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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广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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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广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杭州市城市广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任保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广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广场的综合管理,维护城市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城市广场(以下统称广场):
  (一)武林广场:东至广场东通道东侧人行道;南至体育场路北侧人行道;西至广场西通道西侧人行道;北至环城北路南侧人行道。
  (二)吴山广场:东至粮道山路西侧人行道;南至市财政博物馆围墙外侧;西至四宜路东侧人行道;北至高银巷南侧人行道。
  (三)青少年宫广场:东至少年宫河下西侧人行道;南至白沙路北侧人行道;西至保叔路东侧人行道;北至青少年宫前平地南台阶。
  (四)城站广场:东至杭州铁路新客站主站房西侧规划红线;南至江城路郭东园巷以北人行道;西至建国南路东侧人行道;北至清泰立交桥北侧滴水线(不含桥面)向南范围。
  (五)火车东站广场:东至铁路东站站房西侧立面垂直线;南至新塘河驳坎以北;西至站前环路环岛西侧人行道;北至邮政路北侧人行道。


  第三条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广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广场由广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建广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行综合管理。
  广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广场监察队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广场内违反有关社会管理秩序、市容环境、绿化和道路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实施处罚;对委托处罚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监察队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场内的治安、交通、绿化、市容环境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就委托处罚事项对广场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公共秩序。
  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
  (二)扰乱车站、商场、剧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其他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管理秩序。
  广场内禁止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损毁喷水设施、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二)倒卖车票、文艺演出入场券或者其他票证;
  (三)进行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四)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违反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广场监察队予以处罚。


  第七条 进入广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自觉维护广场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畅通。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包括接送客车)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停靠;
  (三)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四)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广场监察队予以处罚。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通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任意借用、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三)践踏绿地、花坛;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环境卫生,保持广场的环境整洁。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市容美观、环境和谐。
  广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携犬等宠物进入;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随地躺卧、露宿;
  (五)乞讨、拾荒;
  (六)在喷水设施中洗澡、洗涤物品;
  (七)宣传牌、指示牌、灯箱等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
  (八)其他有碍市容的行为或者现象。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四)、(五)、(六)、(八)项规定的,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广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杂耍卖艺、兜售物品;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三)其他妨害广场管理秩序的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广场监察队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征得广场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二)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其他影响广场管理秩序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场监察队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场监察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市区其他广场需要实行综合管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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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委托全国侨联对现有所属华侨类社会团体进行审查和日常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国务院侨办


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委托全国侨联对现有所属华侨类社会团体进行审查和日常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侨办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为了更好地发挥华侨类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委托你会负责对现有所属华侨类社会团体进行审查和日常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侨联对现有所属华侨类社会团体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文件。
二、全国侨联对现有所属华侨类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三、全国侨联以外的及新申请成立的华侨类社会团体,由国务院侨办负责审查或视情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地方华侨类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精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992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塔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塔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塔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塔吉克斯坦之间的国界线走向如下:中塔国界第一界点在无名山脉(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6406米高地上。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5431米高地以西约4.5公里,中国境内531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834米高地东北约3.0公里处。
从第一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山脊线向南行,经6149米高地、5055米琼喀讷什别勒山口(无名山口),然后转向西偏西南行,经5215米高地、5375米高地、4974米高地、奥尔托喀讷什套5122米高地,至第二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902米高地以西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68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84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5公里处。
从第二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山脊线向东南行,经4928米高地、4688米高地、克孜勒别勒山口(无名山口),至第三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30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9公里,中国境内4322米高地西南约0.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615米高地以东约5.4公里处。
从第三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山脊线向西南行,经4248米高地,然后转向南行,沿上述山脉山脊线下行到玛尔坎苏河,至第四界点。该界点在玛尔坎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865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532米高地东北约1.7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249米高地东南约1.2公里处。
从第四界点起,中塔国界线向上沿无名山脉山脊线大体向西南行,到4322米高地,然后直线向东偏东南行,至第五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865米高地以西约1.7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0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532米高地以东约1.8公里处。
从第五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山脊线向东南行,经4641米高地,到5253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南行,经5324米高地,到萨雷阔勒岭山脊5846米高地(克拉斯内赫科曼季罗夫),再转向东偏东南,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行,经5564米高地,至第六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5484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876米高地以南约1.5公里,中国境内5402米高地西偏西南约2.0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579米高地以东约3.3公里处。
从第六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向南行,到萨帕尔库勒吉勒嘎套(贡秋古尔巴什)5815米高地,然后大体转向东行,经5597米高地,到5630米高地,再转向南偏东南行,经5594米高地、5457米高地、5382米高地、5306米高地,到5662米高地,再转向西南行,至第七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50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6.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189米高地以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5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5公里处。
从第七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向东偏东南行,至第八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上,位于中国境内5562米高地西北约4.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684米高地北偏东北约5.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189米高地东北约3.7公里处。
从第八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向南偏东南行,经5909.0米高地、5761米高地、5691米高地、5648米高地,到5354米鞍部,然后大体转向东偏东北行,经5450米高地、5590米高地、5667米高地,至第九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881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8公里,中国境内4815米高地西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294米高地东北约3.5公里处。
从第九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向南偏东南行,到4791米喀里他达湾山口(喀拉阿尔特山口),然后转向南行,经5749米高地,至第十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569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730米高地西北约2.0公里,中国境内5142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88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3.1公里处。
从第十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北行,经5735米高地、5857米高地、5697米高地、5776米高地,然后大体转向南偏西南行,经5542米高地、5801米高地、5262.0米高地,至第十一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558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493米高地以西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783米高地东北约3.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612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7公里处。
从第十一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萨里克里斯基山脉)山脊线大体向东南行,经5227米无名山口〔卡勒泽克山口(萨阿尔)〕、5653米高地、5663米高地、5687米高地,到琼喀拉吉勒嘎套5382米高地,然后转向西行,至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萨里克里斯基山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966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357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34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5公里处。
从第十二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萨里克里斯基山脉)山脊线向南偏西南行,经5033米高地、4719米阔克萨依鲁嫩别力山口(丘姆巴格什山口),到4952米高地,然后转向东南行,经4782米高地、4677米高地、4584米琼巴额什腾别力山口(无名山口),至第十三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662米高地西南约1.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779米高地北偏东北约1.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656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5公里处。
从第十三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向南偏东南行,经4736米高地、4893米高地、4934米高地,至第十四界点。该界点在4636米乌孜别里山口上,位于中国境内4868米高地西南约1.9公里,中国境内4562米高地西偏西南约2.6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494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9公里处。
上述中塔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联合测制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塔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应继续谈判解决中塔国界线从第十四界点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国三国国界交界点的走向问题。
第四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塔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根据本协定确定国界线的实地确切位置,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塔国界线,以山脉为界地段沿分水岭行,其确切位置待中塔勘界时具体确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国三国国界交界点将由有关国家另行确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塔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八条
在边界地带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塔国界线位置,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杜尚别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在大连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塔文和俄文写成。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江泽民 拉赫莫诺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