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推迟2010年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和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42:18  浏览:9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迟2010年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和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的公告

商务部


关于推迟2010年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和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62号


  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的规定,商务部每2年进行一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现就2010年度对外援助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0年度资格核验工作推迟,待《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施行后,按新规定进行核验。具体核验日期另行公告。

  二、对于符合申请2010年度资格核验晋级的企业,请于2010年10月31日前正式提出晋级申请,填妥《资格核验登记表》,并连同相关材料(详见商务部援外司子站,网址:HTTP://YWS.MOFCOM.GOV.CN)一次性送达商务部(政务大厅),我部将按规定办理晋级手续并公布。

  三、2006年通过资格核验以及2006年以后批准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继续有效,待《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施行后,重新按新规定的资格条件核准并公布。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对外援助司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商务部对外援助司(经济技术监督处)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6651房间
    电话:010-85093634,010-85093635
    传真:010-850936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各地、各部门的劳动部门要组织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特别是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劳服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劳服企业十四年来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和在市场就业中平抑失业率的重要作用,深刻领会《通知》中明确的新形势下劳
服企业的发展方向、重点、目标和任务,以及国家对劳服企业的扶持政策,发挥劳服企业“五自主”优势,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二、加强落实工作的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贯彻《通知》的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地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劳动部。劳服企业协会各分支机构。要利用社团组
织的优势,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
三、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通知》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劳服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新时期劳服企业的地位及作用。通过宣传进一步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
四、抓点带面,指导和推动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通知》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典型,以点带面,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劳动部将把北京、河北、吉林、山东、浙江、湖南、广西、陕西、四川、新疆、冶金、铁道、兵器、船舶等地方和部门作为贯彻落实《通知》的试点
单位,并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和经验。



1993年9月17日

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65号


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城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厂制水排污征收排污费的请示》(苏环法[20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要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根据上述规定,你局所指城镇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在制取生产或生活用水的过程中,将所产生的泥渣、废水排入外部水体而泥渣废水中存在导致水污染的物质,环保部门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