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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1:51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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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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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

郭家宁

根据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目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共涉及54个罪名,除行贿罪等个别罪名外,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理论上称检察机关的这项职权为职务犯罪侦查权.
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几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它们的主体都是根据法律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在国家职能活动中或者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拥有一定责任的人;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管理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发生是行为人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或者误用权力的结果,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有着内存的联系。由此,这类案件被称为职务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现象,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实施的利用、滥用以及误用人民赋予其的国家权力,侵吞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行使职权时严重超出法律授权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其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因此,查处职务犯罪是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对这类犯罪案件的侦查,与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从法治目标上看,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前者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后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管理行为,尽管二者在形式上都是通过行使侦查权来实现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通过司法程序强行纠正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严重偏差,维护国家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一过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治权的过程,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这正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所要解决的问题。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项专门的权力制约机制。在国家的政权结构中,检察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设置,对行政权、实权的依法行使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制度设立的价值目标所在。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行政权力和审判权力行使过程中执行和适用法律是否合法的问题。职务犯罪行为是对国家行政权力或者审判权的滥用和误用,是最严重的行政或司法违法行为对其进行纠正是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力设置,法律监督伪造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正是这样一项监督手段。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当相关权力的行使超越了道德、党纪、行政纪律的约束而触犯了刑事法律的底线时,侦查权才开始启动。它所担负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程序最终确定职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和手段。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实现法律监督任务的有力保障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具有理论上和政体上的合理性.这项权能不仅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监督,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特别是诉讼监督任务的强有力的保障.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进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有一向重要责任,就是发现并依法追究司法人员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表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执法,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必然造成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只要彻底解决这类问题,只纠正诉讼违法是不够的,还必须追究其背后的职务犯罪,这种追究必须通过侦查来进行,也只有通过侦查查清执法,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才能查明和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才能有效地清除执法,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可见,对这类犯罪的查处,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使公安,司法,监管改造机关的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防止司法权被滥用的保障.在此,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体现了他在检察机关全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后盾作用,是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三 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是多数国家的选择
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是在履行职务中实施的,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地位比较高,关系网密,保护层厚,办案的阻力干扰往往比较大.这决定了负责侦查职务犯罪的机关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当排除干扰的能力.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有利于有效地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任务也是我国一贯的做法.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对贪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就有检察机关管辖.新中国成立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也一直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这一点与很多国家的做法相同.尽管各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权结构设计有所不同,但是很多国家都将腐败案件的侦查权单独赋予检察机关行使,而不是有警察机关统一负责,如日本,俄罗斯,英国,美国,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联合国1990年制定的明确要求各国检察官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的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利,严重侵犯人权罪行的调查.
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是一种事实调查权,其与公安机关的侦查一样应当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同时需要加强监督.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也主要在这两方面.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还停留在比较原始的阶段,法律手段有限,诉讼程序不完备很不适应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加强侦查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制度的民主化建设,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这方面,将法律监督所具有的人民基础同诉讼程序的规律性要求相结合,将有可能为监督机制的建立提供现实的基础.


池州市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4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保障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特殊保障对象,包括: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指义务兵入伍前为农业户口并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
(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前款所称家属指军人的父母(含抚养其长大的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及18岁以下弟妹。
(三)五保供养对象。指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已保对象和应保未保对象。具体包括: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四)农村特殊困难户。指因家庭缺少劳动力或者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殊困难的农户。
第三条 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民政部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保供养工作按照“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分管,以村为主”的原则进行。
乡镇的职责:负责五保户供养经费的落实,五保对象及人数的审核,住院费、丧葬费、建房费的审查和报销,节日慰问,督促检查行政村、村民组具体安排五保户生活。
行政村的职责:负责五保对象的初审,经乡镇批准后组织房屋修建,负责一般疾病的治疗,组织党、团员和干部包户照顾,处理五保户的后事。
村民组的职责:负责分散五保户口粮、燃料等实物的购送(从乡镇拨付的供养经费中开支),房屋维修,日常生活料理,并对不能自理的五保户派专人照顾。
第四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特殊困难户的确定程序: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定,财政部门备案。
具备五保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应给予五保。
第五条 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标准: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凡一户有两名或三名义务兵的,按两户、三户发给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满(两年)后其家属或本人停止优待。
前款所称人均纯收入以统计部门法定数据为准。
(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有重点的优待。
1、优待面:“三属”户、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面不低于该类总户(人)数的50%;革命伤残军人优待面不低于该类总人数的30%;带病回乡退休军人优待面不低于该类总人数的1.5%。其中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孤老优抚对象100%优待。
2、优待标准:“三属”户、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革命伤残军人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
(三)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应保未保对象的保障标准比照分散供养标准执行,但每人每月的生活救助标准不少于50元。
(四)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金标准,以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六条 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经费来源: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支出科目为“抚恤事业费”。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的来源:
1、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2、乡镇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预算安排列“农村社会救济费”支出科目;
3、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等转移支付;
4、乡镇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收入;
5、其他收入。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救济金由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列“农村社会救济费”支出科目(其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村特殊困难户救济金列“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科目)。
第七条 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经费发放: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每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评定,乡镇民政办公室登记造册,经财政所复核后于每年5月底上报县(区)民政局,并发证到户,向社会公布,通知战士所在部队。每年10月份由乡镇财政所拨付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兑现会,发放优抚金(兑现名册报民政局)。
(二)五保供养金的发放实行五保供养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发资金,也可发部分实物。集中供养的经费,由乡镇财政所拨至乡镇民政办公室或直接拨至敬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分散供养的经费,由乡镇民政办公室负责按五保供养卡,直接发放到人,也可由村、村民组代为发放。资金和实物均应填写五保供养卡,由五保对象签字、盖章。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金,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将已确认的特殊困难对象逐户按人登记,财政所复核后,发放到户。
第八条 对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应统筹考虑对其农业税减免、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杂费减免等扶贫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农村特殊保障对象。
第十条 对在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