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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会计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06:38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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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会计制度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会计制度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外币储蓄业务,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业务手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外币储蓄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币储蓄会计的任务
(一)正确组织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外币储蓄业务的情况。
(二)严密管理制度和核算程序,维护存款人利益,确保银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各级储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外币储蓄会计工作的管理,为全行开展外汇业务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帐规则。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法记帐,以“收入”、“付出”为记帐符号,表外科目核算不参加资金平衡。
第五条 外币储蓄会计采用币种分帐制,即以货币为记帐单位,按各种不同货币分别核算和编制报表。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
第七条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
第八条 凡中国境内的居民和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等,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九条 外币储蓄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二)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日清月结。
(三)存款时先收款后记帐,付款时先记帐后付款。办理转帐业务时,先记付款帐户,后记收款帐户。
(四)收存外币现钞必须按规程双人查验钞票的真伪,以严防假钞。
(五)领交现金和重要单证必须坚持双人武装押运,必须用运钞车接送,运钞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六)重要单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出入库、领发、交接和盘点等手续。
(七)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并且妥善保管,做到章在人在,离柜收起;营业终了,业务公章必须随款包入库保管。
(八)机构撤并、人员变动、临时代班或轮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九)储蓄事后监督人员与其被监督的储蓄所人员,不得互相顶班代岗。
第十条 外币储蓄业务应由储蓄事后监督机构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并通过事后监督机构向国际业务部门(外币)和管辖行会计部门(人民币)并表。
储蓄所与外部的资金往来一律通过在国际业务部门(外币)和管辖行会计部门(人民币)开立的“内部往来”帐户进行。

第三章 会计科目与会计凭证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
外币储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损益类和表外科目共五类(前四类合称表内科目)。
(一)资产类:
1110 现金
核算储蓄所办理的各种外币现金出纳业务。存入或领入现金时记借方,付出或上交现金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本科目按币种下设“储蓄外币现金户”。
1120 运送中现金
核算跨行运送途中的各种外币现金。由运出行记载,运出时记借方,接到运入行入帐通知时记贷方。本科目按币种和运入行分设帐户。本科目储蓄所不使用。
1540 其他应收款
核算各种外币对外临时性的应收未收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垫付款项,或暂时不能确定性质的款项。转入或垫付时记借方,转出或收回时记贷方。本科目应按币种分设“待查短款户”、“待查错帐户”、“待处理假钞户”等。
本科目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帐。对于跨年度不能清理完毕的款项,必须在年终决算时向管辖行抄列科目余额表,说明情况。
(二)负债类:
2110 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核算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存入或汇入时记贷方,支取或汇出时记借方。本科目下设“现钞户”、“现汇户”,并按币种和存款人分设帐户。
2111 外汇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入或汇入时记贷方,支取或汇出时记借方。本科目下设“现钞户”、“现汇户”,并按币种、存款期限和存款人分设帐户。
2610 应收定期存款利息
核算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按其利率预提和实际支付利息。预提时记贷方,实际支付时记借方。本科目设“应付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2640 其他应付款
核算各种外币对外临时性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暂收款项,或暂时不能确定性质的款项。转入时记贷方,转出时记借方。本科目应按币种分设“待查长款户”、“待查错帐户”、“应付现汇户”等。
本科目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帐。对于跨年度不能清理完毕的款项,必须在年终决算时向管辖行抄列科目余额表,说明情况。
(三)共同类:
4310 内部往来
核算储蓄所与国际业务部门之间发生的各种外币往来款项。付出款项时记借方,收入款项时记贷方。本科目按币种和往来单位设户。
4412 代客套汇
核算应客户要求办理的两种可兑换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以及同币种外币现汇与现钞之间的兑换业务。买入外币时记贷方,卖出外币时记借方,当天营业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结平余额。本科目下按币种设“代客买卖户”、“钞买汇卖户”和“汇买钞卖户”。
4413 外汇买卖
核算代理国际业务部门办理的通过人民币外币牌价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买入外币时贷记本科目;卖出外币时借记本科目。当天营业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结平余额。本科目按币种设户。
4414 外汇兑换
核算在办理外币储蓄业务过程中用人民币支付利息尾数时的买卖业务。买入外币时记贷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贷方。本科目按币种设“代买现钞户”。
(四)损益类:
5120 手续费收入
核算在办理各类外币储蓄业务时按规定收取的各项外币手续费。收取费用时记贷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借方,结平余额。本科目按币种和手续费种类分设帐户。
5124 营业外收入
核算与外币储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外币收入。发生时记贷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借方,结平余额。本科目按币种设“出纳长款收入户”、“其他营业外收入户”。
5210 利息支出
核算储蓄所吸收的储蓄存款所发生的外币利息支出。支付(或预提)时记借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贷方。本科目按币种设“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5220 手续费支出
核算本所委托其他单位代办等业务所发生的外币费用支出。支付时记借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贷方,本科目按币种和手续费种类分设帐户。
5225 营业外支出
核算与外币储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外币支出,仅限于核算经批准核销的出纳短款支出。发生时记借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贷方,结平余额。本科目按币种下设“出纳短款支出户”。
(五)表外科目:
604 代保管有价证券及票据
核算本所代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或客户保管的各种有价证券(单证)及票据。收入时记收入方,取出时记付出方。本科目按委托单位(人)和有价证券种类分设帐户。以每张(份)1元计价核算。
605 重要空白凭证
核算本所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收(领)入时记收入方,上交或支用时记付出方。本科目下按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分设帐户。以每张(份)1元计价核算。
第十二条 外币储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基本格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分行可根据需要对辖内使用的凭证作必要的补充,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种类:
外币储蓄会计凭证,按性质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使用范围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二)凭证要素:
外币储蓄会计的凭证要素包括:日期、帐号、户名、币种、期限、外币金额、牌价、摘要、附件、会计分录、凭证编号、储户印鉴或密码、现金收、付讫戳记、经办人名章及业务公章等。
(三)凭证装订:
外币储蓄会计凭证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营业日终轧平帐务后,储蓄所应将业务凭证按照规定顺序整理交给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机构必须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将各储蓄所的会计凭证分别整理装订。
记帐凭证应按所分日装订,装订排列顺序为:
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
各科目应按科目编号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在该科目凭证的前面;
科目内凭证,先现金凭证后转帐凭证,先借方凭证后贷方凭证;
原始凭证应附于记帐凭证后面,加盖“附件”戳记。
会计凭证装订后,应在事后监督机构保存一年;一年后,登记造册,移交档案部门。

