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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32:38  浏览:8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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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注意到近年来两国交换货物的增长,从平等互利的原则出发为其稳定发展创造条件,本着使两国贸易关系置于长期基础上的愿望,以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将以友好的态度研究对方可能提出的建议并就其作出决定,以使两国经济贸易关系更加密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协定所附的中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向苏联供应货物清单和苏联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向中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向苏联供应货物清单还包括用来偿付按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苏联在上述年间供应中国的货款和苏联机构提供的劳务费用的货物。
  本协定所附货单的品种和数量,在签订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时,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经两国政府同意,可以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价格用瑞士法郎计算。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苏联方面由苏联对外贸易银行按照本协定开立的专用瑞士法郎帐户项下办理。
  该帐户的差额超过双方每年在签订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时所商定的贸易额的百分之二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不论帐面结算情况如何,均应办理上述帐户项下的支付结算。
  为对截止本协定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专用瑞士法郎帐户进行最后结算,两国银行应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该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并由债务方以双方同意供应的货物清偿。
  中国银行和苏联对外贸易银行将共同确定实施本协定的结算办法。

  第六条 双方代表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将轮流在北京和莫斯科会晤,讨论本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执行情况,必要时拟定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在莫斯科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联盟政府全权代表
    姚 依 林          伊·瓦·阿尔希波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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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民间劳务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外民间劳务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使我市对外民间劳务工作顺利地发展起来,根据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外派原则
我市民间劳务必须坚持“两个合法”“有劳可务”的原则。严禁利用民间劳务的渠道进行非法移民;不允许外商或中间商从办理民间劳务中牟取暴利。
二、适用范围
民间劳务输出系通过民间合法渠道将劳动者输往国(境)外就业。探亲、旅游、留学、定居不属于民间劳务输出业务范围。
三、审批程序
市经贸委审批合同-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审批发证-外派公司负责招聘输出对象办理出国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合同审批必须报送:
(1)申请报告;
(2)有效的合同书(正本)一份;
(3)招聘或代理招聘的外商企业商业登记批准证书及能有效说明该企业资信良好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4)劳务输入国(地区)政府有效的入境和就业批件(正本)各一份;
(5)招聘劳工的外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若委托代理人招聘劳务,必须有外商法人代表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2、任务审批必须报送:
(1)申请报告并附花名册一式三份;
(2)合同批件;
五、资信调查
公司在与外商签订合同前应做好外商资信调查工作,把好合同关;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不合要求的项目不上报,不合格的人员不外派,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六、出国手续
劳务人员的出国手续(含签证)都由外派公司负责办理,严禁护照交由外商或中间商办理。
七、国别政策
与未建交或敏感国家、地区开展民间劳务输出业务应从严掌握,需先送公安部门征求意见后办理合同审批。海员和渔工劳务不采用民间劳务形式输出。
八、市外业务
市外公司及中央部属公司到我市招聘劳务人员,应提供相同于我市公司报送的材料,由市经贸委确认后,送请市公安局办理出境申请手续;劳务工资以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低于我市公司签订的水准。
九、发证经营
为便于管理,鼓励开拓,决定实行民间劳务经营证管理办法,经营证由经贸委审核,抄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1、民间劳务经营证分两种,一为半年期有效证书,发给有权经营公司;一为一次性有效证书用于特批项目。
2、发证对象
(1)市各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
(2)经市经贸委批准经营对外民间劳务的公司
(3)特批项目的实施公司或单位
十、惩罚处置
各公司在开展民间劳务输出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视情停发“经营证”或取消经营权。
1、合同工资、劳工安置造成损失或不好影响的;
2、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造成损失或不好影响的;
3、发生问题不及时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
4、擅自持办证手续交外商或外商代理人办理的;
5、对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异地申请、骗取出境证件的要追查责任,依法处理。
十一、公司管理
公司应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自身政治和业务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含收费和现金管理制定),明确承办民间劳务不仅要为本企业增加外汇收入,同时要把经济工作和政治、外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决反对任何不顾国家和劳务人员利益的行为。
十二、公开监督
公司应拟订并公开招聘劳务人员的程序和相应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书,收费标准以及投保等情况,应直接与劳务人员见面,讲明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劳务人员出国的安置和管理,使其心中有数;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切实对外派劳工负责,保护他们的合法
权益。
十三、交流和汇报制度
为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便于各公司互相交流和学习,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决定半年召开一交流协调会,各外派公司要定期填写“市民间劳务输出季度统计报表”,首批特别是试派劳务人员出境后一个月内公司应将安置,定留,工作等情况报市经贸委(外经处),公安局(出入境管
理处)。



