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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2:58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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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商系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来本市投资,系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
第四条 本规定鼓励引荐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只限于举办生产型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鼓励的引荐人,系指由个人关系引荐其亲友来本市投资并获成功的有中国公民权的个人。
引荐人的确认,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办事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引荐成功的认定,以引荐投资所举办的企业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正式营业执照为准。
第七条 一次性现金奖励,凭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的授奖通知书,由引荐成功企业的中方单位支付,并发给引荐人。中方单位为多方的,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八条 一次性现金奖励标准,按照引荐成功企业中所引荐外商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以美元计算,其他币种按出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折合成美元),依以下标准奖励:
外商投入注册资本金额(美元) 奖励金额(人民币、元)
20万~49万 1000
50万~299万 2000
300万~499万 5000
500万以上 10000
第九条 引荐人所得的奖金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调节税。
第十条 本规定奖励金额系按引荐成功企业为基准计发的,引荐人为多人的,应以引荐人登记和确认的人数为准,按引荐人自行商定的协议分享,并分别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引荐人不愿接受现金奖励的,尊重本人意愿可给予适当精神或荣誉奖励,所需费用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本市各单位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本人职务有关的国家党政机关和涉外单位(包括涉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上述人员确系引荐其血亲、姻亲的,经确认后亦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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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荆州市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荆州市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确保荆江大堤防洪安全和城区地质结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采使用地下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荆州城区)内取用地下水资源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荆州城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属区域地下水开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全面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住建委、物价、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荆州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地下水取水申请时,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荆江大堤荆州城区段背水面从堤防一侧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向外延伸10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禁止开采使用地下水;其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依法限制开采使用地下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申请,并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禁止开采地下水区域取用地下水的;

(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三)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已依法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用户,应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按月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通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依法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用户,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第九条对由开采使用地下水改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自用供水管道部分由使用人出资建设;公共供水管道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承建。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完毕,具备供水条件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做好地下水使用户自用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的衔接工作。地下水使用户应在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30日内,停止抽取地下水,改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同时,自行拆除地下水取水设施、封闭地下水井。

第十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已办理地下水开采许可的用户,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拆除地下水取水设施或者不封闭地下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0年11月1日起行施。





商务部就成品油、原油批发仓储销售资格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就成品油、原油批发仓储销售资格发布公告

公告2008年第94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惠州大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海林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威海威洋石油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赋予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原油销售经营资格。

注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福建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连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平潭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漳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长汀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福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莆田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晋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石狮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永安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东山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漳浦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诏安石油经营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邵武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建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浦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武夷山石油分公司等19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注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榕江石油经营部、福建兴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