第四章 会计帐簿报表和记帐规则
第十四条 帐簿和报表设置
外币储蓄会计帐簿是以外币储蓄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各项外币储蓄业务活动的记录簿籍。
外币储蓄报表是以外币储蓄会计帐簿为依据,对某一时期内业务的全面、完整的反映。
(一)储蓄所的帐簿设置
1.总帐
总帐是综合核算的基本帐簿,是为外币明细分户帐的汇总及编制会计报表提供资料。总帐按会计科目分币种设置。
2.明细分户帐
明细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按具体核算对象立户,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连续记载,明细反映各个帐户的资金活动情况。
3.登记簿
登记簿是总分帐户的补充、会计事项的备查、考核以及表外核算的详细记录。主要有: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现金登记簿、查库登记簿、交接登记簿、差错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利率登记簿、汇率登记簿、伪钞登记簿等。
4.报表
储蓄所的报表主要有外币储蓄营业报表和外币储蓄业务人民币资金平衡表,分为日报、月报和年报,分别于日终、月终和年终编制。
(二)外币储蓄事后监督的帐簿设置
1.总帐
按会计科目分币种设置,根据各储蓄所的科目日结单编制汇总科目日结单,然后再根据汇总科目日结单记载。
2.副本明细分户帐
根据储蓄所的原始存取款凭证建立和登记副本明细分户帐。
3.登记簿
根据储蓄所送来的凭证及有关监督中发生的业务事项登记。主要有:挂失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差错登记簿、交接登记簿、伪钞登记簿、汇率登记簿、利率登记簿等。
4.报表
储蓄事后监督的报表主要有外币储蓄营业报表和外币储蓄业务人民币资金平衡表,分为日报、月报和年报,分别于日终、月终和年终编制。
(三)帐簿报表的整理
储蓄所日常存放的帐簿报表(包括纸记录和磁记录)应妥善保管,于年终决算完毕后将上年度的帐簿报表移交给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对储蓄所交来的帐簿报表应认真审核、办理交接并妥善保管,一般应将在事后监督机构保存一年以上,不发生业务帐簿报表进行整理装
订造册,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五条 记帐规则
(一)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逐笔(或汇总)记载。原始凭证可以代替记帐凭证的,直接用原始凭证记帐;原始凭证不能代替记帐凭证的,应填制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
(二)记帐要求做到项目齐全、数字正确、摘要简明、方向准确、字迹清楚、手工帐要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记帐。
(三)各种帐页的帐首必须填写齐全,帐簿要连续记载,不得留有空格,发生记载错误应按错帐冲正办法处理。
(四)月终,总帐必须办理月结。月结时将各科目的借贷发生额分别进行合计,并逐月结出借贷发生额累计数。

第五章 外币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第十六条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核算手续(现钞户)
(一)开户及续存时的核算
收到储户交来外币现钞和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凭证(续存时需存折),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明细分户帐和存折。以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凭证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贷: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如为新开户,则需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二)支取时的核算
收到储户交来外币活期储蓄取款凭证和存折,经审核无误后,登记明细分户帐,支付外币现钞。以外币活期储蓄取款凭证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三)销户时的核算
当储户支取全部活期储蓄存款时,除按支取现钞的手续核算外,还应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另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两份。外币活期储蓄取款凭证作存款科目借方凭证(存折作附件),一份利息清单作利息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借: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第十七条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核算手续(现钞户)
(一)存入时的核算
收到储户交来外币现钞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明细分户帐,填制外币储蓄定期存单。在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储户,以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证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贷: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二)支取时的核算
1.到(过)期支取的核算
收到储户交来的到期外币储蓄定期存单,与明细分户帐核对无误后,登记明细分户帐,在定期存单上加盖“结清”戳记,过期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两份。以定期存单代存款科目借方凭证,一份利息清单作利息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借:应付定期存款利息——应付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2.提前支取的核算
当储户持未到期的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前来支取时,要先验明身份证件,并在存单上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和证件号码。
(1)全部提前支取时,除利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外,其他与到期支取的核算相同。会计分录:
借: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借: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2)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一次。以原存单加盖“部分提前支取”戳记并代存款科目借方记帐凭证,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利率计付利息,核算手续与全部提前支取手续相同;未取部分按原存单规定的起息日、利率、期限重新开立定期存单,核算手续与存入时相同

第十八条 外币储蓄存款的核算手续(现汇户)
(一)存入现汇时的核算
储蓄所收到国际业务部门划转过来的个人外币汇款凭证先在“其他应付款”中进行挂帐,待储户来办理存储手续时,按存入现钞时的核算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1.收到转来的汇款时: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现汇户 外币
2.客户前来办理汇款存储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现汇户 外币
贷: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二)汇出时的核算
核算手续除按外币储蓄取款手续办理外,储蓄所还应填制二联内部往来凭证。储蓄所应将储户填写的汇款申请书和储蓄取款凭证转到国际业务部门。取款凭证作借方记帐凭证,一联内部往来凭证作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同时应收取手续费。填制二联收费凭证,一联收费凭证作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现金户
贷:手续费收入——××户
(三)钞汇折算的核算
1.从外币储蓄存款现汇户中支取现钞的核算
收到客户交来的外币活期储蓄取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填制外币套汇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客户;第二联作现金科目贷方凭证;第三、四联分别作代客套汇科目的借贷方凭证;取款凭证作存款科目的借方凭证。支付外币现钞。会计分录:
(1)钞汇折算:
借: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汇买钞卖户 外币
(2)支取现钞:
借:代客套汇——汇买钞卖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2.从现钞户支款办理汇款时的核算
汇款如为大额现钞户汇款则需审查其有关的批准手续。收到客户交来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取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填制外币套汇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客户;第二联作内部往来科目贷方凭证;第三、四联分别作代客套汇科目的借贷方凭证;取款凭证作存款科目的借方
凭证。会计分录:
(1)钞汇折算时:
借: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钞买汇卖户 外币
(2)汇款时:
借:代客套汇——钞买汇卖户 外币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第十九条 外币找零的核算
(一)外币找零是指在储蓄存款支取时,对本息合计元以下的应付外币金额(称为尾数)可折成人民币支付,不支付外币辅币(如支付其他币种的外币辅币,其核算手续由各省级分行自定,并报总行备案)。外币找零折算应按当日国家外币钞买价,填制外汇兑换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
作外币兑换科目的贷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作外币买卖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1.利息尾数折算:
借: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外币
或:应付定期存款利息——应付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外币
贷:外汇兑换——代买现钞户 外币
2.支付人民币时:
借:外汇买卖——外币找零户 人民币
贷:现金——储蓄人民币现金户 人民币
(二)储蓄所于每一季度终了将外币找零业务买入的外币和支付的人民币,通过内部往来分别划转给国际业务部门和管辖行会计部门。会计分录:
1.划给国际业务部门:
借:外币兑换——代买现钞户 外币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2.划给管辖行会计部门: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外币找零户 人民币

