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40:45  浏览:8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化部 海关总署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号,现发布《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部长  孙家正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凡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音像制品进口规划,审查进口音像制品内容,确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音像制品进口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六条 国家禁止进口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国家对音像制品进口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  进口单位

  第八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第九条 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第十二条 文化部设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二)进口协议草案;

  (三)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四)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二)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

  (三)节目样片;

  (四)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第十六条 进口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音像制品,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第十八条 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批准文件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批准文件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营业性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确需在境内销售、赠送的,在销售、赠送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口单位与外方签订的音像制品进口协议或者合同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版权授权期限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第二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当符合文化部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文化部的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

  第二十四条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

  第二十五条 进口单位应当在进口音像制品出版后30日内将样品报文化部备案。

  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版发行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母带(母盘)或者音像制品成品的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用于非经营目的的音像制品进出境,适用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或者擅自复制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二)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三)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

  第三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进口音像制品,违反文化部批准文件的要求,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增删节目内容的,由文化部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30日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宁政发[1989]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创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自治区境内发生的专利纠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是我区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对专利纠纷进行调处。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专利纠纷的受理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时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二)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三)有关专利申请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申请专利的费用纠纷;
  (四)专利侵权纠纷;
  (五)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六)专利实施许可证合同纠纷;
  (七)其他涉及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纠纷。


  第六条 管辖:
  (一)第五条(一)至(七)项的争议或纠纷,申请人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于(五)、(六)项纠纷也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或者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期限:
  第五条中(三)、(四)两项纠纷申请处理的期限为两年,分别自专利权授予之日,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申请处理其他专利纠纷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专利纠纷调处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者,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人证言及实物证据,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请调处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申请人是专利权人的,须附有专利权证明。


  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接到专利纠纷调处申请书后,经审查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应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在十五日内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纠纷的调处。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形成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专利管理机关承办人罢免并加盖公章。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 专利纠纷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久调不决。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处专利纠纷时需调查取证的,可向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材料,取证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当事人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达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如果是申请人则视其为自动撤回申请,如果是被申请人则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处理决定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
  处理决定书应由专利管理机关承办人员签名并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公章。


  第十五条 在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书,所交费用不退。


  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纠纷调处的,必须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第五条(四)项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承办专利纠纷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者,应回避。
第四章 专利纠纷调处的收费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按人民法院受理同类案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协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专利纠纷以处理决定方式结案的,受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专利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由双方协商分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3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5号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组织编写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现予公布(技术文档登载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将根据陆续发布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进行部分调整,届时,网站上的技术文档将通过自动更新的方式发布,不再另行公告。

为便于理解和操作,请参考附件关于本规范的简介。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一、XBRL技术框架介绍
XBRL技术框架主要由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标引规范(Taxonomy)和实例文档(Instant Document)组成。
其中,技术规范是由XBRL国际组织(www.xbrl.org)定义的、全世界各国在应用XBRL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语法规则和工作准则。目前广泛使用的是最新版本XBRL2.1规范。
标引规范(Taxonomy),指各国在应用XBRL技术规范时,根据本国的会计准则或行业应用,定义的适用于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词汇表,它是生成实例文档的关键,也是某一行业开展XBRL工作的基础。标引规范由模式文件(Schema)和多个链接库(Linkbase)组成。模式文件定义了所有相关元素、属性和简单关系,链接库定义了扩展关系,例如计算、展示、外语标签和引用法规等。
实例文档(Instant document),指可由支持XBRL技术的计算机软件按照相关的标引规范生成的报告文件,例如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与普通文本文档相比,实例文档的关键数据已被标引了计算机软件可以识别的标签。

二、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以及XBRL国际组织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应用方面的规范。
本规范是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与XBRL技术规范紧密结合的产物。通过XBRL技术手段,可实现基金信息的数据化、结构化和规范化,能提高基金信息生成、交换、应用的效率,控制差错风险,有利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终端用户等各方共享基金信息,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运作的水平,并将有力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和相关信息服务规范、有序地发展,为基金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示范。
本规范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也适用于监管机构、研究分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人以及信息服务公司、传播媒体等依托XBRL技术进行基金披露信息的传播、分析和再加工等。除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外,本规范还预留了监管信息接口,以作扩展。本规范不涉及诸如加密、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机制。
三、技术内容
本规范通过梳理、归并和提取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基本信息单元,生成元素,并对各元素的基本属性、相互关系进行规格化描述。
(一)体系架构(Taxonomy Framework)
本规范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子模块通过相互引用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本规范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各项内容在含义上的内在联系,将描述同类信息的元素组织在一起,形成各个相对独立的子模块。本规范的架构图如下:















