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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47:04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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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广电部


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0月27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为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更好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应坚持“以影为主、多种经营、以影带副,以副促影”的方针,在保证完成电影发行放映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设施、场地、设备、人力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三、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四、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均作为本企业的业务收入,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个别有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帐簿进行独立核算,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不具备独立核算的项目收入,由本单位的财会部门直接入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项目的收入,其税后留利50%以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后备、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简称“四项基金”)。
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税后留利“四项基金”分配比例,可与主营业务有所区别。对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七、企业开展的多种经营活动要认真调查研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要盲目上项目。已开展的多种经营要加强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严格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要严格划分主营业务成本与多种经营活动成本费用。多种经营成本费用不得挤占主营业务成本费用,不得将电影发行放映收入挪作多种经营收入。
八、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入和利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应主要用于电影发行放映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等。
(一)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平调、挪用;
(二)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
(四)不得用于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等;
(五)不得用于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九、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十、企业的多种经营活动财务报表,要按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编报。
十一、企业主管部门和本企业的领导要加强对多种经营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多种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十二、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违反本办法不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的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影剧院、电影放映队。其他电影企业(如电影制片厂、洗印厂、器材公司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在不违反以上规定的原则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十五、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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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3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资产收益(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出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统一收缴,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市财政局设立“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市国资委建立“国有资产收益台账”,实施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实行分类收缴。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资本经营收益,在经企业股东会决议后两个月内上缴市财政局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收益,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审计后一个季度内,按其税后利润在提取各项提留后,30%上缴市财政局国有资产收益专户,70%留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缴,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再投入、增加国有资本金、国有企业改制及业务费用支出等。

  凡属国有资本再投入、增加企业资本金等投资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凡属国有企业改制支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第八条 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上缴情况纳入出资企业经营者考核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和使用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不能将中国法学和西方法学切割开来,力图从西方法学切割中实现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恐是徒劳。恰恰相反,中国法学应汇入人类文明潮流中寻求自主性发展
  
  □熊云辉

  新中国成立63年来,中国法学从曲折中逐渐走向繁荣,先是“废除六法全书”,全盘学习苏联法,后经历了文革中的“死”和改革开放后的“生”,新世纪到来后,在全球化浪潮中寻求自主性发展。中国法律人在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导引下,力图建立兼顾中西又不同于西方且适应中国实践需要的“中国法学”,这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法律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所以像“中国法学何处去”“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等议题受到学界广泛关注,讨论颇为激烈。实在地说,创建“中国法学”的背后,是根深蒂固的民族主义情节。当然抛开感情用事不论,当代中国法学自主性的争论不过是近百年来历史长河中中西之争的又一次泛起,其遭遇的现实性难题较之以往则更为深刻而复杂。
  中国还是西方?自从中国遭遇西方以来,中西之间的紧张关系一直存在,在当代中国,还存在加剧的倾向。坚持中国,抵制西方,似乎是国家层面话语的主基调。中国法学自主性议题也因而获得相当的正当性,备受官方和学界推崇。客观地说,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其原因在于,一百多年来,中国已汇入西方文明洪流中,离开西方,根本不能将中国自己阐释清楚。1949年之前,无论是洋务运动、维新变法,还是辛亥革命、五四运动,都是循着西方的影响前行。1949年后,实行的社会主义也是舶来品,因袭苏联,源头在西方。如此看来,中国法学离开西方,几乎是无源之水。所谓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多半高悬于“理想图景”中而无实践之累积。也许,中西之争根本就不应该有非此即彼的判断,也不能将中国法学和西方法学切割开来,力图从西方法学切割中实现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恐是徒劳。恰恰相反,中国法学应汇入人类文明潮流中寻求自主性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发挥实效?从原初意义上看,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和良法之治,无姓“资”姓“社”的问题。随着西方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也发展出了现代法治,即韦伯所称的“形式合理性”,由于其建立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故被称之为资本主义法治。社会主义也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其是为克服资本主义固有缺陷而提出,是后资本主义的西方理论。依据该理论建立起的法治而有别于前述现代法治,被称之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为一体,全面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了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理念上将二者区分开来较容易,但如何实效性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优势则是一大难题。在全球化过程中,资本主义法治占据主导地位,并保持着强劲的话语优势。面对强势的资本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如何保持话语优势又是一大难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接受话语优势和实效优势双重考验。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与社会主义法治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优势的获得有赖于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效优势则构成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的实践基础。
  “自主性”的内涵如何界定?宪法规定,我国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政府、法院、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据此,我国国家权力结构可表述为“人大产生下的一府两院制”,它具有类似“议会至上”的属性,即人民至上,而不同于一些西方国家的总统至上。人大产生下的一府两院制体现了权力分立的特征,即立法权、行政权分别由人大、政府行使,司法权采审判权、检察权二元分立,分别由法院、检察院行使。由于其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就强化了权力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与制约,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权力结构的横向制约,因此不同于外国三权分立的横向制衡体制。根据现行体制,司法要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指导。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是依循还是撇开现行体制,这关乎“自主性”内涵的界定。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的命题是针对西方法学话语而提出,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依循现行体制是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应有之义,换句话说,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是我国现行体制的自然延伸,而不需要另辟蹊径。倘若以三权分立为基础来探讨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的问题,则意义全失,而且没有必要。至于其最终能否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康庄大道,则有待于实践的验证。
  总之,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一题,是中国遭遇西方的中西之争的又一次讨论,应从历史深处走来,以更宽阔的视野来看待其意义。现实地看,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需要厘清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人大产生一府两院与西方三权分立等关系;长远地看,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的探讨,既要着眼于人类社会福祉,更要着眼于生长于斯的中国人民福祉,当需深思、慎思、广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