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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4:37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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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精神,现就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要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打好基础。
  二、取消试点医院药品加成政策
  (一)按照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要求,取消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公立医院要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进行公示。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试点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要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鼓励各地探索有效办法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二)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切实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公共卫生服务、以及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责任。
  三、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一)各地要按照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步伐,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进;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二)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控制水平,具体可参照本地区改革前三年实际医药总费用、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个人医疗费支出等情况综合测算,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三)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结合财政补偿和医保支付水平的具体情况,补偿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在此基础上,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要切实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确实偏低的床位费可作适当调整;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价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切实做好医疗服务成本分摊测算工作。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不得区分设备产地和型号;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定价格。制定和调整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得区分试剂或方法。
  (四)在改革试点期间,各地可授权县(市、区)级政府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研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做好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级别医院之间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以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四、积极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
  (一)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开展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多种收费方式相互补充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精神,进一步总结经验,扩大县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试点的范围和病种。
  (二)要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路径,加强按病种收费质量控制工作,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地可探索在合理确定次均门诊、住院费用、年诊疗人次数量等指标的前提下,由医疗机构自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比价关系。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要加强与相关改革政策措施的衔接,切实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加强医药价格监管
  (一)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的规定,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对流通环节加价过大的,各地可通过限制实际加价水平、公开出厂价格信息等方式,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二)各地要结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按病种收费工作,严格控制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品种目录,严禁自立名目向患者收取医用耗材费用。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入手,采取监测出厂(口岸)价格、控制流通差率、开展价格专项调查和价格公示等方式,加强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用耗材价格监管。各地要积极推进以省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取消药品加成的相关政策措施,严厉打击医药购销中各种回扣和非法折扣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六、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一)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要通过合理确定费用控制、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强化医药费用控制。严禁通过不合理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实际费用负担。
  (二)各地要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总费用增长率等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对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各地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限期整改。
  鉴于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关注各项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开展政策评估,不断完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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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3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深化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务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公正、透明、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务服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提供服务,实施监督,名称统一规范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把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办公场地、编制、人员上给予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各项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部门、机构窗口授权是否充分进行审查;

  (三)对部门、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申请材料和办理权限、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进行审查;

  (四)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六)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并联审批或指定部门、机构窗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七)对下级政务中心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八)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中心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九)受理申请人对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有过错责任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建议;

  (十)对下级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政务中心集中实施。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国有资源(资产)“招、拍、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本级政务中心集中实施,统一监管。有关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实施。

  第八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中心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部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机构,经政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联合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相关申请。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务中心各进驻部门、机构的职责:

  (一)将本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实施;

  (二)编制和公布本部门、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在政务中心设立部门窗口,确定带班领导,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首席代表;

  (四)在政务中心依法、规范、及时地公开本部门、机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五)对需要多个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属牵头部门的,负责建立相应的联系协调机制;

  (六)对属于核准、审核、备案和确认登记类的政务服务事项,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办结;

  (七)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机构政务服务岗位责任制度,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确保政务服务顺利开展;

  (八)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九)对政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件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十)协助政务中心处理申请人的咨询、投诉;

  (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纳入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部门;

  (三)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理,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四)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及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实施政务服务;

  (五)遵守政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政务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

  (六)接受申请人的咨询、申请,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将本窗口办理的事项结果通知或送达申请人;

  (七)负责政务中心与本部门、机构的工作衔接;

  (八)完成本部门、机构和政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一条 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除有合法依据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委托金融机构设在政务中心的窗口统一代收,所收资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专户。

  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

  与行政审批办证密切相关的部分税种,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征收,方便群众办事。

  各级政务中心和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税收)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政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对进入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审核时,应当审查其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并予以公示,做到“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审批进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开。

  各部门、机构对进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印制,供申请人免费索取。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范本(样式)。

  政务中心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范本(样式)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下载。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部门、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部门、机构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分解到本部门窗口的工作岗位,并编制办理流程时限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部门窗口应当受理;属于承诺办结的必须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受理回执单。办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部门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部门、机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部门、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类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论证的,部门窗口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

  部门、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对行政审批的否定事项,实行否定报告备案制度。一般否定事项须向本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务中心报告备案;重大否定事项在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备案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务中心报告备案。

  第二十一条 部门、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政务中心信息发布场所对外公布,方便申请人及公众查阅。

  部门窗口应及时将政务服务事项决定的有关信息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政务中心应当建设电子政务,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逐步导入数字认证等先进技术,积极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实行电子监察。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中心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又不报告或说明理由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默认。因超时默认审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政务服务事项需要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业务进行有机整合,将行政许可权限相对集中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中心负责制定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部门窗口在政务中心的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受派驻部门和政务中心的双重管理,其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工作由政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退回派出单位,当年不能评优、评先,不得提拔。

