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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7:52:58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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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负责人是指市属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和不是董事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以下简称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负责人工作评价、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由共性指标和专项指标构成。
  (一)共性指标。
  1.公司年度利润总额。财政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的公司年度利润总额。
  2.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公司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与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3.公司地方税收贡献增长率。公司当期地方税收贡献额(即实际上缴各项税金总额中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增长的比率。
  4.公司资产负债率。公司年末的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
  5.公司管理和创新能力。
  (二)专项指标。主要是指根据政府工作安排,需由公司完成的专项年度融资任务、政府性投资项目等指标。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共性指标占60%,专项指标占40%。
  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前,提出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新成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水平和公司现状,科学测算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上一年度亏损的公司要分析原因,制定扭亏措施,提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公司提报的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于每年7月20日前,将上半年经营活动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等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同公司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指标及权重;
  (二)奖惩办法;
  (三)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20日前,公司将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有关情况进行审计。
  (三)市财政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和公司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审核确认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用A、B、C、D、E表示。
  第十五条 公司遇到直接影响考核结果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对考核指标做出相应调整:(一)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增加或减少公司资产(产权)的;(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或产权界定等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的;
  (三)政府投资或财政扶持奖励增加所有者权益的;
  (四)专项批准核销或公司按规定上缴红利引起所有者权益减少的;
  (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公司,公司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度。
  公司负责人年薪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的基本薪酬按照上一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以及根据公司规模和利润额分类确定的倍数计算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的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2-3倍。具体按“基本薪酬×〔2+(公司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1.5-2倍。具体按“基本薪酬×〔1.5+0.5×(公司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B级封顶分数-B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1-1.5倍。具体按“基本薪酬×〔1+0.5×(公司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C级封顶分数-C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1倍之内。具体按“基本薪酬×(公司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D级封顶分数-D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绩效薪酬为0。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之外的公司负责人年薪确定办法,由公司研究提出,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公司总经理年薪最高不超过公司董事长年薪的90%,其他公司负责人年薪最高不超过公司董事长年薪的80%。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60%在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公司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后兑现,40%作为经营风险金在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年薪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享受本公司内部其他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等,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按所对应的国有资产损失额1%-3%扣减经营风险金,并追回已兑现的绩效薪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导致经营成果不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追回已兑现的绩效薪酬。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失真审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不再委托其为政府项目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六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包括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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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池政〔2004〕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市长热线电话是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打造为民政府的具体体现。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市长热线正常高效运转。
二、市政府确定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附后)。各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市长热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主管本单位的市长热线工作。二级网络和三级网络由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负责组建。
三、各一级网络单位要设立专门电话,落实人员,制定值班制度,确保有具体机构、人员承办群众反映、投诉及市长热线办(市政府督办室)交办事宜。请各网络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市长热线工作主管领导、承办人的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报市政府督办室。
附:1、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2、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工作职责。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密切联系群众,增强服务意识,听取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市政府决定,设立市长热线电话。为促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热线电话(号码为“12345”)。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处理人民群众通过市长热线电话,向市政府反映问题、投诉、举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工作机构。
(二)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由三个层次组成。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为一级网络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区政府部门及其有关工作机构为二级网络单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站、所及有关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为三级网络单位。各网络单位应设立专门电话,有具体机构、人员承办反映、投诉及交办事宜。
(三)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龙头,以各网络单位为骨干,上下相通,协调联动。市政府为市长电话网络工作的决策指挥机关,市政府办公室为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管理机关,暂时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管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网络的协调调度中枢;各网络单位为网络工作的责任保证和执行处置机构。各网络单位要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设备,强化办公手段,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投资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法规法纪等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需要政府方面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涉及党委、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以及群团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有关意见、批评和建议,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群众来电的记录、答复、分类、转办、交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办理省政府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
(三)负责人民建议的征集工作;
(四)负责对市长热线电话网络单位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受理的电话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长热线电话》,为市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六)负责处理市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行为原则。各级领导要把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形象的一件大事来抓,各部门(单位)、县、区政府及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等网络成员的热线电话工作必须由主要领导负责,对重大难点、热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
(二)群众第一原则。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必须坚持群众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树立件件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市政府督办室)转办或交办的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区政府及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职责办理,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单位)的问题,由市领导指定一个单位负责办理或由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牵头办理。
(四)务实高效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尊重事实,注重效率。凡符合政策规定和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理解和谅解。
五、工作程序
(一)受理。接听电话时应认真、准确地记录来话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并进行登记。
(二)办理。根据受话内容和性质,办理形式分为:
1、直办,对咨询和紧急求助,直接通过电话办理;
2、转办,对一般性求助,迅速转交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3、呈办,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宽、难度较大的求助,立即呈报有关领导,按领导批示办理;
4、查办,对电话反映的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宽,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核实的投诉,应组织调查,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三)反馈。承办部门(单位)应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市政府督办室)和反映人。未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对重大、紧急事项的办理要及时反馈。
(四)归档。归档范围包括:群众来电办理情况的登记本、转办单、领导批示、反馈件、综合分析情况报告、计划、总结、简报、专报,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六、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开通时间暂定为每天8:00—21:00,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和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等部分一级网络单位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准时上岗,做到文明、热情、诚恳、耐心,记录清楚详细,解答恰当。
(二)责任制度。各网络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交办的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四)通报制度。各网络单位每月要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向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市政府督办室每月通报一次市长电话办理情况。
(五)报告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通过定期的《每周热线动态》及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每月一期的《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将群众反映问题的数量、内容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向有关领导报告。各网络单位每半年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六)例会制度。市长热线电话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听取市长热线电话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扩大到网络单位。市长热线网络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分析情况、部署安排工作。
(七)舆论监督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与各新闻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网络单位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开辟专栏、跟踪报道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密切配合市长热线电话网络单位开展工作。
七、工作队伍
(一)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及网络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基本行政法律规范,熟悉政府或部门(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二)各网络单位要在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工作人员,为做好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八、考核奖惩
(一)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作为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各网络单位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县、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目标。
(二)市政府对网络单位工作采取平时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监察局在每年12月份对网络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计入政风评议和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具体考核与表彰办法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人事局研究制定。
(三)对接到一般事项3次或紧急事项的交办电话未办理的 ,或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贵池区政府   东至县政府 青阳县政府
石台县政府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事局    市计生委     市农委
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     市宗教局
市建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外经贸局
市交通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气象局
市粮食局    市旅游局     市环保局
市物价局    市广电局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市外事办     
市供销社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港口管理局   市烟草专卖局
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分行        中国银监局池州分局
池州供电公司  市邮政局     池州电信分公司
池州移动分公司 池州联通分公司  市行政服务中心 

