出决定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负责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推荐上报人社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称工作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机构,主要研究涉及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资金和博士后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户口迁移、入学及居留等事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业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二)指导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

(三)指导协助工作站开展考核、评估等有关工作;

(四)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资助。

第七条 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协助组织申报,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申请增设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对工作站的博士后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报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计划,报送一份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工作站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意见后,将人选的有关材料汇总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申请批准后,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到省博士后管理部门为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和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协议要明确在站期间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工作站把博士后人员的进站通知和工作协议等有关材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确有需要的可转到另一个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时间不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一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的人员,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工作站单独招收的,由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指导人。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社会医疗保障等福利待遇按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工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考核人员由相关专家组成,考核过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将户口迁入设站单位,其配偶、子女也可办理随迁入户或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办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入户核准表》;

(二)工作协议;

(三)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进站通知;

(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已办理本市户籍或《人才居住证》的,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托上学,可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待遇,教育部门应协助落实。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本人申请,工作站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职称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其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凭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出站就业等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及市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后,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工作站必须按工作协议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日常经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对国家和省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体申请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对国家批准设立的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站补助;对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评估为优秀等级的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对在站期间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经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评为优秀博士后人员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期满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5年工作合同的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期满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符合《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梅市发〔2005〕5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梅市府〔2007〕50号)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