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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曹轶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9:54  浏览:8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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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曹轶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曹轶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法决定罢免曹轶欧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曹轶欧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她的代表资格的罢免而相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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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几类典型案件的诉讼调解能力

杨亚新


  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很多,所遇到的当事人也各不相同,因此,所适用的调解手段和方法也不应是相同的。调解是一项观察的艺术,应当建立在对当事人的充分观察上。首先要善于“听其言,观其行,而知其人”,在实践中,我们针对一些典型的案件可采取一定的调解方法。
  (一)针对群体性纠纷的榜样示范法
  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一直把模仿看做为一种先天倾向,很多人都有一种天然的冲动去照样做其他人的行为。这种心理在审理群体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很多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于是他们常常带着从众心理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榜样的力量不可忽视。于是,法院先从法律角度向其中一位被告解释了诉讼时效问题,在该被告愿意协商让步的前提下,通知所有的当事人前来开庭,这不仅省去了诉讼时间、诉讼成本,而且无形中给予当事人旁听他人庭审的机会。
  (二)针对婚姻家庭和相邻纠纷的舆论导向法
  社会舆论在案件审理中有利有弊,群众的激烈情绪是无法压抑的,他们一旦接受了舆论,就会很快把它加以扩散,以致使舆论的形式与传播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当一个在生活受到挫折与困难不能解决的时候,其实也是她最容易接受某种舆论的时候,当舆论和个人的需要愿望相吻合,舆论的渗透力量就产生了微妙的转折作用。
  (三)针对医疗纠纷的换位思考法
  医患纠纷,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近几年来,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患者都是怀着对大医院的信任来就诊治疗的,但由于治疗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当时当地的诊疗水准,医疗行为本身又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确定性,一旦出现了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无法预料的医疗事件,患者第一个想到的是医院的过错,而不是医学上不可避免的医疗意外。很多当事人甚至还出现幻觉、妄想,变得疑心重重,尤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还牵涉到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病患者对鉴定专家的公正性常常产生怀疑,从而与法院的委托鉴定也对立起来。而医院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医院的名誉,针对病人的起诉,也往往立场坚定,坚决不予妥协。医疗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一个用语不慎就容易造成强制调解的局面,所以我们法官就将调解的出发点放在让患者和医院进行换位思考上,从谈话中引导双方都从对方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往往会收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从原告自身疾病的焦急心理出发,不以案件的结案为目标,想方设法组织医院协调,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
  (四)涉老案件的倾听法
  法官有时候就像医院里的大夫,要像医生那样学会耐心地倾听病人的述说,才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在办理涉老案件的时候。作为血脉相连的双方,老人和亲属或者子女之间的矛盾往往源于沟通的缺乏。这类案件是比较特别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超越的矛盾与诉讼中所表现的争议往往又不相一致。要解决这类纠纷,法官必须有耐心从当事人的琐碎的谈话中寻找双方矛盾的真正焦点和潜在的解决方法。特别对于其中的老人,走上法庭多为其所不愿,心中自然颇多苦水。这时候,法官要善于疏导,善于倾听,并且不带任何框框,让他把心中的积郁一吐为快,才能够对症下药去解决问题。对于这类双方之间存在亲情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心情清爽了,沟通也就不再有障碍,症结也就自然容易解开。
  (五)二手房买卖中的穿针引线法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的今天,二手房买卖是民事争议发生得比较集中的一个领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买、卖、中介三方当事人。而由于三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立场,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互相牵制。法官调解就要从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寻找突破口,听取三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从中找到最妥善的解决方案。
  (六)损害赔偿中的心理暗示法
  法律是公开的,每个人的理解程度却各不相同,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认同,现实调解结果的双赢,不仅要善于解释法律,还要灵活利用暗示的作用,暗示得越含蓄,效果越好,最终让当事人自己开窍,自己选择,从而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互谅互让,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正义。其实,庭审中法官使用的暗示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语言暗示、行为暗示,只要调解时法官的用语有分量又有分寸感,充分运用暗示技巧发挥法官的个人魅力,平等待人,法官尊重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也就自然会尊重和信任法官,法官的调解也就会被当事人真正地接受。
  (七)矛盾激化案件的冷处理法
  对于一些矛盾尖锐的案件,强行判决或强制调解都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有时甚至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对于这类案件,不能急于解决,而需冷却钝化矛盾,再寻找最佳时机介入调解,案件就容易处理得多。
  审判是一门科学,调解则更是一门艺术。由于每个案件细节的千差万别,上述的调解方法与针对对象之间并没有绝对地关系和关联,事实上同一个案件能适用到几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这就需要我们法官用心去体会和把握,而这一点应该贯穿于我们的整个法官的职业生涯,因此,每个法官应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阅历、经验和观察能力,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探索,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们法官的调解疏导能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督办检查工作的要求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办检查是各级政府及直属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点工作,围绕人大对政府工作审议的意见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意见、批评、提案,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好落实。
  第四条 督办检查机构要充分发挥督促查办、协调反馈、参谋助手的作用,不断强化督办职能,延伸督办领域,除固定列席本级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外,还要参加本级政府主要领导重要的政务活动,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做好督办检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的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上级文件决定需由本级政府承办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评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七)重大的信访案件和重要的群众建议;
  (八)其他需要督办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文件、电报确定事项的督办检查工作。
  (一)分解立项。对所督查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征求有关单位和领导的意见,提交政府会议或分管领导审定后,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督办要点。
  (二)督促检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取电话和信函督查等常规督查方式外,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
  (三)综合反馈。负责各类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综合反馈,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大事实事,通过《督查专报》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呈请领导批示的工作,以《督查专报》呈政府有关领导。
  第七条 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办检查工作。
  (一)登记分发。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督查部门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转承办领导和单位。对列入督办的批示和交办事项要同时填写并下发《督查通知》。