  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派出部门、机构应将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奖惩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投诉举报制度和质量考评机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突出的机关工作人员到政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派驻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年。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派驻部门提出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顶岗换人时,应事先征得政务中心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政府各部门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务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违纪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首长问责建议等,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政务中心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者办理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在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收取行政许可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三)在受理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中心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政务中心在实施管理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政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具有良好政治法律素质、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有效开展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本级政务中心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全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的确定和下达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和前3年安全生产状况,综合确定当年度全市的控制指标:与上年相比,全市一般事故起数下降5%以上;重大事故起数有所下降;特大事故为零;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控制指标每年年初分别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
二、签订责任书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和市直部门向市政府递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制订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见附件)。各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或《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制订本年度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三、考核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列入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职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分值不低于4%。
(二)各责任单位在年底时,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评分标准按1000分计。其中安全基础工作为600分,事故控制效果为400分。采用扣分办法,每个项目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作为市委考察提拔干部的依据之一。
四、设立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专项资金
奖励资金按规定筹措,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经分管市长批准方可使用。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罚规定
(一)考核分三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0分以上的单位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0分以上的单位为合格单位,80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
(二)凡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得分高低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被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奖励0.5-1万元,市直部门被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奖励0.3-0.8万元,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直接有功人员。同时,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先进单位可发放一定数量的人均安全奖,所需资金自筹。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本年度内该单位及其行政一把手均不得评先评优:
1.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
2.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考核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
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类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检查方式 计分办法 自评分 考评分
安安全基础工作 1 责任制落实 1.政府各个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是否层层分解到基层,并制定措施加以落实。 30 查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 未制定政府各个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扣30分;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订到部门、乡镇扣15分;目标、责任和措施针对性不强扣5分。
2.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措施。 30 查相关文件 无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措施扣30分;缺一项扣15分;内容不完善酌情扣5分;有制度未执行扣20分。
3.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20 查相关文件 未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综合先进评比、评优的重要内容扣20分;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
2 综合管理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情况;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紧急会议后,是否能及时贯彻落实。 10 查文件、会议台帐 一次落实不到位扣5分。
2.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决议。 20 检查会议纪要 全年至少4次,少一次扣5分。
3.建立政府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 10 检查书面材料 年终,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少一份扣5分。


安全基础工作 3 机构建设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40 检查“六到位”落实情况 有一项未到位扣20分。
2.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事故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及表彰奖励等。 40 检查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扣40分;投入力度不大扣10分。
4 乡镇达标 继续深入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 80 查乡镇(街道)安全达标情况 发现一个乡镇(街道)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扣20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低于100%扣60分。
5 宣传教育 1.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20 检查教育培训台帐 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率100%,危险物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率100%,每低5个百分点扣5分;抽查中发现企业未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一次扣5分。
2.安全生产宣传普及情况。“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情况。 20 查阅有关工作台帐 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安康杯”竞赛活动等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扣20分。
6 三同时 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三同时”审查开展情况。 30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未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三同时”审查的扣30分;开展不到位扣5分。


安全基础工作 7 隐患管理 1.开展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隐患治理方案完整,措施到位,资金落实,责任明确;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及时。 50 查汇总资料表和整改报告书,现场检查 未开展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扣30分;有一个重大隐患未整改或未落实防范措施扣20分;事故隐患整改率低于95%扣15分;发现一起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处理扣10分。
2.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 20 查有关救援预案资料 预案不完善扣10分;体系未建立扣20分;未组织演练扣10分。
8 专项治理 1.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责任部门。 20 查阅年度工作方案 年度工作方案中未对专项治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责任部门扣20分;内容不完整扣5分。
2.每项专项治理建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措施,专项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3次。 40 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部署扣40分;无方案扣30分;工作措施不到位扣20分;专项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少一次扣10分。
3.专项治理效果。 60 对照专项治理目标,考核治理效果 未进行检查考核的扣20分;一个专项治理未制定长效管理办法和落实管理措施扣20分。
9 制度建设 1.每季度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均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有关领导应参加和指导工作。 10 查安全检查记录 少一次扣10分。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县(市、区)、乡镇二级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0 检查相关制度 一级没有制定扣20分;不完整扣10分。
3.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30 到基层及企业现场检查 有关管理制度未执行,发现一次扣10分。
安全效果 10 事故控制 1.按照年初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 370 检查事故汇总报表 特大事故一起扣200分;重大事故一起扣50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幅度每超1个百分点分别扣50分。
2.事故调查处理。主要领导是否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是否及时上报,是否按规定处理结案。 30 基层检查了解,查有关事故结案报告 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处理,一次扣20分;重伤以上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一次扣10分;重伤以上事故未能及时处理结案,一次扣10分。
合 计 1000分
备注:考核满分为1000分,以上各项考核内容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