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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34:33  浏览:9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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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7月15日(86)定民一字第07号关于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所附案卷材料看,李桂莲与夏传叶讼争之房屋,座落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店,似为李道清和李桂莲所共有。李道清死后,被其现住定远县的外甥夏传叶以“安葬舅父”为名,私自出典给张和平,典价1500元。李桂莲得知后,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财物纠纷案移送你院,你院认为继承案件应由遗产所在地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经协商未成,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经我们研究认为:本案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房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现将原卷转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请予积极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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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问题的答复

195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法院:
10月20日接到你院法行字第933号公函已悉,对于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问题,政务院和本院“7.23”指示既仅规定各项重要的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不得上诉,则其判处徒刑者,自应准予上诉。

附:山西省人民法院对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的请示 法行字第9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前奉钧院与政务院联衔颁发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内有“上述各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均不得上诉”,但对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未曾明示。经我院研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是依照军法程序,即判处徒刑者立不得上诉。另一种认为对反革命分子判处徒刑者,既非处死,仍应准予上诉或提出申辩,以资审查。以上两点未便据以决定,惟此谨请鉴核示遵为祷。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人教电[200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做好建设行业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行业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农民工已成为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主体。广大农民工进入建设行业,不仅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民收入,同时也为建设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一些地区的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当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新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设行业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决制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本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清查。对查出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补发的,要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同时要向农民工所在单位和个人阐明原因,做好稳定工作。对拒不补发的,一经查出,要依法处理。

  要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故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除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对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列出拖欠工程款清单,与建设单位协商,清理、偿还工程欠款,对协商后仍继续拖欠的,要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进行诉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对开发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予以处理,计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每季度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一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三、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严防新的工资拖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中,要把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加大处罚力度。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对有不按合同约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在资质年检时要作出相应处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建设行业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形式等内容。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依法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力和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农民工,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及时妥善解决劳资纠纷,对调解无效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五、开展法律援助行动,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开通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认真受理举报案件,查处侵权行为。要与有关部门协调,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建设行业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使农民工能够找到维护自身权力的机构。

  六、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问题,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要结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改善施工现场工作条件,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避免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本地区建立建筑业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用人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居住地,要具有必要的基础设施,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为便于对农民工的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农民工居住区,实行集中管理,改善居住条件。对农民工居住地要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检查制度,防止发生群体传染性疾病。要加强对农民工食物安全的检查,严防食物中毒事件。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把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关,禁止向农民工出租危房等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确保农民工的居住安全。

  七、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建设行业农民工队伍素质不高的现状,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具体培训计划,贯彻落实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输出和输入地要充分利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农民提供优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提高其就业能力。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要进行上岗前的技能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农民工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常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者,方可允许上岗。

  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避免因拖欠工资而采取过激行为。

  为农民工提供的各种培训服务,要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对各类培训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对乱收费的,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加强对农民工队伍管理,促进建设事业发展

  目前,建设行业农民工与企业关系松散,企业对农民工队伍采取以包代管,管理脱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帮助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县市,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防止“包工头”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增加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指导劳务队伍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企业,培育劳务市场。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建立劳务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做好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取消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限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