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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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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人事司)。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

基层税务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加强基层建设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为了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基层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的中心,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物质基础。基层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要求,确保基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2)以人为本,强化管理。基层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和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要围绕税务人员的全面发展,积极开展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激励人,塑造人,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中,培养“四有”税务人才。
(3)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基层建设必须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不断增强基层建设的生机与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建设水平。
(4)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基层建设各项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基层建设中,尤其是在规范机构设置、调整业务流程时,要注意周密安排,做好思想工作,提高效率,又要保持队伍稳定。基层建设必须立足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切忌搞形式主义。必须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讲求实效,防止“一刀切”的现象。

二、基层建设的主要内容
3.领导班子建设。以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和抵御腐蚀能力为重点,加强基层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配备好基层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加大基层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力度,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充实基层单位领导力量。
4.组织体系建设。基层税务部门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税务机构的设置必须遵循依法、求实、效能、规范,有利于税收工作开展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工、青、妇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5.干部队伍建设。坚持科学管理,从严治队,热情带队,着眼于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岗位技能和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
(1)思想政治方面。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业务素质方面。充分利用系统内外的教育资源,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在抓好各类培训的同时,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要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建立税务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网络。要坚持按需施教,统筹规划,加强组织管理和考核评估。建立干部学习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与使用的重要依据,切实执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的规定。
(3)工作作风方面。树立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团结拚搏、争创一流的良好行业风气。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实行公开办税,实施“阳光作业”,为纳税人提供文明、诚信、热情、高效服务。实行政务公开,营造民主管理氛围。树立艰苦奋斗、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勤俭节约、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精神,雷厉风行、令行禁止,讲究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6.管理基础建设。全面贯彻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的税收各项征管制度。按照“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推行分级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7.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税务人员廉洁从政意识,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落实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查处税务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行为,形成良好的税风税纪。
8.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引导税务人员不断更新观念,加强对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实际操作应用能力。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完善工作制度,简化工作手续,规范工作程序,杜绝重复建设、重复开发,提高数据质量和网络安全,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9.税务文化建设。依据各单位的客观条件,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过程中,努力建设物质、制度、行为和精神文化。引导税务人员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营造文化建设氛围,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税务部门的行业文明形象。
10.工作生活环境建设。加大基层建设投入,保证正常经费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技术装备基层单位,不断提高基层工作电子化水平。逐步改善基层办公、生活条件和交通工具等。因地制宜地美化、绿化、优化环境。建好文体活动室,图书资料室等设施,丰富税务人员业余生活。

三、基层建设的标准
11.政治过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税务人员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诚税收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团组织健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好。
12.业务熟练。熟悉现代税收、市场经济、法律、财会、金融和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全面掌握岗位技能,熟练处理各项税收业务。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测试措施落实,业务考核达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圆满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
13.作风优良。岗位目标责任明确,行政管理制度落实。办公、学习、生活基本设施齐备,环境整洁。政务公开,内部、外部关系融洽、协调。实事求是,言行一致;爱岗敬业,团结拚搏;服从指挥,令行禁止;秩序良好,税容严整;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社会形象良好。
14.执法公正。管理科学、高效,征管机制健全,工作流程规范,税收手续完备,数据完整准确,档案资料齐全,监控责任落实,达到规定的指标和要求。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两权”监督措施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严重责任事故,无刑事犯罪案件。查处税务违法违纪案件有力。
15.服务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规范服务内容、程序、方式和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

四、基层建设的领导与措施
16.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建设的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和指导。要按照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制定基层建设的目标,明确基层建设的重点,提出基层建设的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基层税务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把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17.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基层意识和群众观念,建立各级领导定点联系基层制度。领导机关布置任务、安排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要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条件相对比较困难的基层单位,要作为基层建设工作的重点,予以更多地关心,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18.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基层建设,并明确分管领导重点抓。地、市以上税务机关的人事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基层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分析基层建设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19.科学考评,加强监督。上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目标评议考核体系,把基层建设的目标、标准、内容纳入到领导机关的绩效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之中。要规范管理方式,保持领导机关抓基层建设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的一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要规范管理行为,对督导基层建设的方法、步骤等做出明确规定。要健全基层建设激励机制,加强监督,严格奖惩兑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促进基层建设的全面发展。
20.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级领导机关要选好用好基层建设活动载体,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培养、树立、宣传和奖励,关心爱护先进典型。要加强对争先创优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典型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使广大税务人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推动基层建设深入开展。

本《纲要》是基层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从实际出发,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纲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5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政函〔1995〕011号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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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莫埃利岛)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莫埃利岛)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人组成的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科别及人数为:外科1人,妇产科1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科摩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莫埃利岛丰波尼医院。

  第四条 科方为中国医疗队每人无偿提供一套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空调、冰箱、煤气灶、炊具和家具)、水、电(每两个月为每名医疗队员提供40000科摩罗法郎)。并为医疗队提供一辆汽车及一部电话,负担科国内电话费和提供汽车燃料。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科摩罗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工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摩罗工作期间,科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一切税款,包括中国医疗队员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实行与科方医生相同的工作时间。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科方各自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摩罗工作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或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的休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科摩罗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科摩罗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科方保证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二000年六月五日止。
  如科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莫罗尼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摩罗大使      科摩罗卫生和人口部长
        徐代杰        本·谢克·穆泽·谢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

根据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国家社科基金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特别委托项目单独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依据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全国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建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应国家社科基金特点的项目资助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章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资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8.成果鉴定费:指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该项目经费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
第十条 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项目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单项资助金额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并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通知书回执,在一个月内将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挂号寄到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O%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
3.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4.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的;
5.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有以上重要事项变更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四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目和单据,以备财政、审计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自筹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993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