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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34:22  浏览:8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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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1990年7月3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鼓励化工系统各勘察、设计单位和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在工作中积极采用新技术,努力做出更多的质量好、水平高、投资省、效益高的优秀工程勘察成果、优秀工程设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种类和评选范围:
(一)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分一等奖和二等奖两种;获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可由部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二)凡近两年内建成投产,并经一年以上(以申报截止日期为限,下同)生产实践检验的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勘察成果和设计;经三次以上采用,每次均已建成投产并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检验的通用设计;颁发执行一年以上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等工程勘察、设计基础工作成果;经一年以上运转检验的工业化科研试验项目(含单元装置)的工程设计,均可以报评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三)因特殊原因漏报的个别项目,评选期可延长为五年内(以评选当年向上推算)。
(四)单体构筑物、设备、自动控制等非化工专业的单体工业装备,不属于本办法的评选范围。
(五)国外设计和援外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不参加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选国内设计部分。境内的外资、合资工程,由中方承担勘察、设计的,可参加评选。
(六)国外设计,若技术上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显著,可由设计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作为评价该工程项目的参考。
(七)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只能报评一次。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由评审领导小组裁决)报审过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均不重复申报。
(八)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原则上只评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勘察、设计单位申报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属的勘察、设计单位,亦可根据需要申报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但必须经化工(石化)主管厅(局)同意并签署意见推荐,不得一个项目向两处或几处申报。
第三条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的基本条件是:能正确地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或高于国内外已建成投产的同类工程项目或在某些方面采用了先进技术,有其特长。
第四条 优秀工程勘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达到或接近当代世界先进水平。
(二)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并能以适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三)成果能正确反应客观实际,论据充分、结论正确、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四)工效能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勘察周期短,提交成果及时。
(五)勘察期间未发生过因本单位的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人身事故、重大责任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责任机具事故。
(六)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五条 优秀工程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或将引进的先进技术经消化吸收后,首次用于国内工程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了国内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了国际同期先进水平。
(二)在贯彻一体化、露天化、轻型化、国产化和社会化设计原则方面,做到了占地少、材料省、投资低、效益高。
(三)充分利用能源,在节能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三废治理、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方面,能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或在治理技术上有所创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效益显著。
(五)在建、构筑物的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和新材料,做到了既轻型化又安全可靠,既经济适用又在可能的情况下注意了美观。
(六)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和要求,设计成品质量优良;在工程建设中设计单位能与建设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服务态度好。
第六条 评选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中,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充分发动群众,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在院(公司、队、所、室)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的基础上,将成效突出,又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评选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填报《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申报表》(见附件二)并写明推荐意见、推荐等级和项目顺序,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
(三)化学工业部各主管司、局(总公司、总院)可对勘察、设计单位上报的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资料进行预评,评出司、局(总公司、总院)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对拟推荐参加部级优秀奖评选的项目,应签署推荐意见、推荐等级,并将项目顺序表和有关资料送化学工业部评审办公室(设在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设计施工处内)。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司、局(总公司、总院)同意,各勘察、设计单位亦可不经预评,直接申报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
(四)对申报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化学工业部聘请专家组织评审委员会,按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审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第七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奖项目,必须报送相应的评价证明资料,按规定的格式和附件填写齐全(见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申报表填写说明),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的文字部分一律用大16开纸(长296毫米,宽:209毫米)打印、竖装,并装订成册。资料册外面要装封面和封底或资料夹,封面式样见附件一。
(二)图纸和表格折成大16开大小并与文字材料装成一册。
(三)图片(像片)、录像片要多侧面地反映工程情况,图片要汇集成册,并注以简要文字说明。
(四)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如附录像片,只附一套。
(五)申报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主要事实不符,视其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级别或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差额或全部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项目有关资料的同时,应向化学工业部评审办公室交申报费每项100元,用于补助评审工作的开支。
第九条 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每一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四季度进行,各司、局(总公司、总院)预评工作在三季度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每年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化学工业部另行通知。各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材料,要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化学工业部评审办公室,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第十条 凡获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化学工业部授予奖状及证书。对直接参加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发给奖金,并将其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勘察一等奖:三千至五千元;二等奖:一千至三千元;设计一等奖:六千至一万元;二等奖:二千至五千元。由所在单位在盈余留成中开支,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之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1986年9月16日(86)化基字第873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化工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申报资料”封面样式
附件二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申报表
附件三 在本项目中做出成绩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附件一
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
申 报 资 料