1993年5月22日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化工部

部机关各司厅,各化工社团,各有关在京企事业单位:
现将《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部化工协会联合会联系。

附件: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为了积极培育和充分发挥化工行业协会的中介组织作用,并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指导和管理,使之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化工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任务
化工行业协会是由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章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在探索“三位一体”大化工行业管理新体制中,化工行业协会处于中间协调层的重要地位。
化工行业协会主要职能:
⒈为协会会员服务,为全行业服务。及时发布各种信息,推广科技成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行业动向,分析市场、原材料、能源、环境、资金等情况变化,研讨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为会员和行业经营决策服务。
⒉代表行业利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本行业近期和长远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经济工作等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根据会员要求合理提出协调本行业的产品价格、协作关系等,防止盲目竞争,还要对会员和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⒊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向政府提供行业情况、发展趋势和咨询意见,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某些行业管理的职能。
具体工作任务:
⒈参与制订行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负责其中部分方案的起草工作。
⒉参与制订行业技术经济法规规章,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负责起草工作。
⒊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推荐标准,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⒋协助政府做好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等管理工作,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代表政府负责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管理工作。
⒌参与本行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对企业产品质量、计量、生产技术、环保、安全、节能等进行诊断与咨询,参与行业有关的广告审查。
⒍协助政府提出本行业税率、信贷、价格等的调整意见,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负责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工作。
⒎参与部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论证、鉴定和验收,协助推广科技成果。
⒏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除了行业协会以外,化工社会团体中一批在各方面有特定功能的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和办法,根据各社团具体情况,明确政府可以委托其办理的事项,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为发展化学工业和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关于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的职责
为加强对化工行业协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部机关职能转变的要求,正式成立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并逐步创造条件向社团法人发展。目前,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在部的领导下,协助部行业指导司对化工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当前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的主要职责:
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协助行业指导司指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⒉协助行业指导司办理成立或撤销全国性化工社团的审核手续。
⒊加强对协会专职人员的管理,对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奖励。
⒋配合民政部与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协会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法令、法规以及有关财务制度情况。
⒌定期组织协会秘书长会议,传达党和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听取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沟通政府部门与协会之间的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协调有关工作。
⒍组织化工行业协会工作研讨,促进协会业务水平的提高。
⒎围绕部的中心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协会活动。
⒏推进协会与港台及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⒐配合部有关司局,组织化工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先将氯碱、橡胶、氮肥、化学试剂、造纸化学品等行业作为试点。
⒑推动各行业协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
三、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
行业协会在“三位一体”的大化工行业管理新体制中起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行业协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⒈协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更新观念,提高办事效率。
⒉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提倡协商办事,树立团结、求实的作风。
⒊提高人员素质。协会要有懂业务的老同志,又要有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专家,要选一批有影响的企业家担任协会的领导工作。
⒋加强协会理事会建设。理事要有代表性,理事会要确立新的管理、运行和发展观念,按照章程为会员服务。
⒌加强自律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财务制度、会议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廉政、勤政制度等。
四、积极支技行业协会,为行业协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部有关司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支技行业协会实现各项任务。
⒈部有关司局要明确委托给各行业协会的具体工作任务,并将其纳入到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日程。
⒉部有关司局要及时向协会通报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行业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措施、生产经营等信息,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时传达给协会。
⒊为便于协会开展工作,部召开综合性会议或专业会议以及下达综合性或专业性文件,由办公厅、行业指导司或有关司局负责通知行业协会联合会派人参加会议,并列入发文户头。通过行业协会联合会向行业协会通报信息,使协会及时了解专业的活动情况。
⒋部有关司局要与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协会建立正常联系制度,并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自主权。
⒌支持协会积极参加国际活动,开展与国际同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⒍目前各行业协会会费收入少,经济基础薄弱,为使协会能正常办公,要逐步创造条件,解决协会的办公用房(挂靠在企业的不计在内)。
⒎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从事符合协会宗旨的有偿服务活动。办好经济实体,以增加协会经济收入,弥补协会活动经费的不足。
⒏为了加强和充实协会力量,各行业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应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的在职干部和机关选派少数现职干部从事协会工作,其工资、职称、福利、医疗、住房、退休等待遇与派出单位职工一视同仁。
⒐部给予协会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协会承担部委托承办事项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