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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39:38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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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港市科学技术奖。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贵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第六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贵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贵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

(二)审定专家评审组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条 社会力量在本贵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在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一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下设: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核心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四)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3 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 项,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不超过10项,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第三章推 荐

第十七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贵港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实行限额推荐。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委员会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参考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推荐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推荐单位和个人对推荐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未经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

(四)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予以受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作为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

第四章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五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 1 次。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委员会评审和决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分别由自然科学奖专业评审组、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初审。

第二十七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贵港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以奖励办公室名义在公众媒体上公示 15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组评审。

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出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评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作出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将决议在公众媒体上公示 30 日。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 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逾期提出的, 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个人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由贵港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奖项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贵港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20 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 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贵港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获得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并符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项目,将择优推荐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五章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由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由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参与贵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贵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报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7日发布的《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0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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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9年10月1日,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与日本输出入银行合并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该银行仍是日本政府全额出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继续从事原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的对华贷款业务。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及家属进口物
资的进口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继续按原政府间协议享受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即对进口的公、私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后,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



2000年8月21日

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137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2008~2010年)



为确保全市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84号)和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与内容

1.市下达给各县、区(市)的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2.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3.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年度、季度工作任务及目

标;

考核目标分为定性目标和定量目标两类。

二、考核程序与评分办法

1.考核程序。

(1)各产煤县、区(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每年1月10日前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上年度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并依据考核结果按矿井数3∶4∶3(一类矿30%,二类矿40%,三类矿30%)的比例对煤矿进行分类管理。具体事项由各县、区(市)对煤矿的考核办法中明确;

(2)市领导小组每年1月20日前组织对各产煤县、区(市)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并向社会公示。

2.考核评分办法。

基本分100分。

考核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三、考核项目与计分标准

1.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基本分50分。

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50分;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超控制指标或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得零分;两项控制指标中有一项超控制数的,先记25分,再减去未实现的项目扣分(瓦斯事故起数每超一起扣4分,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扣6分,扣完为此)。

(2)瓦斯抽采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瓦斯抽采目标(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反映的流量×浓度×抽放时间计算)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此。

(3)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指标(按上网脱硫电价补助计算折纯瓦斯用量或按中央财政补助审核结果计算折纯瓦斯用量)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1分,扣完为此。

(4)瓦斯治理利用项目指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改造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少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2.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成立领导小组的得1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有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专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得2分,无专设机构的不得分。

(3)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得1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4)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得1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5)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利用等指标进行分解落实的得2分,未完成的每缺1项扣1分。

(6)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总结季度工作的得3分,缺1项(或1次)扣1分,扣完为止。

(7)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的得6分,每少1次扣2分,排查矿井每少1矿次扣0.5分,排查出的隐患每少整改1处扣0.5分,未建立档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8)按要求上报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有关材料和统计报表得4分,每少1次或1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3.其它扣分项目。

(1)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受到省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各县、区(市)每年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进行专家“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未组织开展“会诊”的扣2分;“会诊”每少1矿扣1分,有1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善的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3)所有矿井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市、县(区、市)、矿三级联网,每发现1矿井未安装使用监控系统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4)每发生一起较大瓦斯事故扣5分。

(5)在瓦斯治理利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理,直接给予红牌警告。

4.加分项目。

(1)本单位有瓦斯事故指标,但未发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超额完成瓦斯抽采目标,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3)超额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四、考核保障措施

各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相关目标的实施,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

1.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按15%计入对产煤县、区(市)年度综合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分值。

即: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年初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得分×85%+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得分×15%

2.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由市政府或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得分在50分—6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给予红牌警告。

3.连续2次受到省通报批评和连续3次受到市通报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2次受到黄牌警告的,给予红牌警告。

4.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在《遵义日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