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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明确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12:47  浏览:8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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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明确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明确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近来,不少省份和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来电、来函询问或反映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有关政策和问题。鉴于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企业规模较小,但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社会需求依然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当地经济
的发展,并有效地推动当地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所(西藏自治区除外)均应按照财政部财协字〔1999〕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脱钩改制,并如期完成。
二、根据《公司法》关于“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的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其最低注册资本可为10万元,但在改制后5年内应逐步达到30万元。
三、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改制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其注册会计师数量必须达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应当改制为合伙事务所。改制为合伙事务所的,只要有规定的办公场所,并符合当地工商登记的要求即可。
四、设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县以下地区的事务所,出资人、发起人或合伙人的年龄可以放宽到70周岁以下。
以上政策只适用于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脱钩改制的事务所,设在省会城市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均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审核批复。
附件:适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
所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地区名单(略)



19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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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3〕2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已于2003年4月7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74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中医药事业乃至整个卫生事业的一件大事。在全国范围内认真做好《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对于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现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医药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中医药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祖国优秀文化,反映我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确立中医药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制保障。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实质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把《中医药条例》的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学习《中医药条例》,要牢牢把握《中医药条例》的两个基本指导思想,一是采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加强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学习《中医药条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对学习材料、学习内容、学习进度和学习效果的检查做出具体安排。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理解《中医药条例》在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原则规定和规范要求;要注意把《中医药条例》的学习与“四五”普法教育和防治非典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相结合。

  三、宣传《中医药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中医药条例》的宣传活动,将《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实质及重大意义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根据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座谈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系列报道等各种形式,面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与中医药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舆论环境;《中医药条例》的宣传要与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的宣传相结合,要与展示中医药工作成绩、树立部门良好形象相结合,要与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意识相结合。

  四、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中医药条例》的贯彻落实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中医药工作实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中医药条例》的贯彻落实方案;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和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要加强管理,规范中医药从业人员的行为,依法管理各项中医药工作;要以《中医药条例》为准绳,认真对照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积极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提高。

  五、加强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医药条例》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当地有关中医药的法规,本着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原则,做好《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要周密组织和安排,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上报。

  《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认真组织实施。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于今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我局。


                                  二○○三年六月五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八十四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图书出版单位在本埠以外设立编辑部或者其他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