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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1:30  浏览:9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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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2号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第五条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一致性。

  第七条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

  第八条品种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其组合。品种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符。

  第九条品种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

  (二)仅以一个汉字组成的;

  (三)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但存在其他含义且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但地名简称、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五)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六)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

  (七)夸大宣传的;

  (八)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

  (九)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

  (十一)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

  (一)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该品种不具备该特性或特征的;

  (二)易使公众误认为只有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同属或者同种内的其他品种同样具有该特性或特征的;

  (三)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来源于另一品种或者与另一品种有关,实际并不具有联系的;

  (四)其他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育种者身份引起误解的情形:

  (一)品种名称中含有另一知名育种者名称的;

  (二)品种名称与另一已经使用的知名系列品种名称近似的;

  (三)其他容易对育种者身份引起误解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品种名称相同:

  (一)读音或者字义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二)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号”字区别的;

  (三)其他视为品种名称相同的情形。

  第十三条品种的中文名称译成英文时,应当逐字音译,每个汉字音译的第一个字母应当大写。

  品种的外文名称译成中文时,应当优先采用音译;音译名称与已知品种重复的,采用意译;意译仍有重复的,应当另行命名。

  第十四条农业植物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逾期未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该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在农业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农业部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十六条公告后的品种名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申请人以同一品种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过程中,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个品种名称的,除由审批机关撤销相应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证书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相应申请。

  第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对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由农业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其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命名。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

   编号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
拉丁文

1
黑麦属
Secale

黑小麦属
Triticale

小麦属
Triticum

2
黍属
Panicum

狗尾草属
Setaria

3
翦股颖属
Agrostis

鸭茅属
Dactylis

羊茅属
Festuca

羊茅黑麦草属
Festulolium

黑麦草属
Lolium

虉草属
Phalaris

梯牧草属
Phleum

早熟禾属
Poa

4
百脉根属
Lotus

苜蓿属
Medicago

驴食豆属
Onobrychis

车轴草属
Trifolium

5
菊巨属
Cichorium

莴巨属
Lactuca

6
矮牵牛属
Petunia

小花矮牵牛属
Calibrachoa

7
茼蒿属
Chrysanthemum

亚菊属
Ajania

8
驼舌草属
Goniolimon

补血草属
Limonium

裸穗花属
Psylliostachys



  注:表中列举的植物属,同编号内的植物品种名称不得相同。表以外的植物属种,以属为分类单位,在同一属内,植物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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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1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州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8〕32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州级驻景洪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州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景洪市城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其他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为节约开支,鼓励到昆明(含州市)出差人员乘坐公共汽车(不含出租小汽车)。对乘坐公共汽车的,途中统一按3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州财政局参照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确定州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一条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外、省内、州内分别制定,省内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第十二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别

