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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11:41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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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普遍开展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地抑制了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但是,由于城市污染防治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城市环境保护问题依然严峻。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
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健全城市环境管理机制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和“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战略方针,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环
境综合整治的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定量考核。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和完善市长统一领导下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实现城市环境保护目标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在确定城市大气、水域和噪声功能区的基础上,着重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提高居民文教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努力控制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重点搞好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使城市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八五”期间,要使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趋势得到减缓,部分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城
市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有所缓解;到2000年,城市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使城市环境质量与人民生活“小康”水平相适应。
“八五”期末,全国城市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7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3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2%;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50%;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15%;汽车尾车排放达标率不低于80%;城市
绿化覆盖率提高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五平方米;垃圾日产日清,初步完成公厕改造;城市容貌整洁,市区基本无裸露地面;城市道路铺装率达到90%,其中主干道达到100%,路面完好率达到80%以上。
到“八五”期末,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基本得到控制。1990年年日平均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城市,在维持现有较好水平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改善;超过二级标准的城市,1995年年日平均浓度下降5%;超过三级标准的城市力争下降10%。大气中
二氧化硫年日平均浓度力争维持在1990年水平;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0%,其他水域主要功能区的水质有所改善;交通干线噪声等效声级维持在1990年水平,污染严重的城市应有所下降,最高力争不超过73分贝,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提高5%。
三、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防治工业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合理地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能源结构和原材料结构。采取措施逐步淘汰原材料消耗高、耗能高、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停止生产污染严重的产品。城市工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
,应对工艺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经济、环境效益进行论证,禁止采用耗能高、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各工业部门应加强生产管理,制定并争取实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和工艺设计标准。各企业应结合技术改造提高工业“三废”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率,实现“三废”资源
化。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市,应逐步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的污染物应在企业或城市区域内等量消减,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应采取“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和“工民互带”等措施,做到“增产不增污”。
四、积极推行污染集中控制,提高防治效益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必须从城市的总体效益出发,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积极推行对污染的集中控制。对过于分散的污染源和不宜集中处理的特殊污染物,应进行单独处理或者预处理。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改变城市燃料构成和供热方式,控制大气污染,综合合理利用能源。城市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应根据用电和供热的需要实行热电结合;对现有的中低压凝汽式发电机组,应改造为供热机组或采用大容量发电机组替代,以提高能源利用率。煤炭、石油、
化工、冶金等部门,应优化能源利用,将适合民用的煤炭、可燃气及余热资源优先供应城市民用,发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替代燃煤民用炉灶和分散供热锅炉。煤炭生产及供应部门应发展煤炭加工技术,提高煤炭洗选能力,积极发展工业和民用固硫型煤,对用户实行对路供应。机械部门
要逐步淘汰燃烧效率低、污染严重的陈旧锅炉和机动车产品,推广燃烧效率高、污染轻的新产品,开发燃煤工业锅炉和炉窑的燃烧新技术,控制二氧化硫排放。
距离相近的企业和可以共同处理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对污染实行联合集中处理或者与生活污水一起处理。对造纸制浆、电镀、热处理等污染严重的行业,应逐步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
企业排放固体废物应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理、处置工作。排放有毒有害废物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有毒有害废物进行集中处理或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危害。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治污染能力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继续加强城市供排水、公共交通、污染治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功能和环境质量。采暖地区
城市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尽可能实行集中供热,联片采暖,一般不得再建分散的公用供暖锅炉房;积极发展城市燃气,在城市附近开发的天然气要优先供给民用,替代民用小煤炉的燃烧方式。经济开发区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应与集中供热、燃气化或型煤化、垃圾收集和处理、供排水系
统、地面绿化、道路硬化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八五”期间,大、中城市应完善城市排水管网,特别是污水截流干管的建设,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氧化塘或采用科学措施解决污水排放问题,集中力量整治城区内不符合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江、河段以及沟、渠、湖、塘。
大中城市要逐步实行垃圾收集容器化和密闭运输,近期以高温堆肥和卫生填埋等方式为主进行处理,改善城郊环境卫生状况,减少农田占用面积,鼓励垃圾综合利用,减少垃圾量。
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尽快形成干道网,提高路面质量。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应适度发展立体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控制交通噪声和机动车辆尾气污染。
加强以绿化为主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覆盖城市街路两旁的裸露地面,并逐步建立一批立体绿化和楼顶花园的示范工程,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六、疏通、拓宽资金渠道,扩大资金来源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采取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的经济政策,开辟各种资金渠道。
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家已经规定用于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的资金,要落实来源并合理安排使用,要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并适当增加预算内的环境保护资金;综合利用利润留成应当用于治理工业“三废”;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应重点用于城
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等。有条件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的城市,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资金,应有相应部分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应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和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
理;积极争取国外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的优惠贷款及赠款,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
七、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健全监督执法队伍
城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管理,进一步落实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城市市容达标为核心的各项制度,加强城市建设和环境管理的法制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土地等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城市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管理,保证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效果。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创建“烟尘控制区”、“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活动,评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项目,推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建立健全城市环境管理监督执法队伍,增强执法力量。城市建设监察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人员应统一标志,持证进行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监察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队伍应依据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对监督管理人
员,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建立考核制度,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城市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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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6月5日)
教民[2000]8号


  为加强内地新疆高中班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内地新疆高中班的顺利开办和成功举办,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我部制定了《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新疆班)的领导和管理,结合新疆班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新疆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始终贯彻教育工作的“三个面向”和“四个统一”的要求,为新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团结,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立志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高中毕业生。