附2: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工作职责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工作网络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网络协调调度中枢,以一级网络单位为主要承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实行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规范值班制度,工作时间须有专人值班,非工作时间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等一级网络单位要实行值班制度,其他网络单位须确保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能与承办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联系畅通,以便处理紧急事务。
三、受理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部门(单位)批评、意见及建议。
四、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电话交办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书面交办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紧急的,须立即承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须及时报告,说明原因。
五、配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
六、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七、牵头负责组建市长热线电话二级网络,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并指导、督促二级网络单位组建三级网络。
八、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其它事项。



关于印发《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

建科电[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防控“非典”病毒传播工作,切断病毒传播的可能途径,减少城乡社区遭受“非典”病毒侵害的危险,我部组织编制了《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 “非典”应急管理措施》(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城乡居住区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当地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对城乡社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并充分发挥乡村文化站、农民夜校、中小学校等基层宣传阵地作用,迅速向当地城乡人民群众、社区管理部门的工作者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措施》;特别要向有疫情的农村广大农民群众普及居住房屋、庭院村落、集贸市场、家禽家畜、饮用水、垃圾、粪便、污水等设施预防“非典”的应急措施,以及相关的处理与消毒方法;向城市居民宣传住宅、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公园和动物园的各项防治“非典”相关措施及注意事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提高城乡社区广大人民群众抗御“非典”的意识和能力。

  三、 有“非典”疫情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管理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分类指导。

  1、 已经发现“非典”疫情的社区(城镇的居住小区、农村的自然村等或当地政府规定的隔离区),应执行《应急管理措施》。

  2、 应聘请有关建筑设计、给排水、垃圾处理和卫生消毒方面的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对这项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3、 对已被当地政府确定为隔离区的城乡社区,应在当地政府防“非典”工作指挥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4、 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就《应急管理措施》进行培训并指导他们制定相应的预案、进行必要的准备,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四、 无“非典”疫情流行的地区可参照《应急管理措施》做好有关防控准备工作尤其要做好预案,并按预案落实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物资。

