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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44:51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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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1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有关“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确定近期开展第五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第五次监测对象包括第一批至第四批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历次监测期间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共894家。第五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不参与本次监测。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

(一)龙头企业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见附件1、2)。由龙头企业在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上自行下载并填报。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以内)。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和2011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0-2011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09年1月-2011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0-2011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县级(含)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0-2011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8、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0-2011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填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企业如有以下情况: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

已更名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请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二)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同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等额推荐递补企业的建议,严禁超报。请于5月20日前以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②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情况,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

2、推荐递补企业情况。提出推荐递补企业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表明省级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同意推荐递补企业的材料;②表明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荐递补企业的材料。

3、省(区、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意见。

4、审核合格企业和推荐递补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

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以下材料电子版打包后发送至59193163@163.com: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2011年龙头企业为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4、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所在省(区、市)不得推荐递补企业。

(二)中央直属企业委托北京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由当地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联系人: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康志华

电话:010-59193163

地址:北京市农展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附件: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1-8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

3. 2011年龙头企业为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调查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农经发〔2012〕2号.ceb
附件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1-8.xls
附件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doc
附件3:2011年龙头企业为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调查表.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04/t20120428_26143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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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卫生部


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1986年10月30日,卫生部

一、控制疟疾的标准:
1.以县为单位,年发病率连续2年在1‰以下,没有发病率超过5‰的乡(区),无局部暴发流行;
2.近10年来,发病率曾达到1%的乡(区),70%以上的村庄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血检人数连续2年占全乡(区)总人口的5%以上;
3.有较健全的基层卫生组织,县、乡(区)都有人负责疟防工作,有比较健全的疟疾管理和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病人;
4.积极开展了灭蚊和防蚊工作。
二、基本消灭疟疾的标准:
1.以县为单位,按当地感染的病例计算,年发病率连续3年在1‰以下,没有发病率超过5‰的乡(区);
2.近10年来,发病率曾达到1‰的乡(区),90%以上的村庄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血检人数连续3年占全乡(区)总人口的5%以上;
3.有较健全的基层卫生组织,县、乡(区)都有人负责疟防工作,有较健全的疟疾管理及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病人,及时处理疫点;
4.积极开展了灭蚊防蚊工作,防蚊设备显著改善。
三、消灭疟疾的标准:
1.经过考核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3年以上,且近3年未出现当地新感染病例;
2.和毗邻县组织了疟疾联防,这些县都已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
3.能长期维持有效的疟疾监测,及时发现、根治输入病例和处理疫点;
4.有较完善的防蚊设施。
四、基本消灭恶性疟的标准:
1.以县为单位,连续2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恶性疟病例;
2.近10年来曾发现恶性疟病例的乡(区),90%以上的村庄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血检人数连续2年占全乡(区)总人口的5%以上;
3.近10年来曾发现有恶性疟病例的乡(区)或村庄,实施了室内杀虫剂滞留喷洒,室内主要媒介密度明显降低;
4.县、乡(区)都有人负责疟防工作,有较健全的疟疾管理及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病人,及时处理疫点。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07〕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2007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五象新区核心区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核心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核心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民安置小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象新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涉及的良庆区良庆社区、那黄村、渌绕村、坛泽村、邕宁区龙岗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统筹土地利用

  第三条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对核心区现有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核心区建设的进度,划定统筹土地利用的范围。
第五条 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集体土地由原村、组(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给予征地补偿的,在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时,土地使用人应当无条件交出土地。

  第六条 征收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七条 相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统筹土地利用范围的土地的调查和确认工作。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现状等情况。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就统筹期间的土地利用及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安置等事宜,与村、组(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统筹土地协议。

  第九条 统筹土地协议应当约定如下内容:

  (一)土地及地上附作物的位置、范围、面积、地类;

  (二)统筹后土地的利用;

  (三)土地征收后征地补偿款的付款条件、方式和使用;
 
  (四)与土地征收有关的安置事宜;

  (五)土地征收后的移交条件、方式和期限;

  (六)其他与统筹土地相关的内容。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 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房屋成新率计算补偿(见附件)。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含杂物房)、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它建(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推行单元式公寓房安置方式,统一建设农民安置小区。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统一建设的农民安置小区单元式多层公寓房,以家庭(户)为单位,实行统一安置。

  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基准价格参照本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确定并予公布(见附件)。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申请购买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和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助住房。

  第十五条 安置住房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基准价的80%购买,补助住房人均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基准价购买。

  由于户型结构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按基准价购买。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还需与拆迁人及银行就拆迁补偿款的管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有关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不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凭书面申请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

  被拆迁人申请购买安置住房或补助住房,但在房屋交付前自愿放弃购买的,可以在提出书面申请后,领取拆迁补偿款。

  第十八条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交付时进行拆迁补偿款和购房款结算。

  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不足以抵付其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价款的,由其补足差额后,方可交付房屋。

  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不足以抵付安置住房价款的,经被拆迁人申请,拆迁人可给予其不足部分的一半的价款补助。被拆迁人申请领取了购买安置住房补助的,不得再申请购买补助住房。

  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抵付其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价款后仍有结余的,拆迁人应将结余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九条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由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交房公告。被拆迁人应在交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费用结算和房屋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费用结算和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放弃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资格。

  第二十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与现配偶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人员与其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属常住人口,且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相关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的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申请以基准价购买人均40㎡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且不申请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人口发放,具体标准为:1人户每月200元;2人和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120元。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申请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在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建成之前,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被拆迁人住房的,由拆迁人安排临时过渡用房,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被拆迁人拒绝办理费用结算及房屋交接手续的,拆迁人停止安排临时过渡用房。

  第四章 农民安置小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和小区配套设施按原辖区范围,由良庆区人民政府、邕宁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实施建设。市建设、财政、规划、国土、发改、房产、市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安置小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民安置小区规划用地规模(含公寓房和配套设施用地)根据拟选址位置结合已审批的控规技术指标确定,并按农民回建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供地。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按不低于一般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农民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建成交付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土地使用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公寓房上市交易的,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产业用地

  第二十九条 统筹土地范围内,实行被征地农民统一安排产业用地的安置方式。产业用地面积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

  第三十条 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产业用地的选址应优先考虑在交通便利的较优地段。

  第三十一条 签订统筹土地协议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优先选择产业地块,在完成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和征地补偿后交付使用。产业用地的报批、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第三十二条 农民产业用地按规划可用于发展第二或第三产业,也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也不得转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筹土地利用的其他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法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doc 
  
     2.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屋基准价格和安置住房、补助住房价格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