第六章 外币现金出纳工作
第二十条 开办外币储蓄业务的网点,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的规定办理,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做到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
第二十一条 储蓄所向国际业务部门或会计部门办理外币现金的领用和交存,储蓄所的库存现金额度,由管辖行根据需要合理核定,一般不超过三天的平均支付量。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交,不足限额的,要及时领取。
第二十二条 储蓄所的外币现金出纳工作,必须做到:
(一)对储户存入的现金,临柜人员要根据存款凭证当面点清,并经复核,发现长短款应立即退补,坚持一笔一清。
(二)储户取款时,出纳员应根据存单、取款凭证、外汇买卖凭证、兑换凭证和利息清单配款,交记帐员复核后方可付款。
(三)发生业务当时记帐,当日结帐,不准白条抵库。
(四)每日营业终了,应登记“现金登记簿”,保证帐款相符,现金双人点数入箱(封妥)后,用运钞车送管辖行业务库保管。
(五)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和储蓄所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现金库存情况,并登记查库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行反映。
第二十三条 外币现金交存与领用的核算手续
(一)外币现金的交存
1.储蓄所交存现金时,经办员应填制“外币储蓄交款单”一式两联和内部往来借贷方凭证各一联,经所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出纳据以配款,一并交出纳柜台。
2.出纳柜台清点、鉴别现钞无误后收妥现金,在二联交款单及内部往来借贷方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及个人名章,一联交款单留存,其他凭证转交会计柜台;会计柜台审核无误,在交款单和内部往来借方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交给交款人,一联内部往来贷方凭证留
存记帐。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外币
贷:内部往来——××储蓄所往来户 外币
如发现假钞,出纳柜台要当场没收,并在二联交款单上注明假钞的面额、张数、金额,出具“假钞没收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及个人名章后交给交款人。
3.储蓄所凭内部往来借方凭证和交款单分作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如出现假钞,则根据假钞金额填制借方记帐凭证,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帐处理,“假钞没收证明”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假钞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二)外币现金的领用
1.储蓄所备用金不足需领用时,由出纳员填制“外币储蓄提款单”二联和内部往来借贷方凭证各一联,由所负责人审查后,在内部往来借方凭证上加盖印鉴,一联提款单留存。
2.会计柜台接到储蓄所交来的“外币储蓄提款单”和内部往来借贷方凭证,经审查并折角验印无误记帐,内部往来借方凭证留存,其他凭证交出纳柜台据以配款。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储蓄所往来户 外币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外币
出纳柜台经办人员在内部往来贷方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连同现金交取款人,内部现金提款单留存。
3.储蓄所领回现金后,以现金提款单和内部往来贷方凭证分作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第二十四条 外币长短款的处理
(一)发现长短款,当天未能查清的,应及时向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报告,并由责任人写出短款情况报告,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在“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挂帐处理,长短款报告作应收应付科目记帐凭证附件。
1.长款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贷:其他应付款——待查长款户 外币
2.短款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查短款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3.对挂帐的长短款,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得久悬。
(1)长款的处理:
①退回储户时,填制现金付出记帐凭证一联,由储户签收后,加盖“现金付讫”戳记记帐。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查长款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②经批准列作收益时,填制转帐借、贷方记帐凭证各一联,批文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查长款户 外币
贷:营业外收入——出纳长款收入户 外币
(2)短款的处理:
①由责任人赔偿时,填制现金收入凭证(或转帐借方记帐凭证)一联,加盖“现金收讫”戳记。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或:有关科目 外币
贷:其他应收款——待查短款户 外币
②经批准列作损失时,填制转帐借、贷方记帐凭证各一联,批文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出纳短款支出户 外币
贷:其他应收款——待查短款户 外币

第七章 利息计算
第二十五条 利息计算的基本规定
(一)在办理各项外币储蓄存款时,外币储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管辖行国际业务部门公布的统一利率。
(二)计息本金以外币基本单位为记帐单位,基本单位以下不计息。
(三)定期存款期限的确定:采用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整月按30天计算,整年按360天计算,不足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随本金结清计付。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按结清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五)除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息、自动和约定转存的定期储蓄存款转存时,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存款均不计复息。
(六)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的转存可分为自动转存和约定转存。
自动转存,按原存款约定的存期和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将利息转入本金后,按原存款存期和转存日的利率转存,转存约定和转存次数由各行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定;
约定转存,按原存款约定的存期和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将利息转入本金后,按约定的存期和转存日利率办理转存。
第二十六条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计息
(一)年度结息规定:以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以12月20日的挂牌公告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计利息,12月21日将利息转入本金。具体核算手续比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中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的结息手续处理。
(二)计息方法:采用余额日积数法。清户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清利息。
(三)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利息积数之和×日利率
利息积数=存款余额×实存天数
(四)核算手续: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客户回单,第二联作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第二十七条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
(一)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三)过期支取,过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四)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五)核算手续:
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客户回单,第二联作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应付定期存款利息——应付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第二十八条 预提利息
一年以上(含一年)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应按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在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初五日内预提应付定期存款利息;遇利率调整时,在预提日(不含预提日)前调整的,则从利率调整当季开始按新利率预提;在预得日(含预提日)后调整的,则从利率调整的下一季度开始
按新利率预提。
应预提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季平均余额×年利率÷4
定期储蓄存款季平均余额=定期储蓄存款季度内各月初余额之和÷3
实际预提利息=应预提利息-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科目余额
当实际预提利息为零或负数时,不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外币
贷:应付定期存款利息——应付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外币

