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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2:50  浏览:8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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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YY/T 0287-2003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该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YY/T 0287-2003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代替YY/T 0287-1996)
该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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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200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照市园林绿化局核准的数额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绿化局提出,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49号)《2008年第1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7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老年居民,是指2008年9月30日前,具有马鞍山市市区非农业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金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所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及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工作,并安排工作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市公安部门负责自愿参保城镇老年居民的户籍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老年居民的身份认定、参保的组织实施及死亡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城镇老年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参保。从1996年1月起,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费率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历年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其中后三年以2006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合计缴费29470元。
截至2008年9月30日,参保城镇老年居民年满70周岁的减缴2000元,7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缴2000元,减缴后缴费额最低不低于6000元。
第五条 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老年居民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在规定的缴费标准内减缴6000元。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根据《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已缴纳6000元或9000元的,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第六条 自愿参保的城镇老年居民,应自本办法实施起1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2008年10月1日以后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老年居民,自转户之日起1年内按本办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七条 自愿参保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为每月440元,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城镇老年居民中已享受遗属抚恤金的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原抚恤金不再享受。
第九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自愿参保的城镇老年居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所缴费用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自愿参保的城镇老年居民死亡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费,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个人账户有储存余额的,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同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老年居民还应提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将自愿参保城镇老年居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以户籍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户口性质、人员类型、户口所在地、缴费额、减缴额等有关信息编制花名册(其中社区编制的花名册需经街道初审),由区政府审核汇总,统一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区政府报送的参保人员确认后建档,并由各区通知符合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第十五条 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城镇老年居民,从2008年10月起领取养老金;2009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城镇老年居民,从缴费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 城镇老年居民死亡后,各区应及时填报《马鞍山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减少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 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未足额征缴或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涂县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由当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