  (二)督办检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领导关注的重要事项要进行实地督查,及时催要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急件一至五日内办结;非急件15日内办结,办理难度较大的件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三)综合反馈。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并及时呈送政府领导阅批。
  第八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一)登记分发。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内容分类、编号、登记,确定答复时限,经督查部门或办公室领导审定后通过《督查通知》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督办检查。用电话、信函、抽查或组织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
  (三)综合反馈。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由承办单位代市政府起草答复函,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答复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对市以下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由本级政府承办单位起草答复函,经市政府督查室把关后,以正式文件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报同级人大人事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同级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立卷归档。凡由督查部门处理办结的督办检查事项的有关资料,均按档案部门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定期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政府督查部门可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定期督促承办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跟踪督查。对重点工作、大事实事或难以落实的工作任务,可采取跟踪督查的方式,随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政府督查部门可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督查部门协调不了的,应及时将情况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提交政府领导协调。
  第十三条 实地督查。对上级或本级政府领导批示的重点督查事项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督查部门可派人或组织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深入到实地调查研究,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抓好查办和综合反馈。
  第十四条 联合督查。对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可同党委督查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督查,根据实际要求统一或分别向有关领导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领导督查。督查部门根据政府决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及时向政府领导提出开展领导督查的建议,向领导提供一个时期需要政府领导督办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供领导参考。督查时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督查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反馈领导督查后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其他督查方式。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工作责任制度。
  (一)各级政府督查部门是本级政府督办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本规则第五条内容的督办检查、沟通协调、综合反馈等项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好上级领导或督查部门交办的督办事项,同时负责抓好本级政府、本单位的督办检查工作。
  (三)牵头或承办单位在接受工作任务后,必须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层层分解,工作细化量化,具体责任到人,确保取得实效。
  (四)协办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和实际任务,积极支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推诿,因协办单位不支持、不配合致使工作任务没有如期完成的,要严肃追究协办单位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协调制度。
  接受督办任务的牵头或承办单位要按照政府督办通知要求,负责召集协办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落实方案,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落实中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牵头单位协调不了的,提出意见,由政府分管领导协调;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各承办单位在落实中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不执行政府的督办通知。
  第十九条 请示报告制度。
  列入政府督办的工作,牵头或承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向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漏报、迟报或不报。各牵头或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督查部门说明。各级督查部门要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督办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评比制度。
  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各级政府和各直属单位,考核内容为列入政府督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通报制度。
  政府督查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列入督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的,甚至敷衍塞责、拒不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部门代表政府开展督办检查工作,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在本级政府辖区内可以充分行使督查权,其主要职权:
  (一)工作布置权。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政府督查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的各项决策有权按照工作分工和政府领导意见对列入督办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交办,落实牵头或承办单位。
  (二)现场督查权。督查人员可持《大庆市人民政府督查证》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娱乐场所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督办检查,相关单位、部门必须无条件支持和配合。
  (三)听取汇报权。对列入政府督办的事项,有权要求牵头或承办单位、部门向其报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沟通协调权。在办理督办事项中,对单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掣肘而出现的矛盾、问题有权进行沟通,协调解决督办过程中出现的“中梗阻”问题。
  (五)批评通报权。对督办事项敷衍塞责甚至久督不办的单位、部门及领导,除定期或年底通报外,还可依情况随时予以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六)建议处分权。对在督办事项中因推诿扯皮、拒不办理造成一定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建议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或行政处分;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要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其进行刑事处分。

                第七章 工作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统一名称为县、区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室。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要配齐配强督查工作人员,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政策水平和事业心的同志从事督办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干部的职级应高配。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直属部门要加强督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督查人员素质,提高督办检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不断改善督查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在办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手段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为阅读重要文件、参加会议、跟随领导下基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建立业务指导关系,上级督查部门要指导下级督查部门开展工作。下级督查部门要定期向上级督查部门  报告督办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经常沟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各级政府及直属部门要在本辖区内建立督办检查工作网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的督查工作格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