  附件:《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日


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城乡社区建筑密集,居住人口集中,人际交往频繁,但环境容量有限。在目前防治“非典”时期,以科学有效的方法,认真做好防控“非典”病毒传播工作,切断病毒传播的可能途径,尽可能减少城乡社区和公共场所遭受“非典”病毒侵害,特提出如下应急管理措施:

  一、 城市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一)对居住区重点部位、重点设施开展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现有住宅和居住区配套建筑群的室内外通风情况,给水排水系统和卫生器具设备是否存在渗漏现象,垃圾收集、清运和消毒杀菌措施是否存在问题,以及交通隐患等应进行一次检查与评估。对含有隐患和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应予及时整改。

  (二)重视对住宅建筑重点部位、重点设施的科学使用。

  1、安全使用地漏

  对卫生间和厨房的地漏及其他卫生器具的“水封”,应清除“水封”凹槽内的杂物并及时补水,有效防止串气;对隐藏在柜子或卫生器具下面的地漏,应采取措施,使其便于补水,发挥“水封”作用;对不使用的地漏应进行封堵。

  2、保证天井和共用垂直风道的通风安全

  1)应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物的天井、中庭和共用垂直风道,处于负压状态,使开向天井和中庭的窗户、开向共用垂直风道的排风口都处于排风(气)状态,避免形成烟囱效应的“拔风”现象,造成气流污染和“串味”。

  2)对于顶部封闭的建筑物天井和中庭,宜设置排风装置使其处于负压状态。否则应关闭面向天井的窗户,并开启其它直接对外的窗户,以保证户内的良好通风。

  3)有条件的建筑物,宜在共用垂直风道顶部设置公共的机械排风装置,避免下面楼层厨房和卫生间的空气窜入上面楼层的厨房和卫生间,或形成倒灌现象。

  3、改善电梯、楼梯防疫条件

  1)应开启运行全部电梯,减少乘客在封闭楼梯和电梯厅里停留的时间;电梯轿厢内侧(含电梯按钮)每隔两小时要全面、有效消毒一次;

  2)没有外窗的高层住宅消防通道(“黑”楼梯)和楼道,应注意改善通风环境;必要时可启动正压送风系统,运行结束后应立即恢复系统原设计状态,以保证其防火功能不受影响。消防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4、防止高位水箱二次污染

  高位水箱应及时检查、清洗,保证无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灯具消毒的,应经常开启,并及时更换失效的紫外线消毒灯,以保证消毒的有效性。

  5、注意远离楼顶平台出风口防疫问题

  屋顶和上人平台的所有通风道、管道的出风口应保持通畅。有各种排风管道住宅的上人屋顶平台,上屋顶的人员应远离平台上的排风口,必要时应临时关闭平台入口。

  6、合理使用空调、加强通风

  1)使用家用分体式空调器的住户,应及时清洁空调过滤网。空调器运转时应适当开启窗户,以适量补充新风。

  使用空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风机盘管的冷凝水随意排放。已经设置收集冷凝水立管的建筑,应将冷凝水排入雨水管道,禁止直接排放在散水上。发生“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及医学观察对象的家庭,应使用密封容器单独收集冷凝水,并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2)对不能通风或有通风死角的房间应增加通风设备,隔离区的此类房间不应居住。建筑物外凹口应避免人员停留。

  相邻和近距离相对的住户门、布置在凹槽的两户窗户应尽量不同时开启,以避免住户间的交叉感染。

  7、注意防止厨卫渗漏

  应及时发现并弄清楚厨卫渗漏原因。对裂漏应及时修补;对冷凝水结露的渗漏,可采用喷药消毒的办法保证室内的清洁卫生。

  8、注意垃圾防疫

  使用垃圾道的建筑,应临时封闭垃圾道;生活垃圾应做到定时、定点和密闭化收运;隔离区的垃圾应按医疗垃圾收集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居住区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和出入口,应采取分流措施,减少紧密接触机会。隔离区内应有单独出入口和出入通道。

