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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9:48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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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市函〔2012〕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申请设立独资娱乐场所的,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三、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四、本通知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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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加强对联营企业分配利润的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对其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营企业所在地与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制度,加强对分得利润一方缴税的征收管理。联营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在其分配利润时,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开具“分得利润通知单”,通知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督促分得利润一方按期缴税。
二、除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三)款规定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外,为了防止逃税避税,对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以及不完全分配利润或分得利润不按规定汇回原地完税的,经查实后,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八
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就地入库。同时,开具“完税证明通知单”寄送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投资方税务机关据此不再征收所得税。
对联营企业就地征收的所得税款,按照我部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第七、八条规定和联营企业工商登记所确定的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分别按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其具体纳税期限,由当
地税务机关核定。
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附:分得利润通知单(略)
完税证明通知单(略)



1987年6月2日

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对农副产品拍卖市场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农副产品拍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内拍卖农副产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副产品拍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品种、质量、计量和价格
第四条 拍卖农副产品,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规定设立拍卖机构。
第五条 拍卖机构应当提供农副产品拍卖场所。
拍卖农副产品,除法定节假日外,应当每天举行,具体的拍卖时间和场次由拍卖机构确定。
第六条 依本规定拍卖的农副产品包括即时交割的现货和交割期在30日以内的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为标准合同,由拍卖机构拟订,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由拍卖机构印制。
可以拍卖的农副产品品种由市政府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拍卖的农副产品的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腐凹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农副产品,一律不准拍卖。
第八条 拍卖的农副产品实行计量规范化或计量标准化,交易单位以每500克计算或以件计算。
第九条 竞买人最高应价为成交价格,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条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在合同上背书并加盖公章。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者,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委托人、竞买人
第十一条 凡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称委托人,凡参与拍卖竞价购买农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称竞买人。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为单位的,应持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证明文件向拍买机构申领《竞买证》。竞买人为个人的,应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向拍卖机构申领《竞买证》。
第十三条 委托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一)竞买人凭《竞买证》参与竞买;
(二)拍卖的农副产品必须符合拍卖机构规定的规范品种、规格、包装、计量,按指定位置顺序存放,并在指定地点交割;
(三)拍卖成交当场次结清货款。
第十四条 委托人和竞买人参加拍卖,应当遵守拍卖机构的管理规定和拍卖守则。
第十五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农副产品,应当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拍卖机构交纳保证金。
第十六条 每场次拍卖结束后,竞买人不参加以后场次拍卖的,拍卖机构应一次性退回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并同时收回《竞买证》。竞买人参加以后场次拍卖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拍卖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拍卖机构应当公布当日拍卖的农副产品的品种、规格、价格、质量、数量。
第十八条 农副产品拍卖由拍卖机构指派拍卖员主持。拍卖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拍卖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拍卖员职责如下:
(一)主持开市、收市;
(二)安排各场次农副产品拍卖顺序,并主持拍卖;
(三)确认成交,开具交易清单;
(四)维持拍卖场所秩序。
第二十条 拍卖开始,拍卖员可以以委托人报价或前一交易日该种农副产品拍卖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开叫价。
第二十一条 拍卖竞价应按拍卖机构规定的价位规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拍卖的主要程序:
(一)委托人向拍卖机构申报委托拍卖的农副产品的品名、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
(二)竞买人在拍卖员主持下公平竞价;
(三)交易成交,竞得人在交易清单上签字;
(四)委托人和竞得人通过拍卖机构进行交割、结算;
(五)拍卖机构按规定收取佣金及代收税金等。
第二十三条 每笔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
佣金的收取标准由市政府物价部门核定。
拍卖机构因拍卖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了装卸、包装、储藏、加工、清洁等必要服务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五章 交割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交割是指每交易场次的实物交收及货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和竞得人应通过拍卖机构统一结算货款。
即时交割的现货,委托人和竞得人应于拍卖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实物交收。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的实物交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拒不支付货款的,委托人可要求拍卖机构中止办理交割手续,拍卖机构应收回竞得人的《竞买证》,取消其竞买资格。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交易发票须加盖拍卖机构财务专用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交付的农副产品与提交的样品规格、标准不一致的,由拍卖机构责成委托人退回货款,委托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于拍卖成交后反悔的,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另行拍卖的差价损失。
第二十九条 拍卖机构违反本规定,造成有关当事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拍卖员在主持农副产品拍卖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有关当事人损失的,由拍卖机构和拍卖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政府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