一九 年度
化学工业部××勘察公司(设计院)
附件二
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__________(章)
一九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勘察用
本表必备附件为:
⒈设计单位的评价证明
⒉建设单位的评价证明
二、设计用
⒈本表必备附件为:
①建设单位评价证明
②施工单位评价证明
③财政(务)部门评价证明。如果提供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书的封面、验收委员签字和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设计质量部分的复
印件,可以不提供上述附件①和附件②。
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含三废治理指标。
⒊如工程项目决算超概算,须在附件中说明超出的主要原
因。
⒋表中各项指标均指初步设计批文下达的审定值。
(勘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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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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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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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务 来 源┃ ┃计 划 编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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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 ┃工程完成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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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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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内容和理由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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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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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合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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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起止 ┃ ┃ ┃ ┃
┃时 间 ┃ ┃ 投产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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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设计规模 ┃ ┃ 建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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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设计概算 ┃ ┃ 占地面积 ┃ ┃
┣━━━━━╋━━━━━━━━╋━━━━━━╋━━━━━━━┫
┃ ┃ ┃ ┃ ┃
┃竣工决算 ┃ ┃ 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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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 协作设计 ┃ ┃
┃负 责 人 ┃ ┃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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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设 计 值 ┃ 考 核 验 收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报内容和理由(主要叙述本设计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和本设┃
┃计的主要特点,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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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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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曾获哪一级奖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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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附件目录 ┃ ┃
┃ ┃ ┃
┣━━━━━━━━━━━╋━━━━━━━━━━━━━━━━━┫
┃ ┃ ┃
┃ 本单位评审意见 ┃ ┃
┃ ┃ ┃
┣━━━━━━━━━━━╋━━━━━━━━━━━━━━━━━┫
┃ 司、厅、局 ┃ ┃
┃(总公司、总院) ┃ ┃
┃ 评审意见 ┃ ┃
┣━━━━━━━━━━━╋━━━━━━━━━━━━━━━━━┫
┃部评审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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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在本项目中做出成绩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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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职务┃工作┃参加本项目┃在本项目中承担的┃
┃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单位┃起止时间 ┃主要工作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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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主要人员数最多不得多于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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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3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创业的外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三房合一,五位一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租售并举,租补分离;严格准入,公开公正;加强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政策,并对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财政、物价、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全过程及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各县(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人口状况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主要面向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回收的和闲置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户型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根据需要配套农贸市场、超市、金融网点、幼儿园、文体设施等。

第十条 政府和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房屋产权由指定机构拥有。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案,报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分户验收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公共租赁住房建筑上应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牌,接受社会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可行政划拨,亦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 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 按土地出让收益10%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四) 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支出后的结余资金。

(五)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出租(售)公共租赁住房和小区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结余资金。

(八)中央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融通的资金。

(九)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全部收益和税费。

(十)社会捐赠以及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鼓励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十五条 税费优惠。

(一)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二)按低限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白蚁防治费、工地围墙广告发布费等(不包括社会广告)。

(三)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五)国家新出台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经年度考核后,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 申请人为辖区内城镇居民,或者申请人在就业地劳动关系稳定即已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四)申请人及家庭在所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物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市场租金水平、承租人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回收、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两年测算一次,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租补分离。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交纳租金实行租补分离,其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交纳租金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部分另外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助。

第二十条 申请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具体程序是:

(一)个人如实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免费领取申请表格。

2.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凭身份证、户口簿(或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房、工资等证明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报名。

(二)社区评议: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入户调查、群众评议。

(三)街道初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初审。

(四)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复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审。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对象、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审定。

(六)张榜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审查结果统一编号,在市政府网站、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调查核实。

(七)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公证人员现场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员现场监督。

各县(市)的申请程序按三级审核的原则确定。

摇号配租未中签的申请户经申请仍符合条件的直接参加下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

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程序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廉租住房申请审批按九江市《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九府发[2007]4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负责维修或按价赔偿。承租人应及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依法追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续租。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1个月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的,在承租期满退出承租房时退回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免交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二)经审核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住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一律不补偿个人装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租金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



第五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承租3年以上,且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行为的,住户可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产权。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综合造价、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人支付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首次购买面积不得低于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40%。已购买的部分停止计租,未购买部分按规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程序。

(一)申请。根据自愿的原则由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提出购买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审批。市、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批准购买。

(三)签订协议。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售房合同》,并报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

(四)付款。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售房金额审定后,开具售房通知单,申请人凭通知单将购房款缴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

(五)办证。购买人付清所购公共租赁住房全部面积房款后,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证。

第二十八条 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回收的资金一律进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新建、管理、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

第二十九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自住、继承、抵押,但不得进行转让、赠与。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取得产权后,通过获赠、继承、购买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离开本地、家庭成员困难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处置的,由政府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原价加活期利息回购。

第三十一条 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侯、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社区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负责审核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没收履约保证金,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

5.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涉及转租、转借、改变用途和骗取承租资格,必须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

(二)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社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罢免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各级政府机关、街道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违法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责任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