  2、地下车库应开启排气装置,保证库内换气。

  3、改变用途、不宜住人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住房,应立即停止使用。

  4、应临时关闭社区游泳池和室内公共娱乐健身设施。开放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增加散步休闲空间。

  5、对垃圾收集转运点(站)、垃圾收集箱的布局,在方便使用的条件下,应尽量避开人流集中的区域。垃圾要做到每天及时清运,并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

  6、底层设商店的住宅,住户出入口应严格与商店人流分开。

  7、对发生疫情的社区或隔离区内原使用中水的住宅区应暂停中水使用。

  (四)强化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防控“非典”措施,切断“非典”病毒可能的传播途径。

  1、改善公共建筑等室内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

  1)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应根据人流的数量确保足够的出口,以减少人员等候时造成的密集而增加近距离接触的机会。被封闭的公共通道(包括消防通道)应全部打开使用。

  2)在室内公共场所,通过限制人数的方法,减少室内人员密度,起到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

  3)在商场、超市等收银处,应将已有的收银口全部运行,减少排队等候的人数和时间,减少相互传染的机会。

  4)公共卫生间的洗手处,水龙头尽可能改造成感应式或脚踏式,增加洗手液、烘手器等设施,并每天定时消毒。

  5)对现有通风设施不健全或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室内公共活动场所,如属于“黑房间”的餐厅包间、地下商业、地下娱乐活动场所、地下招待所等,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关闭,停止营业。

  2、防止电梯、楼梯等公共设施的交叉感染

  1)电梯应采取定时消毒措施,对电梯按钮等部位应进行重点消毒。

  2)控制每次乘梯人数。在人流高峰时,应将所有电梯打开运行。

  3)所有乘梯人员均宜带口罩,并避免面对面站立、交谈和打电话。

  4)运行电梯应有通风设施。当电梯无人乘座时,宜将电梯门打开,以便通风。

  5)加强公共建筑电梯间前室的通风。

  6)保持楼梯间清洁卫生和照明灯的正常使用,楼梯间的窗户应打开通风,有安全隐患的应增设安全护栏。

  7)楼梯扶手、公共门把手应定时消毒。

  3、加强公园及动物园等室外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

  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延长各公园(动物公园除外)开放时间。

  2)取消“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内各公园节庆等大型游览、娱乐等活动,减少公园游人密度,一般应控制在200人/公顷以内。

  3)不宜提倡大规模游人集中活动,以分散、小型活动为宜,游人之间宜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4)加强公园中的供水安全措施。对于公园内的坐凳、垃圾箱、厕所等服务设施应加强消毒处理。加强室外儿童娱乐、老人健身及其它游乐休憩活动设施的消毒处理。

  5)关闭“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内公园中室内动物表演、室内动物展区、室内娱乐场所、展览温室、娱乐室、音乐舞厅、放映厅、茶室及其它容易传播疾病的室内活动设施。对非流行区的上述设施采取限制游人量、加强室内通风和定期消毒等措施。

  6)对于溶洞、岩洞及其它洞穴类型景点,在“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内应采取关闭措施。在非流行区采取严格限制游人数量等措施,使景点游人规模明显低于设计容量,以减少感染机会。

  7)“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应关闭露天戏水设施、游泳池、广场喷泉等设施。

  8)加强对动物园和动物角内动物的观察与防疫工作,在“非典”流行区的流行期内,应采取对动物园内游览空间和对动物笼舍(动物活动场地)定期消毒的措施。并应加大消毒密度。严格动物园污水污物处理程序,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患病动物尸体应在本地进行消毒和焚化处理。

  9)宜采用卫生安全的动物观赏(如隔窗观赏等)方式。如需直接观赏动物时,应在游人与动物之间设置可靠的卫生安全距离,严防游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的交叉感染。

  10)禁止游人带宠物进入动物园、游乐园、植物园等场所。

  二、村镇居住与公共设施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一)调整村镇街道和集贸市场内部布局,改善通风条件,提高防控“非典”应变能力。

