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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27:10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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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9〕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目标,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坚持按照政府主导推进、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到2011年,全市要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医疗保障能力;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建立统一高效、互通互联的市级医保网络信息平台,切实缓解广大参保人员“看病难”问题。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调整现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归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构建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困难救助在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形成政策相互衔接、关系转移顺畅、费用结算便捷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先统一职工医保主要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及待遇水平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
  1.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以用人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以体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水平。
  2.统一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统一按20年计算。
  3.统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在职人员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
  4.确定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范围。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待遇水平及医疗消费水平,在规定的费率范围内合理确定缴费费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应逐步缩小各统筹地区的缴费费率差距。
  5.逐步统一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到2010年,统一各统筹地区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待遇水平,全面实施门诊统筹。今后根据各统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筹资水平,逐步统一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三)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
  在对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1.调剂金的建立。调剂金来源于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基金,以各统筹地区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额为筹资基数,筹资比例暂定为1%,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相当于全市1个月的支付水平。调剂金可分步到位,逐步达到确定规模。今后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比例。
  2.调剂金的使用。调剂金在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并应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基金缺口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调剂金解决,调剂金调剂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财政对统筹基金缺口专项补助的金额。使用调剂金的地区应切实改进管理,适时调整政策,尽快实现基金平衡。
  3.调剂金的监督与管理。成立由各统筹地区有关部门组成的调剂金管理组织,负责调剂金收支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调剂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调剂金收支情况。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四)整合医保信息资源。
  整合各统筹地区现有的医保信息资源,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和“金保工程”的实施,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做到系统互通、资源共享,逐步实现杭州市范围内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以及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切实缓解异地就医结算不便的突出矛盾,有效提升就医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
  (五)规范经办管理流程。
  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基金支付范围,逐步统一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责任,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规范转院转诊制度。统一“两定”单位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两定”单位互认机制,实现标准化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来抓,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积极推进。
  (二)加强领导。
  成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做好市级统筹政策与现行制度的平稳衔接,统筹全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调剂金的监管,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确各级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规范的服务。
  四、其他
  (一)各区、县(市)目前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可在2年过渡期内逐步予以调整完善,但从 2012年1月1日起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将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相关配套政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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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九条中的“第五条”字样修改为“第四条”。
2、第四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客运管理职责。”
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中的“交通部门”以及第八条中的前两个“交通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有权机关”。
3、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7年12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35号令,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35号令出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础原材料需求激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持续升温,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凸显。今年1—11月,全国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发生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引发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35号令对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全面贯彻35号令,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地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促进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

二、督促地质勘探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35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11项安全生产制度,并通过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执行。

地质勘探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强化坑探工程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首次上岗作业前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三)加大安全投入,强化钻探和坑探施工管理。

地质勘探单位要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拟将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费用纳入管理范围。

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施工。在坑探工程设计方案中要设有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作业。

(四)加强野外作业管理,构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地质勘探单位要针对野外作业的特点,强化野外作业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配备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保障野外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要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作业任务,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故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对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在许可证审核工作中,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地质勘查资质;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坑探工程项目安全专篇的审查工作由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查办法,规范安全专篇报送、审查和批复程序,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二)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各地要制定并完善地质勘探项目属地备案制度,掌握辖区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照坑探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对擅自变更施工方案、非法转包探矿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坑探作业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要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要责令整改并按照35号令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地质勘探相关信息的通报与共享机制。发现非法勘探、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