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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45:40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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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1991年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依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划进行证券业开拓发展的设计,拟定自律性管理规章,加强本行业的管理;协调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证券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七条 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行业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理论、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出证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组织承购包销,协调跨地区企业债券分销。
第十一条 负责本行业的对外联络,及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十二条 编辑和联系出版证券业务的书籍刊物和内部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协会根据需要吸收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学者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有请求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履行退会手续;
(七)协会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
(二)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三)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
(五)服从协会的协调;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义务为接受咨询,参加论证,审校书刊。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
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可聘请顾问。
其职责是:
(一)审定协会聘请的顾问人选;
(二)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汇报,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其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法;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四)审查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二)聘任协会正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并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审查批准会员入会或退会申请;
(五)表彰、奖励对证券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基金及会费运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协调解决协会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个,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经费自行筹措和运用,并自求平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入会基金、会费等款项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
(四)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自筹款项;
(五)协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开支: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三)常设办公机构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四)拨付协会下设机构经费;
(五)对本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团体、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正当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提出,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终止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生效,修改亦同。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执行本章程,可按本章程的基本规定,相应制定若干方面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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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2010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4月14日至15日对巴西进行了访问。

  二、卢拉总统重申,巴西政府和人民就中国青海省发生严重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向中方表示慰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胡锦涛主席就前不久巴西里约热内卢州遭遇雨灾再次向巴西政府和人民表达了慰问。卢拉总统对此表示感谢。

  三、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卢拉总统举行会谈。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对访问成果予以积极评价,一致认为访问进一步推动了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四、两国元首回顾并积极评价1993年中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对中巴关系取得的重要成果表示满意。两国元首强调,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双方愿以战略和长远眼光、本着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精神,不断加强战略伙伴关系。巴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双方积极评价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中巴两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认为该文件全面反映了两国各领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从战略和政治层面加强了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高委会)及其分委会作用,明确了2010年至2014年两国在各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并确立了监督落实机制。为立即启动《共同行动计划》的落实工作,双方同意于2010年召开高委会第二次会议及各分委会会议。

  六、卢拉总统感谢中方支持里约热内卢成功申办2016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双方同意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运动员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经验。

  七、两国元首认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模巨大,巴西的参与具有重要意义。双方一致认为,在上海世博会设立巴西馆有利于加强两国在文化方面的相互了解,加深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并为中巴贸易和相互投资创造机会。

  八、两国元首认为,两国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反应迅速,应对有力,两国宏观经济基础保持稳定,各自社会发展计划得以延续,经济增长势头得以保持,中巴贸易保持了同危机爆发前相似的水平。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九、双方承诺将努力保持近年来双边贸易和相互投资的增长势头,特别是在高附加值领域采取相应措施促进贸易和投资多样化。为此,双方同意推动航空领域合作的发展,促使双方企业积极探讨寻求新的合作项目,扩大巴西航空工业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的合作。

  十、两国元首对双方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对话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同意进一步加强对话,推动扩大双边农产品和食品贸易。

  十一、双方强调两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合作潜力巨大,特别是巴西“加速增长计划”为两国开展交通、能源等领域合作提供了机遇。访问期间,卢拉总统向胡锦涛主席表示,巴方对中方企业有意参与巴西高速铁路招标表示欢迎。

  十二、两国元首对双方能源和矿产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特别是2009年5月卢拉总统访华期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和巴西石油公司签署的原油贸易协议得到很好的落实。双方将在此良好基础上,继续巩固和深化两国能矿合作。巴方对中国石油企业有意参与巴西盐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工作表示欢迎。

  十三、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风能、太阳能和水电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还决定在生物燃料领域建立伙伴关系,以巩固生物燃料作为能源大宗产品的地位,并在全球推广其生产和应用。双方强调愿在多边领域就可再生能源问题加强协调。

  十四、双方同意继续开展和扩大空间合作。为此,双方重申将推进发展中国家获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工作。双方还同意在空间技术及应用合作领域探讨新的合作。

  十五、双方强调了推动其他科技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纳米技术、农业科学、生物技术、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双方还强调,要通过签署新的文件和建立新的共同行动机制,巩固双方合作的机制基础。为此,双方愿意积极推动建立巴中纳米技术研究与创新中心。

  十六、两国元首对双方在军事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表示满意,认为这是战略伙伴关系的组成部分。双方注意到中巴国防部交流与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已成功举行。

  十七、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立法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密切高层交往,并积极落实中国全国人大同巴西众议院的定期交流机制。

  十八、双方重申,重视在民事、商事、刑事以及打击国际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等领域开展司法合作。

  十九、两国元首一致表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在多边领域日益密切。两国在二十国集团、世界贸易组织、“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以及“基础四国”(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等机制中的良好沟通和一致立场即为例证。双方认为,新兴经济体将以不断发展的多边主义为基础,为应对全球性危机和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平衡、包容的方向发展作出越来越重要的贡献。双方一致认为应通过广泛的改革,尽快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方表示理解并支持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上述机构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二十、两国元首表示,两国政府应加强在多边和地区事务中的对话和合作,特别是通过战略对话、政治磋商和两国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加强沟通协调。

  二十一、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中国-巴西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经贸分委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2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中国从巴西输入熟制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与巴西国家空间研究院关于确定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图像数据分发政策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科学院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科学中心与巴西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关于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研究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与巴西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牧研究院关于建立联合实验室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巴西石油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巴西石油公司BM-PAMA-3和BM-PAMA-8区块租让合同转让协议》、《武钢集团和巴西EBX集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巴西TMAR公司合作备忘录》、《中兴通讯与巴西VIVO公司N290数字电视手机项目合作备忘录》。

  二十二、胡锦涛主席对卢拉总统和巴西政府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环保局


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环保系统行风建设,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聘请张蓉珍等125名同志为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现将《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对他们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并教育干部职工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良好的环保卫士形象。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行风监督员正确、有效履行职责,促进全省环保系统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风监督员职责

  1、学习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支持环保部门正确依法行政,履行职责。

  2、对环保系统行风工作进行调查、检查,参与环保系统行风评议工作。

  3、监督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对环保行政及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了解、反映和举报。

  4、参与或列席环保重大污染纠纷仲裁、处理、听证会等。

  5、征集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群众对环保系统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全面反映社情民意。

  二、工作方式

  1、由省环保局或委托各市环保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行风监督员联席会议,听取意见,沟通情况,安排、商议有关工作。

  2、行风监督员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意见或调查报告(或按省局调查表要求填报)直接寄送省局监察室。

  3、省局每年组织行风监督员参与一项行风检查活动,行风监督员也可自行选项开展活动,经常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4、省局领导到各市检查工作,要注意听取聘请监督员意见。

  5、省环保局以简报或其他方式,不定期向监督员通报环保系统重要工作情况。

  三、其它

  1、行风监督员要关心环境保护工作,主动参与监督,履行职责。

  2、省局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在本省各地进行调查研究活动时,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3、省局根据行风监督员每年参与监督的工作情况,将适当给予活动经费补助。

  4、担任行风监督员的同志,在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行风监督员职责时,应将"行风监督员聘书"和"行风监督员证"退回。

  5、省局聘请义务行风监督员聘期为两年(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从发聘书之日算起。

  6、此办法由陕西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7、此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