第八章 挂失、查询和冻结
第二十九条 挂失
(一)储户申请挂失
1.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因遗失、被盗、灭毁申请挂失时,储户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说明存款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存款储蓄所办理正式挂失止付;储蓄所经查明存款确属挂失人所有,并确未支付时,方可受理。
2.储户因特殊情况,只能以口头或函电方式要求挂失时,在查实存款确未支取后,在储户明细分户帐上注明“×年×月×日×时口头(函、电)挂失止付”,但储户须在五日内补办正式挂失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3.办理挂失时,储户应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凭印鉴支取者必须加盖原预留印鉴,凭密码支取者须核对密码,申请书由他人代填时,必须同时核对并抄列代填人有关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户储蓄存款。
(二)帐务处理
1.审核挂失申请书无误后,登记“挂失登记簿”,在储户明细分户帐上注明“×年×月×日×时挂失止付”,在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在各联申请书、分户帐和登记簿上加盖名章,第一联和储户明细分户帐留存专夹保管,第二联交储户收执,第三联送事后监督机构。
储户挂失,应收取手续费,填制二联收费凭证,经储户签字后,第一联交储户,第二联作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人民币现金户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挂失手续费户 人民币
2.挂失到期,储户补办新存单(折)或支取现金手续,收回申请书第二联,审查无误,结清旧户,开立新户,由储户在申请书第一、二联上签收,在新存款凭证、新帐(卡)上注明原帐号,并加盖“挂失补发”戳记。存折类储蓄存款按原明细分户帐的最后余额签开存折;存单类储蓄
存款按原明细分户帐的金额、存期、利率签开存单。
3.注销“挂失登记簿”,在“开销户登记簿”和原储户明细分户帐上注明“挂失新开××帐号”,申请书第一、二联随凭证送事后监督机构。
4.储户挂失后在办理补办新存款凭证之前又找到原存款凭证,要求撤消挂失时,由储户出示身份证件,凭挂失申请书到原储蓄所办理撤消挂失手续。
储蓄所办理撤消挂失手续时,应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上注明“×年×月×日×时撤消挂失”,并由储户签章,附在当天凭证后面备查,注销明细分户帐上的“×年×月×日×时挂失止付”字样,在“挂失登记簿”上注明“撤消挂失”字样,已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还储户。
补办新存款凭证后又找到原存款凭证,应收回原存款凭证,注明“挂失作废”字样,按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处理。
5.储户因财产纠纷要求挂失的,储蓄所不予办理;存款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挂失时,要持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件,经储蓄所确认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书及挂失登记簿上必须注明继承权证明书的签发单位及号码。
(三)储户印鉴遗失、密码遗忘要求挂失时,须持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件到储蓄所办理挂失,经储蓄所审核后,可按存款凭证挂失手续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查询和冻结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察、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个人储蓄存款时,必须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法定部门签发的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储蓄机构不能直接将原始
帐册提供作证件,只能提供复印件。
(二)如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司法部门的正式通知,经县市级以上银行核对后,通知储蓄所办理暂停支付手续,冻结帐户,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逾期自动撤消。如需延长,应重新办理暂停支付手续。
(三)如要求划转没收、非法所得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出法院的正式判决书或裁定书,经县市级以上银行核对后,通告储蓄所办理划款。划款只能采取转帐形式,不得支付现金,储蓄所凭上级银行核对签章后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填制特种转帐凭证,通过内部往来将款项划往指定帐
户。

第九章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是储蓄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对储蓄所经办的全部业务凭证、帐簿和报表等进行明细监督、汇总记帐和汇总编制报表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组织
(一)直接管辖储蓄所的行处,必须在储蓄管理部门内建立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有人民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的,可在其内部组织外币储蓄事后监督工作。
(二)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要配备足够的监督人员。
(三)管辖行处必须对外币储蓄事后监督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保证性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对储蓄所经办的所有业务必须全面、及时、逐笔监督。
(二)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对发现的差错应逐笔登记“差错登记簿”,并及时发出查询书,通知有关储蓄所立即查清更正。储蓄所接到通知后,登记“差错登记簿”,必须认真查清,及时回复。
(三)外币储蓄事后监督应设立副本明细分户帐,对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四条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的工作内容
(一)初查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对各储蓄所送来的会计核算资料应分别启封,审核储蓄所的核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核对科目日结单所记载的凭证张数和附件与所附会计凭证是否相符,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明细监督
1.审查各项业务凭证和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和准确;
2.复核各类存款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各项外币买卖和外币兑换业务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对该类业务所采用汇率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
4.核对各项业务凭证的借、贷方发生额是否与各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相符;
5.审查挂失冻结等业务的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6.核对各科目日结单的借、贷方发生额是否与营业日报表上借、贷方发生额相符;
7.审查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是否与营业日报表上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数相等;
8.审查营业日报表是否平衡;
9.按要求建立和登记副本明细分户帐和副本登记簿;
10.外币储蓄事后监督对发生的差错应逐笔登记,发出查询、审核查复情况,及时查清差错的原因和落实改正的措施。
(三)综合核算
1.根据各储蓄所的科目日结单编制汇总科目日结单,并登记总帐;
2.根据有关的业务凭证登记有关的登记簿;
3.根据总帐和有关帐簿按编制外币储蓄营业报表;
4.总帐、登记簿和营业报表的有关数字必须核对一致;
5.定期整理并装订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及时登记“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
6.管理储蓄所用会计印章的启用、注销,并登记“会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管理储蓄所用会计凭证的分发、调拨和作废处理工作。

