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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19:09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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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外经贸配发[2002]579号
  

  为推进金关工程建设,落实外经贸信息化建设的三大任务要求,进一步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并方便快捷服务于企业,全面实现进出口许可证签发与管理的网络化,在2002年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发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作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重要子系统,是国家金关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配额管理机关、许可证发证机构、海关及进出口企业,对进出口配额的分配、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审批、同海关的联网核查等整个进出口业务和管理的各环节实现全面监管,形成全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闭合网络,从而贯彻落实了国务院领导提出的“要抓紧实现全面联网并进一步走向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指示精神。该系统减少了办证流程,提高了办证效率,降低了办证成本,完善了发证管理,强化了监控手段,同时也将进一步增强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签证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网上申领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

  二、为保证企业联网申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广,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先后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地进行了试点,并举办了三期全国发证机构签证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班,具体落实了全面推广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有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收到了良好效果。各发证机构要积极做好企业网上申领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得到企业的支持和配合,确保网上申领许可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发证机构要注意收集企业在办理网上申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向我部反馈各种相关信息。我部还将对各发证机构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发证机构于明年一季度末将网上申领许可证工作的执行情况书面报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四、考虑到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推广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发证机构要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各地的代表处加强联系,做好应急预案。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成立了技术、业务支持服务保障小组,设立了服务热线,专门受理各发证机构和企业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技术、业务保障措施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许可证管理系统运行暨网上申领许可证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外经贸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许可证管理系统运行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
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为保证许可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同时保证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推广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处理问题的原则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经过一年多的运行,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也通过了近一年的试运行,实践证明该系统能够满足日常发证工作的需要,并适应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实际要求,因此在全面推广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在本系统范围内予以解决。

  (二)一旦企业网上申领系统出现故障,企业无法通过网上递交、打印申领单时,发证机构应首先保证企业及时领取证书。

  二、技术保障措施

  (一)配额来源数据处理办法

  1、进口配额数据

  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外资司、机电司)、国家化武办、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配额数据,各发证机构根据商品管辖权限可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

  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配额数据,由许可证事务局录入,各发证机构直接使用。

  2、出口配额数据

  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外资司、机电司)、国家化武办、国家环保总局、两部委联合下达的配额数据和地方的二次分配数据,各发证机构根据商品管辖权限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一次分配数据由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从电子商务中心录入的数据中提取)。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其他部委下达的配额数据如无电子数据,请报外经贸部协调解决。

  (二)发生技术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处理方法

  1、线路故障影响发证时,区分情况按以下方法解决:

  (1)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CIECC中心)与CIECC中心代表处之间的专线连接出现故障,导致发证机构不能正常使用发证系统时,可用调制解调器拨号方式连通CIECC中心后发证。

  (2)发证机构与CIECC中心代表处之间的专线出现故障,可用调制解调器拨号方式连通CIECC中心代表处发证。

上述二种情况,由于是拨号上网,数据传输速度较慢,因此仅用于应急发证,专线恢复后,应立即切换回专线连接。

  (3)企业由于线路、设备等故障不能在网上递交、打印申领单,可恢复受理纸面申请方式,解决企业急于领证的问题。

  (4)对于企业不能正确安装设备驱动程序、不能正确连接到申领系统、不能正确填写电子申领单、不能正确打印申领单、不能正常查询申领单状态的情况,发证机构要提请企业注意仔细阅读下发的培训教程,有关技术问题可与技术支持热线联系。

  2、CIECC中心主机系统瘫痪,完全不能运行的情况:

  由各发证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报经许可证事务局同意,向海关出具保函,解决企业急需,待系统恢复后补发许可证;

  三、退换证问题

  2002年度的许可证直接在现行系统中进行退换,各发证机构不得倒签或提前发证日期,2001(含)年以前的许可证退换,报许可证事务局解决。

  四、投诉及热线联系制度

  为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许可证事务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分别设立了投诉电话和热线值班电话,专门受理各发证机构在使用和推广中遇到的问题。

投诉电话:

  许可证事务局:010-65225868;65225870;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010-67800108。

热线电话:

  许可证事务局:010-65225875;65224689;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010-65129170(电子钥匙)
         010-65129141(申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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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徐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五)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具体考核内容见当年度《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2月底前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将依据《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网上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活动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室。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应当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市政府在政府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六)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略)

  附件2: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 (略)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汇总、掌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市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和市政府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每年3 月15日前编制出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一:主动公开情况统计    (略)

  附表二: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   (略)

  表三:依申请信息收费及费用免除情况统计  (略)

  表四:申诉情况统计        (略)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柳川大厦业主诉乐清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争议之房产属于柳川大厦的共用设施设备。
第一、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2002年3月20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第二、根据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若干规定:“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可见本案技术层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属于共用设施设备。
二、 本案争议的四处房产应属于柳川大厦全体业主所有。
第一、从本案争议之房产的设计用途和性质看。本案争议这四处房产均属于管道设备层(技术层)的房产,显而易见系管道设备之用房,整幢大厦的管道、水、电、暖、卫生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均汇集于此,是整幢大厦的必不可少的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其建造的目的、用途是为了辅助房屋,属于从属物,其没有独立的产权。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现整幢大厦的全部房产已被全部业主购买,相应的作为该大厦的附属设施也应由业主们享有。
第二、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中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附属工程费等等;第十条规定:“与商品住宅有关的各种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费用必须进入商品住宅成本,不得在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确属商品住宅预售后需新增配套设施、设备,其建设费用需在价外收取的,须征得购房者同意,并与购房者补签有关协议后方可收取,不得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强行向购房者收取。”第十一条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显然各业主在构买房屋,所支付的房款中已包括了这些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因此其所有权也应当由业主们享有。
第三、从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用房)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共用设施设备,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共用设施设备。所以,共用设施设备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全体业主。
第四、从技术层与整个柳川大厦物理上的联系来看,技术层与其房屋具有相同的物理属性。如果技术层可以成为独立产权的客体,那么其产权人也应是柳川大厦的区分所有人(即业主之一),也应当与其他业主一样,支付物业管理费,承担对共有附属物的维护、修缮、保养和管理的义务。然而乐清市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基于技术层的因素面缴纳物业管理费、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可见乐清市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本就不是柳川大厦技术层的业主,根本不享有技术层的独立产权。
第五、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因此作为共用设施设备的技术层只有属于业主所有,才能确保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使用,才能确保物业管理企业能够进行查验。
三、被告将技术层的房产登记给乐清市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一、被告的登记行为使本案相关的房产成为了开发商的固定资产,由于其成本已经在商品房的销售中给予了抵扣,这样被告实际上是帮助开发商偷税漏税,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
第二、被告将技术层房产登记在下开发商名下,使该房产只能成为商业用房,违反了规划用途,导致房产登记自相矛盾。
第三、被告在登记过程中未公告,未审核房产权属,便予以登记,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等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知情权、监督权和使用维护权等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将全体业主所有的技术层房产登记给开发商乐清市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柳川大厦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

原告代理人: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
管志勇 律师
20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