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货政[1998]161号)的要求,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并通知如
下:
一、各行接到本办法后,在具体确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贷款浮动利率指标、系数、权重的基础上,制定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在辖区内施行。
二、各行可根据信贷管理和利率管理上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包括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使各项贷款浮动利率的确定过渡到按风险、成本量化指标管理,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三、个体户贷款、农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比照小企业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利率浮动最高限为20%。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大中企业界定标准的私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四、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综合计划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推动利率改革,支持经济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1998年10月31日起,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到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各行发放小企业贷款,应在规定的上下幅度内合理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得一律上浮到20%。
第三条 根据1988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联合下达的经企[1988]240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分别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两条的为小型企业。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000万元以下;(4)职工(在岗职工,下同)人数8?
?00人。非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6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200万元以下;(4)职工人数8~200人。各行在审批贷款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此标准界定小企业。
第四条 各行要把利率浮动纳入贷款审批制度中,使之相互衔接,按照本办法和贷款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利率浮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贷款利率下浮权由各分行管理,各分行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 贷款浮动利率的管理以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为原则,确定利率浮动幅度时,要综合考虑贷款风险和给银行带来的相关效益。
第六条 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设置。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标,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贷款,若有特殊情况需发放贷款的(如亏损企业的封闭贷款),一律上浮20%。
(二)企业存贷比例,指企业在开户银行的存款与贷款之比。
(三)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
(四)企业资产负债比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经营的程度。
(五)行业发展前景,分为好、较好、一般等三种情况。
(六)现金流量指数,指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之比,反映企业净现金流的相对变化。
(七)结算比例,指企业在我行的结算量与企业全部结算量之比。
(八)贷款综合收益,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银行运用贷款派生低息存款的利差收入,以及企业办理结算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当贷款综合收益高于贷款利息收入时,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九)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贷款风险指标和资金成本指标,并相应调整指标系数和权重。
第七条 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的确定。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纵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横向对应权重。
(二)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浮动利率幅度。其计算公式为:
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八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利率浮动的管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利率监管和检查工作,严格禁止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九条 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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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系数 | -0.1 | 0 | 0.1 | 0.2 | 权重
-------|--------|---------|----------|---------|----
企业信用等级 | AAA | AA | A | B | 0.1
-------|--------|---------|----------|---------|----
企业存贷比例 |50%以上 |40%~50% | 20%~40% | 20%以下 | 0.2
-------|--------|---------|----------|---------|----
贷款担保方式 | 质押 | 抵押 | 保证 | 信用 | 0.1
-------|--------|---------|----------|---------|----
资产负债比率 |30%以下 |30%~50% | 50%~70% | 70%以上 | 0.1
-------|--------|---------|----------|---------|----
行业发展前景 | — | 好 | 较好 | 一般 | 0.1
-------|--------|---------|----------|---------|----
现金流量指数 |250%以上 |150%~250%|100%~150% | 100%以下 | 0.1
-------|--------|---------|----------|---------|----
结算比例 | 80%以上 | 65%~80% | 55%~65% | 55%以下 | 0.1
-------|--------|---------|----------|---------|----
|高于利息收 |高于利息收 | | |
贷款综合收益 | | | 等于利息收入 | | 0.1
| 入的20% | 入的10% | | |
-------|--------|---------|----------|---------|----
| | 300万~ | 100万~ | |
单笔贷款额 |500万元以上 | | |100万元以下 | 0.1
| | 500万元 | 3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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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1:某贷款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企业存贷比例为18%;贷款采取抵押方式;资产负债比率为64%;该企业属于建材行业,近期发展前景较好;现金流量指数为85%;结算比例为40%;企业在银行的结算业务数量很少,贷款综合收益等于利息收入;单笔贷款额为50万元。其计算过程:
利率浮动幅度=[(0.1×0.1)+(0.2×0.2)+(0×0.1)+(0.1×0.1)
+(0.1×0.1)+(0.2×0.1)+(0.2×0.1)+(0.1×0.1)
+(0.2×0.1)]×100%=14%
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14%。
举例2:某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企业存贷比例为38%;贷款采取抵押方式;资产负债比率为50%;该企业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畅销,发展前景好;现金流量指数为200%;结算比例为85%;企业在银行的结算业务数量大,已有为该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意向,预计贷款综合收益高?
诶⑹杖氲?0%,单笔贷款额为600万元。其计算过程为:
利率浮动幅度=[(-0.1×0.1)+(0.1×0.2)+(0×0.1)+(0.1×0.1)
+(0×0.1)+(0×0.1)+(-0.1×0.1)+(0×0.1)
+(-0.1×0.1)]×100%=0%
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0%。
1998年12月11日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管理,促进体校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
第三条 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以及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骨干。
第四条 体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五条 体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体育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体校。
举办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校或依附体育场馆、普通中小学办校等形式。
第二章 条件与审批
第八条 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办学项目。
第九条 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
第十条 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是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名称的体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
第十二条 体校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招生时必须严格进行体检、选材测试(包括骨龄检查、身体形态和机能评定、身体素质测验)和文化考核。
第十三条 体校必须按学年度招生。体校招生时,应当同时将不适宜在体校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调整回原输送学校。
第十四条 体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集中学生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录取学生时必须将其学籍转入体校,同时保留原输送学校学籍;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学生的学籍由依附学校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体校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专项运动训练达到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运动成绩证书。
第四章 思想品德和文化教育
第十六条 体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体校的教育内容,应当遵循少年儿童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从体校工作和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
第十七条 体校应当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 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体校制定的教学实施计划必须报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体校学生因参加体育竞赛误课或文化考试不及格的,应当适当减少或暂停训练,集中时间补课。
第五章 体育训练、竞赛
第二十条 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体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
第二十二条 体校应当根据学生文化教学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
第二十三条 体校应当坚持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四条 体校学生可以代表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体校学生严禁使用兴奋剂,违禁者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处罚。
体校应当加强医务监督工作。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 体校教师、教练员要忠诚于国家的体育、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体校教师、教练员实行聘任制。
聘任的教师、教练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体校可以聘请兼职教师、教练员任教。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体校必须保证办学经费。国家办的体校,文化教学经费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给以保证;体育训练经费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办学规模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社会办的体校,必须要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补助执行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的实物标准。
第三十条 体校可以根据培训成本业务费、公务费、体育训练器材设备购置费、场地修缮费等,向学生适当收取体育运动技能培训费。对经济困难或优秀体育苗子的学生可减免。
体校学生收费标准必须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1979〕体群字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