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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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78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78〕2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收容审查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收容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此复。
关于表彰2001-2003年度直属机关先进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决定
共青团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
关于表彰2001-2003年度直属机关先进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决定
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团委、总支、支部
经各单位团组织申报,共青团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会评选并报直属机关党委同意,决定对下列6个先进团组织、10名优秀共青团员和10名优秀团干部予以表彰。
一、授予下列6个团组织“先进团组织”称号
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团委
综合事业局团委
机关服务局团委
水利水电出版社团总支
机关团支部
水利报社团支部
对发展研究中心团委、水文局团支部、水电局团支部、移民局团支部给予表扬。
二、授予下列10名同志“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张 颖(女) 水科院
沙 颖(女) 综合事业局
刘 洁(女) 发展研究中心
贾敬亮 机关服务局
冯雪华(女) 机关服务局
黄勇忠 出版社
周维伟 经调司
巩劲标 水利报社
周 扬 水文局
张阿哲(女) 水电局
对田庆奇、马巍、魏新平等3名同志给予表扬。
三、授予下列10名同志“优秀团干部”称号
朱 瑶(女) 水科院
姜 莉(女) 综合事业局
李晨光 综合事业局
王乃岳 发展研究中心
侯林英(女) 出版社
项新锋 人教司
钱 峰 水文局
周 双 水电局
韦应魁 水利报社
冀建疆 水规总院
对陈肖蕾、邓安军、关欣、刘青、于春山等5名同志给予表扬。
共青团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作好2004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我局于今年1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年GSP认证工作做出整体部署和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坚持标准,严格期限,切实作好今年认证工作,根据《意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对认证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没有通过GSP认证的地市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其中包括没有提出认证申请的,在认证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又放弃整改的,或者被要求进行整改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以及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从7月1日起,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
二、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进行了认证检查,但被判定为限期整改的地市以上城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如果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其整改期需要跨越6月30日的,企业自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应在《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整改报告和提出复查申请,由认证机构按规定的时间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自期限截止日期次日起,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
三、对《意见》规定到2004年12月31日应完成认证的企业,其最后完成认证工作(包括完成对限期整改企业的复查)的截止期限为12月31日,不再顺延。
为保证在2004年12月31日完成相关企业的认证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认证时限的规定,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截止受理认证申请的最后期限。在确定受理截止期限时,应预留出企业可能出现的整改期及整改的复查期,并将受理认证申请的截止期限书面通知到辖区内应认证的各个企业。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届时未能按上述规定期限通过认证的企业,应依法监督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的监督与实施。要坚持认证标准,认真执行上述认证工作时限的要求。对依法应予以停止经营活动的,要加强监管,严格政策规定,使GSP认证真正达到提高企业素质、淘汰落后企业、促进企业结构调整、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目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