第十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外币储蓄会计报表主要由外币储蓄营业报表和外币储蓄业务人民币资金平衡表组成,是储蓄所和储蓄事后监督机构按规定于每期结帐后编制的综合性报表,也是各级行处储蓄业务部门逐级汇总的报表。分为日报、月报和年报。
外币储蓄营业报表采取币种分帐制方法编制,即按币种分别编制营业报表,其中日报是按实有币种数量分别编制;月报和年报在按实有币种数量分别编制的基础上,再编制一张把各币种按报表期截止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对各种外币的中心汇价折算汇总不分币种折算成人民币的和一张把
各币种按报表期截止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对各种外币和美元的中心汇价套算汇总不分币种折算成美元连同美元表汇总的营业报表。
第三十六条 外币储蓄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一)数字必须真实、准确。
(二)内容齐全完整。
(三)编报必须迅速、及时。
(四)折算报表应按照折算、汇总、四舍五入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外币储蓄营业报表的平衡
外币储蓄营业报表是根据各科目的总帐及有关的登记簿等资料进行编报的。
本报表设有三栏,分别为“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分别填制“上日(月初、年初)余额、“本日(月、年)借方发生额”和“本日(月、年)余额”,各栏分为借方和贷方,其平衡关系是:
借方:上日(月初、年初)余额+本日(月、年)借方发生额-本日(月、年)贷方发生额=本日(月、年)余额
贷方:上日(月初、年初)余额+本日(月、年)贷方发生额-本日(月、年)借方发生额=本日(月、年)余额
期初余额:借方余额合计=贷方余额合计
本期发生额:借方发生合计=贷方发生合计
期末余额:借方余额合计=贷方余额合计
第三十八条 外币储蓄会计报表的报送
(一)外币储蓄会计日报表的报送:各储蓄所于营业终了报送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储蓄事后监督机构于日终汇总全辖抄报上级储蓄管理部门。
(二)外币储蓄会计月报表的报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于月终将外币部分会计报表报送国际业务部门和将人民币部分会计报表报管辖行会计部门并报,同时抄报上级储蓄管理部门;各地市级行应于月终后五天内报送省级分行储蓄管理部门;各省级分行于月终后15日内报送总行筹资储
蓄部。
(三)外币储蓄会计年报表的报送:各储蓄所于次年年初五日内向储蓄事后监督机构报送;各储蓄事后监督机构于次年年初15日内向上级储蓄管理部门报送;各地市行储蓄管理部门于次年元月内向省级分行储蓄管理部门报送;各省级分行储蓄管理部门于次年2月15日前向总行筹资
储蓄部报送。

第十一章 外币储蓄年终会计决算
第三十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各储蓄所应按照上级行的部署进行外币储蓄年终会计决算工作,年终决算日为12月31日。决算前,各行应将整个外币储蓄会计年度内帐簿记载的有关数据加以整理、归纳并进行认真核实,在此基础上,按照要求编制外币储蓄会计年度报表,全面、
系统、连续地反映一年来的外币储蓄业务活动情况,做到按时保质上报。
第四十条 外币储蓄年终会计决算的准备工作
(一)帐务清理
各储蓄所要提前清理帐务,管辖行要加强对储蓄所的检查督促,不能让错帐跨年。帐务清理包括:
1.检查各明细分户帐的核算内容与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2.核对各科目总帐余额与明细分户帐和登记簿的各分户余额之和是否相符;
3.对计付的存贷款利息收付、手续费收支以及外币买卖牌价的使用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如发现计算有误、牌价用错,应及时纠正和调整。
(二)处理挂帐
挂帐的应收、应付款项应积极清理,年终应无余额,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清理时,应逐户抄列科目余额表,并加以文字说明,上报管辖行核准。
(三)盘点实物
根据有关帐卡和登记簿的记录,对财产进行全面盘点,核实本外币现金、重要单证的数量,做到帐款、帐实、帐帐相符,发现余缺,要核查原因,进行处理,造成毁损的,要申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四)划转帐项
按规定上划的利息收支、手续费收支、营业外收支以及外币买卖、代客套汇和外币兑换科目余额应全额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年终应无余额。
(五)核对内部往来
年末营业终了前签发的内部往来帐项必须全部入帐。储蓄所应根据“内部往来”科目借、贷方年终余额签发对帐单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送事后监督机构分别转国际业务部门和管辖行会计部门核对。对帐时发现“内部往来”双方帐户余额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与国际业务部门和会计部
门核实,如属于储蓄所的错帐,应根据储蓄部门负责人签章的有关凭证调整有关帐务。
第四十一条 新旧帐簿的结转
储蓄所在12月31日全部帐务核对相符后,应及时办理新旧帐簿的结转,根据科目的性质将帐簿12月31日借、贷方余额结转到新帐簿的借、贷方。
(一)新旧帐簿结转的范围
1.各种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明细分户帐系一次性帐页,为便于核对,新年度继续使用,不办理结转;
2.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明细分户帐继续使用,不办理结转,但必须在年终最后一笔业务之下,通栏划一道红线,以便识别年度;
3.非存款类科目明细帐和总帐应办理新旧年度的结转;
4.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库存现金登记簿应办理结转;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查库登记簿、交接登记簿、差错登记簿、伪钞登记簿、汇率登记簿、利率登记簿可继续使用。
(二)新旧帐簿结转的方法
1.帐簿年终结转时,首先应按科目帐户编制“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该表左方填列结转前的会计科目及借、贷方余额,右方填列结转后的会计科目及借、贷方余额,凭对照表建立新年度有关帐簿。
2.在旧帐页的最后一行余额栏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然后将余额过入新帐页,在新帐页第一行日期栏写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旧帐帐首各栏也要一并过入新帐页帐首上。
3.帐户结转后,各科目分户帐余额之和与总帐该科目余额应核对相符;总帐各科目借、贷双方余额之和必须平衡。
4.结转后的旧帐页按总帐、分户帐、登记簿等分别装订,装订时应按科目顺序、帐户页数整理,加帐簿封面封底并沿装订线装订,由记帐员、复核员、负责人盖章,装订后的帐簿送主管行存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外币储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
外币储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是指外币储蓄会计年报表及其附属资料,是反映全年外币储蓄业务资金运动的基本报表。一般应包括:
外币储蓄营业年报表;
外币储蓄业务人民币试算平衡表;
外币储蓄年终会计决算说明;
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表(无余额可以不编制);
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表(无余额可以不编制);
上级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外币储蓄会计年报表的填制:
1.“期初余额”栏的余额根据总帐年初数填制,应与一月份报表的月初余额一致;
2.“本期发生额”栏的金额,应根据总帐结计全年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3.“期末余额”栏应根据总帐的最终数字填列;
4.各科目的期初余额加减本期借、贷发生额,等于期末余额;
5.表外科目有关栏数字,必须与有关登记簿的数字核对一致;
6.存款户数各栏的数字,应根据有关的登记簿数字及有关资料填列。
二、储蓄所的外币储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应加盖业务公章和有关人员名章后送事后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无误,再汇总上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三、各级管辖行要对上报的外币储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进行全辖汇总上报。
四、在上报外币储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时,必须编写文字说明,对全辖年度内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情况作简要的说明。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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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4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市民参与,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健身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社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市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支持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科学的全民健身项目和方法,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健身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鼓励、引导市民积极参加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本地区实施方案,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实施体育锻炼标准,指导、督促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组织开展和协调乡镇、街道的全民健身活动。乡镇、街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专项体育活动或综合性的体育运动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把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纳入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社区体育组织,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提倡具有体育特长和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组织辅导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并将其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体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参加健身活动时间;实施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检测。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假期期间,学校应当向学生开放健身设施。
  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开展游泳活动,掌握游泳技能。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小型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组织开展健身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每日做广播体操的制度。
第十三条 市民参加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设施和健身环境。
  开展健身活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学习、生活。
  第十四条 每年6月10日为本市全民健身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健身日举行一次市民广泛参与的大型健身活动。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竞技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要求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同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有关单位和住户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已建住宅区应当逐步增添公共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区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健身器材。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  规定留名纪念、命名以及享受税收等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受赠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将受赠物品或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简便易行的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社区、本村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充分利用体育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做好本社区、本村的健身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有偿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不得超越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经营性健身服务单位不得聘用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假期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
  中小学校活动场所在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条件下,应当面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免费开放的设施和时间,并公布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的项目。
  公共体育设施在本市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小时。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补偿,并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及卫生,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设施使用、维护及管理的相关知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补建,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进行有偿健身指导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聘用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健身指导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体育、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健身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批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认定技术条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403号




