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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3:33:19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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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现将调整后的药品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的原则是,在不降低企业实际出厂价的前提下,以市场调查的实际价格为基础,按规定的流通差率重新核定零售价格。

  二、附表所列品种的原研制药品和GMP企业生产的氨苄青霉素和羟氨苄青霉素口服制剂,我委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专家审议后单独定价,上述药品在单独定价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附表所列同一品种、剂型,但规格不同的药品,产地省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于11月15日前重新核定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四、各地要加强对中央管理药品实际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实际价格低于规定价格较多的,要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五、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0年11月5日起执行。

附表: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表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调后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编号
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零售价
备注

1
氨苄青霉素
胶囊
0.25g*10粒

5.6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20粒

11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2粒*2板

13.2
非GMP企业

颗粒剂
0.125g*12袋

7.8
非GMP企业

氨苄青霉素钠
冻干粉
0.5g

0.80
非GMP企业

冻干粉
1g

1.50
非GMP企业

冻干粉
0.5g

0.98
GMP企业

冻干粉
1g

1.84
GMP企业

氨苄青霉素/舒巴坦
注射剂
0.75g

18.3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75g

22.5
GMP企业

2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0.125g*10粒

2.8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12粒

3.2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20粒

5.4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12粒*2板

5.9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12粒*4板

11.6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50粒

12.9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200粒

45.8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0粒

4.0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20粒

7.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24粒

9.0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30粒

11.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2粒*4板

17.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0粒*5板

18.6
非GMP企业

胶囊
0.5g*16粒

7.7
非GMP企业

羟氨苄青霉素
冲剂
0.125g*10袋

5.8
非GMP企业

羟氨苄青霉素
颗粒剂
0.125g*12袋

7.2
非GMP企业

3
头孢唑啉钠
注射剂
0.5g

2.5
非GMP企业

注射剂
1g

4.0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5g,铝盖,
模制西林瓶

3.5
GMP企业

注射剂
1g,铝盖,
模制西林瓶

6.5
GMP企业

注射剂
0.5g,易拉盖,
管制西林瓶

4.4
GMP企业

注射剂
1g,易拉盖,
管制西林瓶

8.0
GMP企业

4
头孢克罗
胶囊
0.25g*3粒

15.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6粒

28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6粒

42
GMP企业

颗粒剂
0.125g*6包

13.6
非GMP企业

颗粒剂
0.125g*6包

24
GMP企业

冲剂
0.1g*6袋

10.6
非GMP企业

冲剂
0.1g*9袋

15.2
非GMP企业

冲剂
0.125g*6包

13.6
非GMP企业

5
头孢哌酮钠
注射剂
0.5g,冻干粉

11.3
GMP企业

注射剂
1g,冻干粉

17.5
GMP企业

注射剂
0.5g,溶媒结晶粉

35.5
GMP企业

注射剂
1g,溶媒结晶粉

65
GMP企业

6
头孢他定
注射剂
0.5g

34
非GMP企业

注射剂
1g

65.5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5g

49.5
GMP企业

注射剂
1g

96
GMP企业

7
阿昔洛韦

 
片剂
0.1g*12片*2板

14.0
非GMP企业

片剂
0.1g*30片

17.5
非GMP企业

片剂
0.2g*10片

8.5
非GMP企业

片剂
0.2g*20片

16.2
非GMP企业

片剂
0.1g*24片

24.8
GMP企业

片剂
0.2g*10片

21
GMP企业

阿昔洛韦
胶囊
0.2g*10粒

9.2
非GMP企业

阿昔洛韦
注射剂
0.1g

8.0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25g

15.2
非GMP企业

8
氟康唑
胶囊
50mg*6粒

107
非GMP企业

胶囊
50mg*7粒

124
非GMP企业

胶囊
50mg*12粒

201
非GMP企业

胶囊
100mg*8粒

261
非GMP企业

胶囊
150mg*1粒

49
非GMP企业

片剂
50mg*3片

53
非GMP企业

片剂
50mg*6片

105
非GMP企业

输液
100ml:200mg

173
非GMP企业

胶囊
50mg*4粒

83
GMP企业

胶囊
50mg*7粒

143
GMP企业

胶囊
150mg*1粒

57
GMP企业

9
多潘立酮
片剂
10mg*30片

13.2
非GMP企业

10
奥美拉唑
片剂
20mg*7片

49
非GMP企业

片剂
20mg*14片

91
非GMP企业

胶囊
20mg*7粒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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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公安部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厅(局)、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具有辖区点多线长、跨地区执法的特点,因此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不宜使用地区性的罚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公安部《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
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交通港航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使用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各级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处罚时统一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公安部规定式样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适用简易程序执行当场处罚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书和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收据一
律套印“交通部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式样附后),使用时加盖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二、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没收财物收据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存入案卷,一联作存根。
三、交通港航公安机关使用统一罚没收据后,罚没财物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仍按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略)。
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略)。
三、《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略)。



1993年6月21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

审计署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
审计署



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指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指县、自治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规定如下: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得低于总人数的70%。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指:能从事审计工作的基层领导和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以及从事审计综合、法律工作的人员。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局正、副局长除必须符合地方党委、政府的任职条件外,在专业方面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从事审计、财税、金融、会计、企业财务等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资历;
(三)具有审计、会计、财税、金融等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经上级审计机关考试合格后,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经过竞争上岗和考核选拔,并征得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任用。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上级审计机关应提出意见,请地方党委、政府予以调整。
四、市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今后,凡新录用审计业务人员均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审计业务人员应具备财政、金融、法律、工程、会计、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不论是拟留在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拟调入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统一考试,在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再由审计机关进行全面考核,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并由上级审计机关颁发审计岗位资格证书。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竞争上岗和岗位交流。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制订并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不仅适用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机构改革中,也适用于今后审计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任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此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20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