开支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其余人员

省外及省内一类地区
600
300
240
150

省内二类地区
600
300
200
100

州内

250
150
100


第十三条 州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一)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副厅级以上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出差地所在地区(州市)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某地区(州市县)定点饭店招标、协商最高价格即为该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第十二条规定开支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到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由市区到郊区或邻近地区出差,中午不能回家用餐的,按半天补助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差旅费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支付,并按公务卡及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状况,在不高于本办法开支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西政办发〔1996〕63号“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之我见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伴随着司法制度的健全而依法设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钟之一,肩负着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主要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作为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处置等很多具体工作。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面临对抗性、智能性、预防性和效率性的突发事件不断发生。那么,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司法警察工作,值得深入总结和思考。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特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高尚的思想情操。要懂法、知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在遇到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或不理解时,才能用法律对其进行解释、说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从思想上树立热爱本职、敬业本职、干好本职,争创一流业绩的情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在司法警察工作中,要实现“变急为缓,变难为易、化险为夷、化重为轻”的要求,没有精湛的专业技能是无法实现的。因此,要求司法警察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不断加强训练,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保障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涉及到值庭、押解、看管被告人;执行强制措施;执行死刑;机关安全保卫等任务,而每一次任务中又分不同阶段,大到预案的制定、事件的处置,小到装备的检查等,非常复杂。
如:在开庭审理案件时,旁听人员较多,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量就比较大;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来访人员较多,人员结构又复杂,需要大量的安全警务保障。司法警察工作不象审判业务具有相对的专一性,它主要是随着事件的发生而不断变化。经常在执行某一任务时,又有其他任务。这样,就要随时调配警力,做到两不误,使有限的警力得到充分利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在很多方面是具有不可预见性,多是事发突然,随时都有出警的可能。从实践看,突发事件的发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为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态度或裁判认识问题,而引发的当事人不满,在法院大吵大闹,影响法院的办公秩序;
二是因为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某一诉讼目的,而引发的涉诉群访事件,给法院审判活动施加社会压力;
三是因为案件裁判不公或当事人无理取闹,而引发的缠诉事件;
四是因为个别不法分子对社会不满,而引发的袭击法官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往往前期没有预兆,事发突然。
人民法院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依法审判犯罪,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的重要职责。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个别当事人长期的心理压抑,因某一案件被起诉而“引燃”,采取极端手段对法院的办案人员实施报复事件不断发生。作为法院的司法警察面临的就是预防和制止这种行为。所以,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最大风险。
二、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严谨细致,考虑周密。一是考虑问题力求细致。既要考虑到司法警察的整体工作,又要考虑到各项工作彼此间的关联与影响,切实掌握每一项司法警察工作有哪些环节,每个环节又怎样去做,一些细枝末节该怎样处理。二是各类方案制定尽量细化。不仅要制定一个整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次执行重大任务之前,还要根据所执行任务的特点,制定一个细致周密的实施方案,包括任务内容、人员分工、集结时间地点、携带的警械具、着装要求等操作细节。三是要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作细节。在司法警察工作中,一次安检的疏漏,一次押解警力的不足,一次手铐固定的不牢,一次执勤精力的分散等等,都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在司法警察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绝不能存有半点侥幸心理,一定要关注每一个细节,认真对待细小的工作,杜绝事故隐患。
准备充分,认真检查。司法警察工作任务庞杂,在每次执行任务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是前提,而任何一次任务的顺利完成也都是建立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之上。所以,必须在执行任务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清点装备、检查着装等前期的准备工作,并反复检查,确保执行任务时不因前期的准备工作不足而发生差错。二是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要在出发前,切实全面、细致了解自己的任务要求、目的等。三是要勤思考。对所执行的任务进行综合分析,尽可能的多设置一些处置方法,以便提前做好思想准备。
明确分工,加强协调。一是把每项任务,每道环节,每个岗位等,分解量化到参与执行任务的每个司法警察身上,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做到任务具体、要求明确、配合协调,防止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盲点或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二是要因人而用。平时要掌握每个司法警察的个人特点,在分配工作时,因人而定,安排的任务要与其能力和经验相匹配。对经验不足的司法警察尽量交待仔细、加强指导;对经验丰富的司法警察,指定为临时负责人,负责指挥小组的行为。三是相互协调配合。在执行任务时,小组与小组之间要有默契,发现不足,随机应变,相互补缺,增加整体的执行合力。同时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任务的变化和进展。小组负责人要掌握和协调好工作步骤、进度,必要时召开临时碰头会,各自通报工作进展和重要信息,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和差错,便于分析和查找问题,制定出下步行动的更佳方案。
三、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策略
部署好大局。所谓部署好大局就是对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科学、全面、细致安排,特别是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实施具体职责工作中去,做到有始有终。因此,在每次执行任务之前,首先要明确任务的重要性,即为什么要执行这次任务,这次任务的成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哪些重要作用,对维护法律尊严有哪些重要意义等。其次要科学的制定实施方案。对有准备的任务,根据执行任务的内容、要求、目的、环境等,提前制定处置办法,尽量把问题考虑周全;对突发事件,除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执行外,还要根据现场情况灵活掌握,及时制定应变措施,弥补预案中的不足。第三,科学部署警力。
把握好重点。一是确定参加执行任务的人员;二是确定集结的时间、地点;三是清点到场人员、装备;四是确定指挥人员。一般是主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负责指挥协调。此外,还应指定一名带队负责人,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由其根据现场情况处置有关事项,避免遇到意外情况出现混乱现象;五是确定重点部位的警力,做到能进能退,确保安全。
运用好技巧。处置任何事情,都有它的技巧和方法,运用得好可以事半功倍。作为司法警察,平时不仅要练好自身的各项专业技能,还应当经常仔细琢磨,用心研究,多学习一些现场处置方式,多总结一些现场处置的经验教训,多尝试一些解决问题的新办法。例如,在执行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一是要有细心。采取强制措施前,要认真、细致、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当事人是否有对抗情绪、家庭背景、社会环境等,做到事前心中有底;二是要有耐心。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让其充分表答出来,然后再从法律角度给予一一解答。当然,一次解答很可能不会让当事人信服,只要我们有充分的耐性,从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是会有收获的。三是要有悉心。平时,警员之间要注重动作的信息沟通。在执行任务时,警员之间的一个眼色,相互就知道各自的位置;指挥员的一个手式,警员们就明确各自的任务;被执行对象的一个动作,警员们就有相应的反映。处置事件的技巧很多,只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去总结、探索、训练,并把这些方法充分运用到实践中去,我们就能顺利、圆满、安全的完成各项职责任务。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孙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