关于批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认定技术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保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我局组织制订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认定技术条件,现予发布,作为环保产品认定的技术依据。并自本技术条件发布之日起,开展此项产品的认定工作。

  附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认定技术条件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HCRJ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HCRJ039---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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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y operation recorder














1998年12月14日发布 1998年12月14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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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目 录


前言
1 范围 …………………………………………………………………… 1
2 引用标准 ……………………………………………………………… 1
3 分类与命名 …………………………………………………………… 1
4 要求 …………………………………………………………………… 1
5 试验方法 ……………………………………………………………… 4
6 检验规则 ……………………………………………………………… 6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10























II




前 言



   本技术条件是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
本技术条件主要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的功能、性能提出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北京标旗生态环境集团。
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谢思宇 李旭进 寇克实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II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y operation recorder
HCRJ039---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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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要求。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自动监视和记录以电为动力的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记录仪。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效。
  GB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282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2423-8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3 型号命名
  型号命名方法如下:
     
      JL    WZ  —    
     ─┬─ ─┬─  ─┬─
      │    │    └─--─产品序号    
      │    └───污染治理设施
      └───记录仪
示例: JLWZ-BQ001

4 要求 
4.1 使用环境条件
记录仪在下列条件下应能保证正常运行
  a)环境温度: -10℃~45℃ ;
 b)相对湿度: 45%~95% ;
 c)大 气 压: 86kPa~106kPa;
d) 应避免强磁场的影响。



4.2 外观和结构
  记录仪外壳应美观大方、而腐蚀表面不应有裂纹、变形、划伤和毛刺等现象,表面涂层应均匀、无锈蚀、无气泡、脱落和磨损现象。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按键、开关、旋钮应灵活可靠。
  说明功能的文字和图形符号标志应正确、清晰、牢固。
4.3 功能
4.3.1 记录仪应具备通讯、数据输出、记录、存储、工作正常显示及故障报警等基本功能。
4.3.2 记录仪应能连续自动监视记录设备的运行状态,并能在被监控设施出现过流、短路、欠压、阻转、缺相和错相等情况下安全运行。
4.3.3 记录仪应具备断电自动保护和通电自动恢复功能
工作电源切断后,数据应保存不丢失,具体的数据保存时间和时钟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4.3.4 记录仪应具备数据锁定及防止随意更改的功能。
4.4 性能要求
4.4.1 通道输入特性
  a) 对通道输入信号电流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
b) 记录仪应具备与上位机通讯的接口,实现通过电话传输或微机接收数据,其它接口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
4.4.2 记录灵敏度
  记录仪应能记录污染处理设施功率大于0.2KW的设备运行信号。
4.4.3 数据记录、显示和打印
a) 记录仪应能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下列内容:
  — 年、月、日、时、分 (运行时间,停运时间);
  — 通道号及该通道设备详细情况;
  — 通道号、月份及该月设备运转率;
  — 通道号、年及年累积时间的运转率。
  b) 记录仪应能按下列方式打印输出:
  — 按通道号逐月打印设备运行状态;
  — 按通道号打印通电和断电时间。
4.4.4 记录误差
在使用环境条件下,时段记录误差和计时精确度应在30s/d
4.4.5 电源适应性
  在电源电压变化不超过±15%的情况下,应能满足各项功能和性能的要求。
4.5 安全性
4.5.1 绝缘电阻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记录仪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
4.5.2 抗电强度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记录仪承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为 1500V的正弦交流电压 1min应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4.6 环境适应性
4.6.1 高温负荷
  记录仪在温度为45℃及通电工作状态下,应能持续工作8h,并符合4.2和4.3的规定。
4.6.2 低温负荷
记录仪在温度为-10℃及通电工作状态下,应能持续工作8h,并应符合4.2和4.3条的规定。
4.6.3 低温贮存
  记录仪在温度为-25℃和断电工作状态条件下搁置48h,恢复后应符合4.2、4.3和4.4条的规定。
4.6.4 恒定湿热
  记录仪在温度为45℃、相对湿度为93%的条件下搁置48h,恢复后应符合4.2和4.3条的规定,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MΩ。
4.6.5 扫频振动
  无包装的记录仪在经受表1规定的振动试验后,应符合4.2和4.3条的规定,并能正常工作。
表1
频 率 范 围Hz 位移振幅mm 每一轴向上的扫频循环次数 要   求
10~30~10 0.75 5 按工作位置在三个相互垂直的轴向
30~55~30 0.15 5 上依次振动

