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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招商协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01:25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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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招商协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2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九江市招商协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招商协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九江市招商协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的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利用外资办公室与九江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合并,组建九江市招商协作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 编制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起草全市招商引资相关规定、办法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 组织安排全市重大招商活动,并负责签约项目的情况调度。
(三) 负责全市国内客商的招商引资的统计、报表工作。
(四) 负责区域经济技术协作企业的立项、管理工作。
(五) 负责外地政府驻我市机构的审批、联络和管理。
(六) 负责国内友好城市的联络和经济技术协作;负责我市与其他地区对口支援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七) 受理区域经济技术协作企业的投诉,提供法律服务和政策咨询,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优化投资环境工作。
(八) 督促和协调区域经济技术协作企业的进资、开业、投产和达标经营活动。
(九) 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山)、各部门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 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规范性招商项目资料,指导和参与招商引资信息网络的建设。
(十一) 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宣传、信息发布工作。
(十二) 负责与有关商会、协会、招商中介、顾问、代理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
(十三) 负责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 负责区域经济技术协作企业的党务建设工作。
(十五)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招商协作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内资管理科、外资管理科、区域协作科、信息统计科、投诉法规科(保留"九江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牌子)。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招商协作局事业编制28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 5 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职数4名。
四、其他事项
市招商协作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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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六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政[1999]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认定过错责任,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和叶集试验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承担市人民政府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日常事务。
  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和叶集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和叶集试验区管委会法制部门承担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和叶集试验区管委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日常事务。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各级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实施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的;
  (二)实施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七)使用暴力伤害公民身体的;
  (八)其他违法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四)依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七)其他合法途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和叶集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称责任追究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责任追究机关。
  第八条 责任追究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现执法过错后,由责任追究机关批准立案;
  (二)成立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其程序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依法认定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经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四)因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责任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失误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条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责任追究机关可以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第十一条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行政追偿,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依照《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应予行政追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追偿。
  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一)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四)有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
  (二)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不予追究,但应责令其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相同或类似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被责令限期整改(或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或改正)的;
  (四)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五)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六)对过错案件的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过错责任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责任追究机关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作出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异议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或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应给予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202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德宏州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德宏州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全州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 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云南省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云食药监食〔200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州食药监、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畜牧、检验检疫、商务等部门,对全州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部分县(市)进行抽查性综合评价。各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评价指标构成如下:
  (一)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55%;
  (二)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30%;
  (三)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另设加分项目10分,减分项目10分(见附件3)。
  第五条 管理指标评价(见附件1)
  评价内容包括:政府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监管条件及制度保障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监管工作创新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六条 品种检测指标评价
  (一)检测品种:
  1.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问题突出的食品;
  2.当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定的重点品种,并结合各县(市)食品消费情况确定。
  (二)检测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三)品种检测要求:按照统一检测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抽样方法、统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和评价;
  (四)检测经费:食品放心工程品种检测指标评价的检验经费由各级政府安排解决。
  第七条 消费者的满意度评价(见附件2)
  (一)评价内容包括: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了解程度、实施效果、食品安全状况满意度、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二)在当地的居民中进行,每个县的样本数不低于100人,社区居民、政府公务员、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各占20%。
  (三)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价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委托州、县(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实施。
  第八条 综合评价的时间安排
  (一)各县(市)于每年12月上旬完成综合评价自评工作,并上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于12月中旬对部分县(市)进行抽查性综合评价。
  (三)12月底前,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县(市)的评价结果并对全州进行综合性评价,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报州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评价结果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及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或发布。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县(市)、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或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评价细则
     2.食品放心工程消费者满意度评价调查问卷
     3.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评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