  第二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有关新疆班的方针、政策,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检查、评估,以及有关协调工作。凡涉及办学体制、方针政策和招生计划等办学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逐级上报,归口教育部批准后实施。设有新疆班的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业务指导和毕业生升学计划工作。

  第三条 新疆班由所在市教委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双重领导,以所在市教委领导为主。各市教委在市人民政府教育支援新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新疆班办学工作方针、政策,制定相关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解决办学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疆班办学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负责新疆班的招生、进出新疆的组织、经费划拨、派遣新疆班管理教师等工作,并根据新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初步意见,报教育部审批;配合教育部、内地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解决办学中的有关问题,定期组织对内地办班情况的考察和调研。

  第五条 新疆班要设在内地教学条件、质量好的一类非民族中学或符合条件的高校附属中学,实行合校分班,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新疆班的工作要纳入全校工作计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 新疆班学制四年,含预科一年。新疆班学生不分民族统一编班,使用汉语文授课。预科阶段重点补习初中的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以达到初中毕业水平。教材统一使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预科教材。

  第七条 预科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学习成绩很差,跟班学习预科阶段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退回新疆,并可补录新生;预科结业后,进行结业升学考试,考试合格升入高中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退回新疆。

  第八条 高中阶段的教学按当地教学计划执行,可以参加会考。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水平确定新疆班编班形式,不作统一要求。可与当地学生合校分班或混合编班;学习成绩优秀,能够在当地普通高中插班学习的学生,可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毕业后发当地学校高中毕业证书。

  第九条 要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并有管理和教育经验的人员担任新疆班学校的领导和教职工。新疆班的编制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教职工以1:8(一个班8个教职工)比例配备。实行“定编不定人”,定期轮换,对不合格教职工及时调换,确保优秀教师到新疆班任教;新疆派到新疆班的管理教师,要服从当地学校的领导,在学校统一管理下进行工作。

  第十条 设有新疆班的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重视德育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民族问题理论为指导,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以及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把政治思想工作寓于各科教学和校内外各项活动中。政治课除按要求组织教学外,还要根据新疆各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实际,特别注意加强以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主义教育;加强以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民族团结教育;加强行为规范、革命传统、勤俭节约、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和无神论的教育,以及纪律教育、法制教育等。

  第十一条 新疆班招生工作,在教育部指导和监督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负责组织。按照教育部关于新疆班招生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把握新生入学关,确保生源质量。每年录取的新生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80%以上,同时招收10%的汉族农牧民子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比例,按各少数民族人口占新疆总人口比例确定。

  新疆班限招户口在新疆的各民族学生,凡勤奋学习、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学完初中全部课程、年龄不超过十七周岁、身体健康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即中考),由新疆自治区教委负责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凡报考新疆班的学生,必须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体检要求,进行全面身体检查,严格进行肝功能化验和胸肺透视。体检表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署意见,医院盖章后有效。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各地、州(市)考试、阅卷、体检工作结束,将预选学生的档案、中考成绩、体检表等材料统一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班领导小组高中班工作办公进行审查,再由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录取学生的档案(包括初中三年的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团员证明书、体育合格证和中考材料),都要随学生送内地该生所在学校。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条件不合格或者有冒名顶替者,学校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退回新疆。

  第十五条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学校凭录取通知书为学生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并建立学生档案。对在册但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商新疆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接回新疆治疗;如家长要留子女在内地治疗,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新疆班的管理,要坚持“爱、严、细”的原则。学校要严格执行当地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校纪校规,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在学习、生活上要关心、爱护,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民族班学生的实际和心理特点,学校管理工作要安排到每个方面、每个环节,做到细致入微,责任到人。对学生中发生问题和情况,要认真对待,正确区分,及时加以解决。

  新疆班学生要学好民族语文。学校要购置一定数量的有关民族文字书刊,供学生在课余时间自学,并可组织讲座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学好民族语文。

  第十七条 经过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要进行补考。补考后仍有2门主课或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实行逐步淘汰,退回新疆,在当地学校就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能中途转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可休学一次。休学时间最长期限为一学年。

  第十九条 新疆班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长爱幼,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严禁打架、骂人,严禁饮酒、吸烟、赌博,杜绝各类不良行为的发生;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和无神论教育,防止学生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严禁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学生要按时作息,不得无故旷课,因故不能上课或有事外出的要经批准。学校应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和劳动技能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定,作为对学生奖惩和升留级的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操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书面通知家长,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二十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或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给予必要奖励。学习期间,凡受表彰的学生,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参考。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要写出报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新疆自治区教委备案。凡被退学返回新疆的学生,由新疆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家长按时接回。

  第二十二条 凡拨给新疆班的各项补助专项经费要在校长统一管理下专款专用,收支单独列帐核算,并将收支帐目和预算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新疆班办学所需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和医疗费等,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85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民[2000]2号)的规定,由支援城市政府负责解决。在物价水平上涨时,要及时提高生均经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和医疗费补贴经费,按年度直接拨付给办班学校。

  第二十四条 新疆班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原则上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生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每生每年900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统一收取,并按年度足额拨付给办班学校。对于贫困农牧民和城镇特困职工子女要酌情减免有关费用,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凡各地方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给新疆班学生的学习、生活补贴经费的发放,要实行困难补贴金、奖学金制度。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予以补贴,不搞平均主义。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学生生活补贴具体办法。学生就餐一律实行饭菜票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44号),自即日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全市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长 王世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