4.6.6 碰撞
 无包装的记录仪在经受脉冲峰值加速度为30g,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在X、Y和Z方向各三次的碰撞试验后,应符合4.2和4.3条的规定,并能正常工作。
4.6.7 跌落
 带包装的记录仪从1m高度自由跌落于混凝土面后,其外观应符合4.2 条的规定,并能正常工作。
4.7 连续工作时间
产品在使用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时间至少1年。
5 试验方法
5.1 测量条件
  温  度: 15℃~35℃;
  相对湿度: 45%~75%;
  大 气 压: 86kPa~106kPa。
5.2 测试仪器和设备
功能和性能测试的专用设备由产品标准规定;
环境试验设备应符合GB2423的规定。
5.3 外观和结构检查
  用目测和手感法进行检查。
5.4 功能检测
5.4.1 测试框图如图1所示,由电流源模拟被监控设备,模拟实际设备的运行和过载等状态。
  使记录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通道上启动电流源设备,然后检查各项功能,并确认日期和时间的设定。

通道
被测记录仪 ←--──---- 电流源设备
------------- (模拟被监控设备)

图1

5.4.2 将电源设置在4.3.2条所述内容的各种状态10s后,检查被测记录仪,是否电路正常,记录仪能否正常工作。
5.5 性能参数测量
5.5.1 通道输入特性
  a) 测试框图如图1所示;
  b) 通过测试台给相应的通道输入产品标准规定的极限电流,保持10s,通道不应出现故障;
  c) 通过测试台给通道输入产品标准规定的上限电流,保持5min,然后核对其记录和统计结果应与输入的状态和时刻相符合。
5.5.2 记录灵敏度
  测试框图如图1所示。
  将被测记录仪的专用传感器接至0.2KW的测试台进行记录,读出记录仪的记录数据。
5.5.3 记录、显示和打印检查
  按图1连接设备,记录通电和断电时的各组数据,检查数据是否正确。
5.5.4 记录误差检测
  使设备运行72h,检测间隔时间为4h,取3d的算术平均值与标准时钟或标准报时台比较,确定其准确度。时段检测时应至少选择两个时段。
5.6 安全试验
5.6.1 绝缘电阻
  用兆欧表测量电源输入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
5.6.2 抗电强度
  在电源输入端子与外壳之间加1500V的交流电压,持续1min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5.7 环境试验
5.7.1 高温负荷
  将样品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接上模拟传动装置,使箱温按0.7℃~1℃/min的平均速率,逐渐上升至45℃±2℃。在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接通电源持续工作8h后,断开电源,使箱温按0.7℃~1℃ /min 的平均速率降低到正常大气条件后,按4.6.1条的规定检查。
5.7.2 低温负荷
  将样品在不包装、不通电和正常工作位置的状态下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接上模拟传动装置使箱温按0.7℃~1℃/min 的平均速率,逐渐于降至-10℃±3℃。在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接通电源持续工作8h后断开电源,使箱温按0.7℃~1℃ /min 的平均速率上升到正常大气条件后,按4.6.2条的规定检查。
5.7.3 低温贮存
  将受试样品放入低温箱中,使箱温按0.7℃~1 ℃/min的平均速率逐渐下降至-25℃±2℃,在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搁置48h,然后使箱温按0.7℃~ 1℃/min的平均速率上升至正常试验大气条件,恢复2h后,按4.6.3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5.7.4 恒定湿热
  将样品放入湿热箱中,使箱温逐渐升至40℃±2℃,当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再加湿至相对湿度为93+2-3%,搁置48h。然后将试验箱中的相对湿度在0.5h内降低到(75±3)%,再在0.5h内将试验箱的温湿度调至正常试验大气条件, 恢复2h后, 按4.6.4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5.7.5 扫频振动
  a) 将受试样品按工作位置紧固在试验台上,将试验架置于平台中心区;
b) 按表1的规定进行10~30~10Hz及30~55~30Hz的扫频振动。以1倍频程/min的扫频速率,在某一频率范围内进行一次循环扫频(f1~f2~f3)的时间为:
      T=6.644 lg(f1/f2) …………………(1)
式中:T--—时间(min)、 f1= f3,
f1---扫频的下限频率 Hz,
f2---扫频的上限频率 Hz;
  c) 试验后,按4.6.5条的规定检查。
5.7.6 碰撞试验
  a) 将样品固定在碰撞试验台面中心;
b) 按4.6.6条的规定进行碰撞试验;
c) 试验后按4.6.6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5.7.7 跌落试验
  将带包装的样品的手柄和机身相对固定,以正常工作位置挂在距离试验台面1m的高度,在初速度为零的情况下自由跌落两次,按4.6.7规定检查。
5.8 连续工作时间
  在4.1条规定的条件下和在实际使用状态下,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年。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质量检验分为定型检验、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
6.2 定型检验
  产品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应进行定型检验,以检验生产厂是否有能力生产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产品。
6.2.1 检验项目
  定型检验项目按表2的规定。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分类 要求 试验方法
定型检验 交收检验 例行检验 章条 章 条
1 外观结构 ● ● ● 4.2 5.3
2 功 能 ● ○ ● 4.3 5.4
3 性 能 ● ● ● 4.4 5.5
4 安 全 ● ● ● 4.5 5.6
5 环境试验 ● -- ● 4.6 5.7
6 连续工作时间 ● -- ○ 4.7 5.8
注: “●”表示必做 项目;“○ ”表示选做 项目,“ - ”表示不做 项目。

6.2.2 样品的抽取
  生产定型的批量应不少于50台,样品数应大于5台;50台以下按10%抽样,最低不少于2台,设计定型可少于生产定型的样品数。样品应从定型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
  定型检验应先对样品进行外观、结构和功能检查, 然后按表2的规定对各组样品分别进行各项试验。各项试验的样品数按表3的规定。
表3

序 号 项  目 样品数
1 外观和结构 全数
2 功能和性能 全数
3 安全试验 2
4 环境试验 2
5 连续工作时间 1

6.2.3 合格判定
  表3中规定的各项试验均合格,则判定型检验合格。
  对于定型检验中不合格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后,重新进行该项检查。
6.3 交收检验
  通过生产定型且稳定生产后,由生产单位检验合格的连续批量产品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
6.3.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交收检验项目按表2的规定,各项检验不合格内容的分类按表4的规定。