  1、宜通过交通组织的方式适当调整村镇街道系统,利于隔离和防控。

  1)理顺村镇街道系统,实行人车分流,并形成村镇自身不同区、片相对独立的环形交通。

  2)尽量减少村镇居住区出入口,以便于对外来人员进行防疫检查和对所乘用交通工具的消毒。

  2、改善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状况,做到摊位合理布局,防止病毒传播和交叉感染。

  1)对集贸市场内不同性质的物品应分类分区布置,自成系统,各行其道,出入口分设。

  2)集贸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工具、消毒器具、药品和垃圾箱等,并设专人负责清洁和消毒。

  3、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物自然通风,减少病毒感染。

  1)对北墙不开窗的旧式农宅,应经常开启现有门窗;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建筑物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在北墙上增设窗户,保证足够的自然通风。

  2)村镇的影剧院、老年活动中心和小商品批发市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现有通风设施不健全或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应暂停使用。

  (二)加强村镇饮用水管理,保障饮水安全、卫生。

  1、有自来水厂的村镇,应按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的有关规定,检查水源的卫生防护措施,搬迁、清除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住宅、饲养场、渗水厕所,并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同时应加强巡查,及时清除污染源。

  2、自来水厂应严格贯彻防疫措施

  1)加强自来水厂的水源地、取水、净化、输配水的管理,认真做好消毒,出厂水的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应不低于0.05mg/L。

  2)自来水厂应禁止非生产人员出入,厂内职工班前应测体温。

  3、分散式供水的村庄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水源保护,大口井、水窖等应定时消毒;饮用水应煮沸后饮用。

  (三)加大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改善村镇居民的居住环境。

  1、加强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的预防措施。

  1)对村镇室内外排水系统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整修,严防带病毒污水通过排水管道渗漏和外溢;

  2)经村庄和镇区的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明沟,有条件时宜加盖封闭,无条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喷洒消毒;

  3)凡设有污水处理厂的村镇,应改善消毒设施,在排放前进行消毒;在没有污水处理厂但有下水道设施的村镇,在排入水体前可采用漂白粉消毒(将漂白粉和碎石混合物置于透水性好的袋中,放置于排放口处,并定期更换)。在既无污水处理厂,又无管网的村镇,可将分散生活污水到入渗水井中,渗水井内填碎石和漂白粉混合物,定期添加漂白粉。

  “非典”疫情发生区城镇污水消毒消杀具体办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环明传[2003]5号文件执行。

  2、加强垃圾收运管理。

  对已有的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要及时进行消毒和消杀,应停止用原有建筑物的垃圾道,并做到垃圾收集袋装化、运输密闭化,垃圾填埋场要及时覆盖;对没有垃圾收运设施的村镇应采取应急措施并落实日常清扫工作,保持居住区环境整洁。

  3、改善公共厕所和家庭厕所的卫生条件。

  对现有公共厕所应加强消毒和消杀,旱厕宜加盖并定时投入生石灰以固化粪便和消毒。

  4、严格加强对因“非典”在家医学观察人员和隔离区污水和垃圾的监控处理。

  对各村镇因“非典”在家医学观察人员和隔离区人群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粪便应严格监控。生活垃圾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式收运,并进行焚烧处理(没有焚烧炉时,可临时采用简易焚烧处理)。生活污水、粪便等污物,排放前应消毒处理,消毒剂可选择漂白粉等,消毒应由专人负责,并在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自身防护。

  5、加强禽畜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1)应加强村镇集中禽畜饲养场所周围环境卫生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消毒。

  2)农户散养的禽舍、畜圈应遵循洁污分离的原则,防止人畜混居,搞好禽舍和畜圈及周围环境的卫生。

  (四)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地和外来民工的管理。

  1、加强对人员密集、卫生条件较差的集镇和村庄的建筑工地管理,发生疫情应及时上报;同时应配合有关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疫情监测和经常性的消毒工作。

  2、发生“非典”疫情的地区建筑施工务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务工所在地;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工地之间应禁止人员流动调配。

  3、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对返乡建筑农民工的防疫检查工作,发现疫情应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2003]26号)精神,登记并逐级上报。

  三、附加说明

  1、本应急措施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牵头组织起草,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参加起草。

  2、本应急措施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住宅工程技术中心和小城镇规划设计研究所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的名单:

    北京市市政管委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园林局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市容委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房管局

    天津市园林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管委

    重庆市交通委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