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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非法经营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52:17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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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非法经营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非法经营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对查扣的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卷烟是否应视为走私烟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必须通过合法的经营渠道销往国外。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他有权单位特殊批准,在国内市场上经营此类卷烟的可视为经营走私烟,应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的规定,按无证运输或比照第十一条无特种专
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处理。
各地在查处此类案件时,要注意识别假冒卷烟,一经发现坚决销毁,不得流入市场。



199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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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外经、外贸、外资管理,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调整优化外经贸和招商引资组织机构,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整合市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职能,解决招商引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分散、职能交叉的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宜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并,成立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对外保留宜春市招商引资合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综合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

1、将市本级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和进入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划入经济技术开发区,其职能为:(1)负责招商引资政策和投资环境宣传、项目管理、综合协调和跟踪服务,策划、组织重大招商活动;(2)负责职权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合同签约的组织工作;(3)收集、整理、研究招商引资政策、项目、客商资信等信息资料,建立数据档案;(4)协调处理与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日常工作;(5)负责市直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综合统计、报表;(6)负责与市外经贸委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

2、将与境内客商协会、商会的联络协调职能划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措施。

(二)贯彻执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指导全市外经贸体制改革和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三)研究拟定和执行外经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和结构等调控建议;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

(四)配合国家外经贸部和省外经贸厅依法负责我市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五)执行省、市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配合省外经贸厅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管理涉及国家出口管制的有关事务,指导、协助进口单位申领外国对华出口所需最终用户证明,协助省外经贸厅负责出口管制产品和技术出口的审核,协助出口单位申领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分析、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我市招商引资的管理规章;研究拟定我市招商引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按规定办理审批外资企业的设立,监督检查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负责招商引资计划统计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七)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及完成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建立、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管理。

(八)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开展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的情况调度,协调有关方面解决签约项目落实中的问题。

(九)归口管理我市对外援助,执行我国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审核申报援助项目、专项优惠政策、专项基金等。

(十)负责我市国内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规章,拟定和执行我市国内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和措施;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

(十一)参与我市外经贸和招商引资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和招商引资统计及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执行国家的多边经贸政策,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在我市的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国际组织对我市技术合作事务。

(十三)负责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计划、管理规章。

(十四)按国家制定的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进行管理,承担资格的初审及上报工作;管理外商驻我市代表机构、外省驻我市外经贸办事机构;宏观指导我市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和大型招商引资活动,研究拟定举办上述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五)负责与外经贸部驻外经商参处(室)及国家进出口商会的联络工作;指导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宜春支会、中国中际商会宜春商会、宜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学会工作,负责境外客商投诉受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设7个职能科。

(一)秘书科

(二)计财科

(三)对外贸易管理科

(四)内资管理科(区域经济合作科)

(五)外资管理科

(六)对外经济管理科

(七)督查调研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行政编制28名,事业编制12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其中纪检监察编制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

科级职数11名,其中: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1名。

五、其它事项

原所属单位随机构的合并,一并划入合并后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社会影响,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计划于2001年7月中
下旬组织各地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和目的

宣传活动的重点是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
准入的职业范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通过宣传,引导企业逐步建立职工培训、考
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职工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同时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国家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更好地开展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工作
提供政策依据。

二、宣传方式和要求

在宣传活动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周或宣传日活动,积极采取上门宣传、
现场咨询、专题报告以及在主要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特别是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以及职业院校,对职工和学生所关心的就业、职业技能鉴定以及
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政策进行宣传和咨询。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充分发挥当
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的作用。

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明显位置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
要有职业资格等级水平的栏目,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
应要求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凭证推荐就
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也要在明显位置公告所涉及的就业准入的职业(工
种)范围。

三、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宣传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这次宣传活动与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以及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关于大力推进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计划,采取有
效措施,精心组织,使这次宣传活动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工作,请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我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二OO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