表4

序 号 不 合 格 内 容 不 合 格 分 类
A B C
1 机壳严重开裂、变形 ○ — —
2 机壳一般划伤、变形 — — ○
3 面板等装配不当、松动或缺少紧固螺钉 — ○ —
4 铭牌、商标、装件漏装、错装 — ○ —
5 功能件或插口无标记、标记有误或模糊不清,且影响使用 — ○ —
6 功能件或插口标记模糊,但不影响使用 — — ○
7 机壳和标牌上均无生产厂名 ○ — —
8 不能完成规定的功能 ○ — —
9 其它瞬时故障重复二次以上 ○ — —
10 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 —

6.3.2 抽样方案                       
6.3.2.1 交收检验采用GB2828中规定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外观、结构、功能检测和电性能检测的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AQL)按表5的规定。
表 5

序号 检 验 项 目 检查水平 合格 质量水平(A QL)
A类不合格品 B类不合格品 c类不合格品
1 外观和结构 一般检查水平Ⅱ 2.5 6.5 10
2 功能和性能 特殊检查水平S-Ⅰ 6.5 -- --

6.3.3 样品的抽取               
  产品提交批的大小由生产厂确定,一般应以同一批(材料和零部件质量、工艺流程不变时) 所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作为一批提交。根椐提交检验批的大小,按表5定的检查水平,确定样本的大小,并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3.4 加严和放宽检查
a) 加严和放宽检查的转移规则按GB2828的规定;
b) 加严和放宽检查的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均与正常检查一致。
6.3.5 检验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a) 安全检查中发现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
  b) 当样品检查中出现的各类不合格品小于或等于表5规定的AQL值时, 则该批产品为合格批,否则为不合格批。
6.3.6 检验结果的处理
  a) 对批合格的产品由质量部门出具合格证,方能入库或出厂;
b) 由于安全不合格而拒收的产品,交方应对该批产品全部返工和重检后方可再提交。收方对重新提交批应进行抽样检查,如再次出现安全不合格,则应停止生产进行整顿;
  c) 由于其它项目检验不合格而被拒收的产品,交方应对该批产品返工,并经全数检验合格后,再重新提交抽检。如仍拒收,则再返工,直至合格。在重新提交批的的复验中如发现安全不合格,则按6.3.6.b)条的规定处理。
6.4 例行检验
  连续批生产的产品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周期地进行例行试验。以确定生产过程能否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例行检验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当产品的设计、工艺及材料有变更时,应进行例行检验。
6.4.1 检验项目和程序
  例行检验项目按表2的规定。检验程序见图2。

             ┏━━━━━┓  ┏━━━┓
        ┏━━┓ ┏━┫电性能测量┣━━┫ 合 格┣━┓
        ┃ 外 ┃┃ ┗━━━━━┛ ┗━━━┛ ┃
 ┏━━━━┓ ┃ 观 ┃ ┃ ┏━━━━━┓  ┏━━━┓ ┃ 
┃从本周期┃ ┃ 结 ┃ ┣━┫ 安全试验 ┣━━┫ 合 格┣━┫ ┏━━┓
┃生产的产┃ ┃ 构 ┃ ┃ ┗━━━━━┛  ┗━━━┛ ┃ ┃ 合 ┃
 ┃品中随机┣━┫ 功 ┣━┫ ┏━━━━━┓  ┏━━━┓ ┣━┫ ┃
 ┃抽取样本┃ ┃ 能 ┃ ┣━┫ 环境试验 ┣━━┫ 合 格┣━┫ ┃ 格 ┃
 ┗━━━━┛ ┃ 等 ┃ ┃ ┗━━━━━┛ ┗━━━┛ ┃ ┗━━┛
┃ 检 ┃ ┃ ┏━━━━━━┓ ┏━━━┓ ┃ 
  ┃ 查 ┃ ┗━┫连续工作时间┣━┫ 合 格┣━┛
        ┗━━┛  ┗━━━━━━┛ ┗━━━┛

图 2

6.4.2 抽样方案
6.4.2.1 安全试验样本为2台。
6.4.2.2 连续工作时间样本为1台。
6.4.2.3 电性能测量和环境试验项目的抽样方案按GB2829的判别水平Ⅱ的二次
抽样方案进行,其样本的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和对应的判定数组见表6。

表 6

不合格 质量水 平(RQL) 判 定 数 组
序号 试验项目 样本大小 A类不 B类不 C类不 A类不 B类不 C类不
合格品 合格品 合格品 合格品 合格品 合格品
Ac Re Ac Re Ac Re
1 电性能 n1=3 20 -- -- 0 21 2 -- --
2 环境试验 n2=3 20 40 60 0 21 2 1 34 5

6.4.3 样品的抽取
  例行检验的样品应从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二次抽样方案的样本应一次抽齐。
6.4.4 合格与不合格判定

6.4.4.1 检验项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a) 外观、结构和功能检查的不合格内容及其分类按6.3.1条的规定;检查中若发现不合格品,则以随机抽取的合格单位产品代替;
  b) 安全试验不符合5.6条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c) 性能测量、电磁兼容试验和环境试验的合格判定:
  若第一样本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项检验合格;若第一样品中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e,则判该检验项目不合格。
  若第一样本中不合格品数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c,且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e,则应对第二样本进行检验。若第一和第二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检验项目合格;若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Re,则判该检验项目不合格。
6.4.4.2 检验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4.5 检验结果的处理
  a) 若例行检验不合格,则该周期内生产的产品判为不合格品。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并应停止生产。待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恢复生产后的第一批产品,必须重新进行例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经过修理或筛选,并经例行检验合格后,方认为该产品合格;
b) 例行检验不合格,而已出厂的该周期内生产的产品,质量责任由生产厂承担。具体处理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c) 经过例行检验的样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上应有生产厂名称、商标和型号。
7.1.2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 生产厂的名称、厂址;
 b) 产品的名称、商标和型号;
 c) 出厂日期:年 月 日(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d) 质量(含包装): kg;
 e) 包装箱尺寸,mm:l×b×h;
f) 防潮、向上、小心轻放、堆码层数等储运标志和字样,其标志应符合
GB191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应有牢固的包装,并有防振、防潮措施。
7.2.2 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连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附件等按设计文件的
规定分别包装。
7.3 运输
  包装完好的产品可用正常的陆、海、空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或烈日暴晒。
7.4 贮存
  包装完好的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15℃~+45℃、相对湿度不大于80%、周围没有酸性或其它有害气体的库房中。贮存期不超过一年,否则,出厂前应再次进行交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