本规范架构含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非财务信息类包含全局通用文档、基本信息、管理报告、重大事件、审计报告等子模块。各子模块描述的主要信息如下:
全局通用文档:公告名称、送出日期、重要提示、释义、备查文件信息等。
基本信息:基金简介,如: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代码等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相关机构信息,如: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等;基金投资概况,如: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
管理报告:基金管理人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等。
重大事件:基金的重大事件等。
审计报告:基金审计报告等。
财务信息: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投资组合报告、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
监管信息类:目前为空,今后将扩充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非公开的监管信息。
(二)技术文件组成
本规范包含两类技术文件:模式定义文件(*.xsd)和链接库文件(*.xml)。模式定义文件即遵循XBRL 2.1规范的XML模式定义文件(XML Schema Definition),定义标引规范中用来描述信息的元素。链接库文件通过表达元素之间的关系或者元素自身意义等,提供附加信息。一个标引规范子模块应由一个模式定义文件和多个链接库文件构成。本规范是由各模式定义文件和链接库文件互相引用形成有机整体。
本规范以技术文件的形式,置于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上(技术文档在wgp.csrc.gov.cn或www.xbrl-cn.org,命名空间的网址是www.xbrl-cn.org),供开发软件或解析实例文档时下载使用。
本规范中定义了以下链接库文件(*.xml):
标签链接库文件(Label Linkbase):为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定义个性化的标签,以便展现时使用。
参考链接库文件(Reference Linkbase):为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提供参考信息,如:元素来源。
表示链接库文件(Presenta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的展现顺序,通常这种展现顺序和定义链接库文件中描述的层次结构关系类似甚至一致。
计算链接库文件(Calcula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之间的计算关系,本规范将勾稽关系定义放在计算链接库中。
定义链接库文件(Defini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之间的层次结构关系。
各子模块包含的模式定义文件和链接库文件见附件1。
(三)其他重要技术要素
1.命名空间:本规范在www.xbrl-cn.org网站存放全部技术文档(包括DTS),以其域名作为基本命名空间(本规范各模块命名空间见附件2)。实例文档用户可通过互联网使用本规范,同时通过命名空间的隔离机制解决元素名称冲突问题。
2.元素命名:元素以中文拼音命名,名称中每个字的拼音首字母大写。元素命名保持唯一性,若拼音重复,则新增元素名称之前加上其父节点表名缩写作为前缀(即每个字的拼音首字母,父节点表名缩写置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供下载)。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表中元素优先不加前缀。元素名称长度应不多于256个字符。元素名称对用户不可见,仅用于进行标注,不表达实际业务含义。
3.元素标识:用id唯一标识和定位元素,其命名规则为:子模块标识符_元素名称,在链接库中使用该标识来定位元素(子模块标识符见附件3)。
4.数据类型:本规范使用XBRL 2.1规范中定义的数据类型,具体如下:stringItemType:字符串类型;dateItemType:日期类型;monetaryItemType:货币类型;sharesItemType:份额类型;integerItemType:整数类型;decimalItemType:小数类型。
5.元素层次关系:本规范使用XBRL 2.1规范定义的abstract属性元素和tuple元素表示层次关系。
当元素abstract属性值为“true”时,该元素是与其他元素有层次关系的上层元素,且该元素不能被赋予具体的数值,因此,不在实例文档中出现。
示例:资产负债表元素层次关系,为区别元素的上下层关系,资产负债表及资产部分、负债部分、所有者权益部分定义为abstract,表中具体项目如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收基金等定义为monetraryItemType。

tuple元素是与其他元素有层次关系的上层元素,可在实例文档中出现。示例: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情况元素层次关系:


在使用abstract属性元素时,其层次关系中下层元素abstract属性为“false”时,下层元素可单独用于实例中;在使用tuple元素时,其表达的层次关系应整体用于实例中。在本规范实际应用中,对于表中各项内容确定的情况,一般使用abstract属性元素进行设计。对于表中各项内容不确定的情况,一般使用tuple元素进行设计,可自由填列。
四、应用说明
本规范作为技术文档与基金信息披露XBRL相关模板一起构成完整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的技术要件,某一类具体模板(如非货币市场基金季报模板)中标注的元素为标引规范元素的子集。基于本规范最直接的应用一般为实例文档的生成和验证。
(一)实例文档的生成
实例文档基于本规范、信息披露XBRL模板,并根据实际填报内容生成,如以下两图所示:

实例文档具体生成过程如下:
1.根据模板中待填项标号查找元素清单中对应记录(元素清单同时发布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供下载)。如上图步骤1,待填项“基金简称”标号为“0011”,据此查找到元素清单表中序号为“0011”的记录。
2.根据记录获取元素的基本信息,同时根据记录中命名空间在Taxonomy中查找到该元素,获得全部的完整信息(包括模式定义文件中该元素的定义信息,以及链接库文件中该元素的附加信息)。如上图步骤2,根据“基金简称”记录获得元素属性等信息,同时根据其命名空间标识“cfid-fgi”在Taxonomy中查找到该元素,在cfid-fgi-2007-09-01.xsd文件中找到“基金简称”的有关定义信息,在链接库文件中获取其标签、参考、展示等信息。
3.根据模板及上述两步骤获取的元素信息制作基金信息披露报送软件,软件根据基金信息披露XBRL相关模板确定报送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获得的元素信息确定生成实例文档时的处理方式。如上图步骤3,软件在确定位置留空供使用者填报具体“基金简称”,同时根据Taxonomy中有关定义,软件需内嵌对该元素数据类型、上下层关系等的处理方式。
4.根据公告内容填报数据,公告内容仅表达要公告的事实,并不一定来自纸质或Word、PDF等格式公告(今后有可能基于实例文档生成其他格式公告)。如上图步骤4,如实在软件中填报基金简称。
5.由报送软件生成实例文档,由于已填入实际数据,并且软件中已嵌入相关处理方式,即可生成相应文档。如上图步骤5,生成的实例文档中即已包含具体的“基金简称”信息。
(二)实例文档的校验
生成的实例文档需通过本规范进行验证(即Schema 验证)。下图描述了验证的基本形式:




生成的实例文档应满足以下验证规则:
1.实例文档中出现的每个元素应在该模式定义文件(XSD)中定义,或者在该模式定义文件引用的其他模式定义文件中被定义。
2.实例文档中出现的每个元素,其类型应与模式定义文件中定义该元素时指定的元素类型一致。
3.实例文档应满足链接库定义的各项规则(链接库定义的各项规则未被包含在Schema验证中,当应用程序从实例文档的一系列元素中提取出数据并加以利用时,链接库将为应用程序提供这些数据之间的各种关系)。
(三)实例文档有关规范
1.格式要求
实例文档只包含数据信息,不包含诸如字体、字号、颜色等任何格式信息,不包含使用纸质或屏幕等任何显示信息。不同的用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将实例文档展现成所需的样式。
此外,文档内部数据可按任意顺序排列,不必按本规范表达的层次或展示关系列示,以区别于按章节等树形结构组织的传统公告。
2.文档命名
文档的命名应具有唯一性,易于辨识、存储与检索。规则如下:
国别代码_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_基金代码_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_公告编号.xml
其中:
国别代码:采用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的国别代码,本规范中为“CN”。
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唯一区别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代码,采用置于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八位代码。
基金代码:采用置于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的基金代码。
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采用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中的小类编码(见附件4)。
公告编号:各发布主体应按“年度+流水号”的方式对基金信息披露公告文档编码,以唯一识别本年度对外发布的所有公告。例如:某基金发布编号为“20080003”的公告,表明该公告是基金2008年度对外披露的第3份公告,编码为八位。
示例:某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某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假设是该基金2008年披露的第3份公告,则实例文档命名为:
CN_XXXXXXXXX_XXXXXX_FB010010_20080003.xml,其中“X”代表具体数字。
3.实例文档结构
实例文档由公告头、公告体组成。公告头由基金公告中重要信息抽象、概括而形成,主要包含对实例文档自身的说明信息。公告体是实例文档的主体部分,包含具体的披露信息。下图为实例文档的结构:

公告头一般包含公告标识、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公告标题、公告发布日期,其中:
公告标识:能唯一识别基金公告的编码,采用实例文档的命名。
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应采用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中的小类编码,一个基金公告对应多个小类的,应以下划线分隔列出所有的小类编码。
公告标题:公告本身的名称,公告名称应遵循现有的信息披露法规,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定义。
公告发布日期:应为基金公告正式发布的日期(如,见报日期);
公告体应按照我会颁布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相关模板进行编制。
4.实例文档中的上下文元素和单位元素
实例文档中的许多元素实例都具有一定的时间、所属基金等背景特性,这些特性通过实例文档中的一系列上下文元素(context)予以描述。
时间点类型和时间段类型数据,其时间类型标识符分别为instant和duration,所属基金代码在context元素中的entity元素中定义。
一个context 元素可同时与多个元素实例相关联,一个元素实例仅关联一个context元素。例如,某“合计”元素可通过关联不同context元素分别表达年初值与年末值。tuple类型元素不与任何上下文元素相关联。
上下文元素的命名应按以下规则命名:C_时间类型标识符_时间
示例:
在XXXX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中,时间段值上下文元素命名:
本期是C_duration_20070101-20071231,
上期则是C_duration_20060101-20061231,
时间点值期初为C_instant_20070101,
期末为C_instant_20071231,
去年期初为C_instant_20060101,
去年期末为C_instant_20061231。
货币类型、份额类型、整数类型、小数类型元素应通过unitRef属性关联到一个特定的unit元素,其中定义元素的货币类型、货币单位、份额单位等信息。一个unit元素可同时与多个元素实例相关联。
五、版本控制
本规范由我会发布并维护,版本将尽量保持稳定,以利社会应用。版本的升级以能否向下兼容为标准,其判断依据为新版Taxonomy能够校验原实例文档。
对于Taxonomy日常的、细微的更新,则直接修改后发布,不升级版本。如更新内容较多,确需升级版本,则依据如下规则进行:原Taxonomy仍保留,保证原实例文档可用性,新Taxonomy开辟新命名空间,以新发布日期更新原命名空间中日期标记,所有文件命名中涉及日期标记的均采用新版日期。今后,我会将陆续发布基金各类信息披露XBRL模板,届时,本规范将进行持续性的更新。

附件:1. 子模块模式定义及链接库文件名称
2. 子模块命名空间
3. 子模块标识符
4. 公告信息分类编码


附件1:
子模块模式定义及链接库文件名称
子模块 模式定义文件名称 链接库类型 链接库名称
全局通用文档 cfid-gcd-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definition.xml
基本信息 cfid-fgi-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definition.xml
管理报告 cfid-mr-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mr-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mr-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mr-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mr-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mr-2007-09-01-definition.xml
重大事件 cfid-ie-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ie-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ie-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ie-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ie-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ie-2007-09-01-definition.xml
审计报告 cfid-ar-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ar-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ar-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ar-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ar-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ar-2007-09-01-definition.xml
财务信息 cfid-pt-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pt-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pt-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pt-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pt-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pt-2007-09-01-definition.xml

附件2:
子模块命名空间
子模块 命名空间
全局通用文档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gcd/2007-09-01
基金基本信息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fgi/2007-09-01
管理报告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mr/2007-09-01
重大事件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ie/2007-09-01
审计报告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ar/2007-09-01
财务信息 http://www.xbrl-cn.org/cn/fid/common/pt/2007-09-01

附件3:
子模块标识符
子模块 子模块英文缩写 标识符 备注
全局通用文档 gcd cfid-gcd Global Common Document
基本信息 fgi cfid-fgi Fund General Introduction
管理报告 mr cfid-mr Management Report
重大事件 ie cfid-ie Important Events
审计报告 ar cfid-ar Accountants Report
财务信息 pt cfid-pt Primary Terms
监管财务信息 rt cfid-rt Regulatory Terms


附件4:
公告信息分类编码
编码 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FA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FA010 基金招募说明书
FA010010 基金招募说明书
FA010020 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FA01003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FA01004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FA020   基金合同
FA020010 基金合同
FA020020 基金合同摘要
FA030 基金托管协议
FA030010 基金托管协议
FA04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FA0400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FA050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FA050010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FB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FB010   基金年度报告
    FB010010 基金年度报告正文
    FB010020 基金年度报告摘要
  FB020   基金半年度报告
    FB020010 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
    FB020020 基金半年度报告摘要
  FB030 基金季度报告
FB030010 基金第一季度报告
FB030020 基金第二季度报告
FB030030 基金第三季度报告
FB030040 基金第四季度报告
  FB040 基金净值公告
FB040010 基金净值公告
  FB050 上市交易公告书
FB050010 上市交易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