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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21:18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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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83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的医疗合作和发展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两个分别由十五人和十四人组成的具有大学水平的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一个在西迪·布基德省医院,一个在让都巴省医院。其人员组成见附件。届时,中方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全由突方供应;所需的一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经巴黎赴突尼斯工作和由突尼斯经巴黎回中国的旅费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突方负担。他们在突尼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以及在公共医院的疾病治疗费用,全由突方负担。

  第六条 突方按下列等级和标准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提供生活费:
  一级 队长、教授、主任医生和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一百八十五个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 医生、医务技术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一百六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 司机、厨师,每人每月八十五个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节、假日和夜间值班补助,每人每班五个突尼斯第纳尔;放射科工作人员享有保健补助,每人每月十七个突尼斯第纳尔。
  上述生活费和值班、保健补助,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并由突方按月向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突尼斯国民银行所开立的100149149021帐户上缴付。

  第七条 突方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的各种税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物资的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尊重突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日止。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在突尼斯市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尹 德 馨           扎 亚 蒂
    (签字)            (签字)

  附件:
  (一)西迪·布基德省医疗:
   妇 科二人,外 科一人,针 灸一人,
   儿 科一人,眼 科一人,检验科一人,
   五官科一人,放射科一人,麻醉科一人,
   手术护士一人,翻 译一人,司 机一人,
   厨 师一人。
  (二)让都巴省医院:
   外 科四人,妇 科二人,儿 科一人,
   针 灸一人,眼 科一人,五官科一人,
   麻 醉一人,翻 译一人,司 机一人,
   厨 师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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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25日关于涉及新疆石河子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又名华侨农场,以下称华侨农场)开办的富华经销公司(简称富华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华侨农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富华公司为华侨农场开办的公司。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也适用于企业办的公司。因此,同意你院对华侨农场适用上述通知的意见,富华公司资不抵债,华侨农场应对富华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鉴于华侨农场在富华公司被撤销后即成立了财产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该公司的财产,根据本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关闭的,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单位)作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对涉及富华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将华侨农场和富华公司财产清算小组列为共同被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审结的河北省青龙县皮毛厂诉富华公司购销羊皮合同货款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富华公司被撤销。根据上述原则,该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确认华侨农场和富华公司财产清算小组承担民事责任,执行原调解协议。
此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29日    证监发字[1997]43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2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