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0:23:00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7〕1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
  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采访活动日渐频繁,新闻采编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新闻采访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新闻报道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特点。在新闻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新闻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部分社会人员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新闻采访为名,在各地从事诈骗活动;部分新闻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不与采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新闻采编人员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为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二、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三、新闻单位要为所属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新闻单位要按照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保护新闻采编人员合法权益。
  四、新闻采编活动是新闻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核心环节,新闻单位要选派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要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并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考核、培训、教育和管理,要及时为符合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请发放新闻记者证。同时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新闻采编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严格自律、礼貌待人、以理服人。新闻采编人员采写的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在采访活动中,新闻记者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单位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开展采编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如遇到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新闻采编人员应迅速与有关党政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调或援助,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或提供援助。
  七、新闻记者证是我国境内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正式证件。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查验新闻记者证的真伪,如发现使用伪造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从事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报。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印发至当地新闻单位,督促各新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要求各新闻单位及时为符合资格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发放新闻记者证。各新闻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用工制度和记者证管理制度,为本单位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4〕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2004年全国《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积极向社会宣传卫生部门开展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现将今年宣传周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时间
2004年11月1—7日
二、活动主题
关注农民工的食品安全
三、宣传口号
食品卫生法是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食品卫生无小事,您的健康是大事
减少、控制食物中毒,保障大众健康
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四、有关要求
(一)今年宣传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将宣传对象重点放在老百姓中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低收入者和无业人员,要把他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摆在各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位置,了解他们的食品卫生状况,普及有关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律常识。
(二)要深入到建筑工地食堂、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街头食品集中的区域,采用多种宣传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增强普通老百姓的食品卫生安全信心,及时掌握社会对卫生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需求。
(三)要组织对建筑工地负责人、食堂经营者、集贸市场举办者等进行一次培训或座谈会,公布当地食品卫生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请他们积极配合并做出承诺。有条件的地区,可邀请普通消费者、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对重点建筑工地食堂、集贸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揭露和处理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围绕宣传主题,各地应制作、张贴和悬挂有关宣传画和条幅,营造宣传周氛围。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一些其他相关的宣传活动。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2009年第45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外商投资图示、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子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