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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一般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中加强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3:21  浏览:9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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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一般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中加强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一般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中加强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并各直属商检局,中国贸促会并各贸促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加强原产地管理工作,严格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工作,现将加强公司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签证机构要严格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
二、各签证机构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后,须对申请登记企业的主体资格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并派专人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设备、制造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产地来源及增值百分比、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注册产品为异地货源的,应严格审核货源企业
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对于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注册。
三、各签证机构在进行年度审核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同时应加强对注册企业和出口货物实行有效的抽查,对企业主体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我国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拒签原产地证书。对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在中国制造但工序不足
或增值百分比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企业提出申请时,应签发《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货物,应签发《转口证明书》。
四、建立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商检机构和贸促会两个签证系统相互通报制度,对经审查不予注册登记或被吊销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被拒签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企业等情况相互通报、协调一致。
五、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以其它名义变相设立收费项目。
六、国家商检局、中国贸促会应加强对其所属签证机构的签证工作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保证签证工作正常进行。
七、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贸促会每两年于3月1日前(1998年于5月1日前)分别将本系统前两年年审情况报外经贸部,及时反映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商检局、中国贸促会将随时对各签证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
九、根据《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原产地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


199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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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中医药法监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更好地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就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已成为经济、科技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显著特征。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健康理念、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健康需求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中医药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中医药发展也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充分运用标准化这一现代技术制度和方法,不断丰富和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理论和实践。
中医药标准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作,是在新形势下推动中医药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标准是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中医药标准化是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的主要方式、是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有效载体,是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中医药质量安全的基本依据,是中医药成果推广与传播的技术平台,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的纽带和桥梁。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步伐明显加快,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得到加强,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加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不断提升。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中医药标准化还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求,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基础薄弱、人才匮乏的现实条件,行业内标准化意识不强、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不够、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制约着中医药标准化发展。中医药标准化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对我形成倒逼态势,我国的传统医学大国地位遭遇挑战。进一步转变中医药发展方式、提高中医药继承创新能力、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和技术进步,对中医药标准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加快中医药标准化建设步伐,提升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大局,着眼长远,进一步明确思路,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充分利用标准化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事业在新时期的新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着眼于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和学术进步,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以推进中医药标准体系和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提高中医药标准质量和中医标准化水平为核心,整合优势资源,注重转化成果,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发挥标准化在中医药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作用,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加强战略研究,做好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顶层设计,以规划为指导,全面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和条件,选择重点领域和项目,着力推进,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拓展领域,提升质量。坚持在做好目前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以建立健全中医药标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拓展领域,从中医诊疗领域向中医药预防保健、教育、科研、中药领域延伸,从基础、技术标准向管理标准拓展。同时,进一步提升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水平,坚持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的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公开透明,加强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立足需求,注重应用。坚持以中医药事业发展对标准化的需求为导向,以引领和支撑科学发展,提升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质量效益为目标,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同时,坚持中医药标准化与中医药发展实际问题和需求的紧密结合,注重加强标准的推广和应用。
整合资源,注重协调。坚持强化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资源整合,充分吸收中医药科研、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同时,注重中医药标准化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协调,将中医药标准化建设融入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发展建设中,建立有效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广泛充分参与,促进中医药标准化工作高效有序。
强化国内,面向国际。坚持国内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与国际中医药标准需求协调统筹。以国内发展为基础,强化国内标准的制修订和人才队伍建设。同时,服务和支撑国际化需求与发展,扩大中医药交流与合作的工作基础和影响力,及时将国内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逐步实现中医药标准国际化。发挥国际标准化带动引领和倒逼机制作用。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发挥政府部门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宏观规划、政策指引、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中医药行业及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参与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形成全行业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总体目标
实施《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结构比较合理、充分体现特色优势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满足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需求,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和监测评价体系初步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我国实质性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显著提升,对中医药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三、加快标准化基础工作建设,提高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一)健全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扩展中医药标准制修订领域和范围,实现标准数量、质量、结构、效益均衡发展,充实和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加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的宏观管理和总体规划,以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强中医药基础、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的制修订。中医药基础标准由名词术语标准向中医药信息、中医药标准化共性技术方法标准等领域延伸,夯实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医药技术标准由中医内妇儿等临床科系常见病诊疗指南和针灸技术操作规范向其他科系诊疗指南、技术操作以及疗效评价标准、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标准、中药相关技术标准等领域拓展,进一步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药管理标准在目前医疗、教育、科研管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向预防保健机构人员管理、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领域覆盖,切实制定一批具有中医药特色、反映中医药特点的管理标准,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需求。加快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步伐,推进重点领域中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名词术语标准,加快中医电子病历相关标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完善中医内妇儿等临床科系常见病诊疗指南和针灸技术操作规范,加强中西医结合诊疗指南等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同步推进中医疗效评价标准、中医保健技术操作规范、药膳技术标准、道地药材标准的研究制定。继续完善医疗、教育、科研管理标准,加强中医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标准的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提高中医药标准制修订质量。加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程序管理。落实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的有关要求,实施对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制修订各阶段的动态管理,严格审查,促进制修订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对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各中医药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专家技术委员会的两级技术审查审核职责。科学严谨、求真务实推进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提升中医药标准水平。引进吸收标准化和现代医学科学的先进方法,形成比较系统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通用技术方法,不断提高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夯实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基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机构及企业等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要将标准化工作作为促进学术进步、提升业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在自身经验积累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应需求的标准规范。在标准规范中要将中医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更要在相关技术内容和指标上力争高于中医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夯实完善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基础,进一步发挥中医药行业学术机构制修订标准的作用和积极性,加强工作标准的研究制定,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标准体系,发挥中医药标准的整体效益,为中医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进一步优化完善提供实践基础。
四、加强支撑体系建设,改善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条件
(一)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基础研究。开展中医药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应对国际形势的挑战和国内发展需求,把握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动态,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进中医药标准化理论研究,围绕中医药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以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指导实践。加强中医药标准化技术方法研究,开展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应用评价以及中医药成果向标准转化等技术方法研究,形成较为系统、可操作性强、体现中医药特点的技术方法体系。加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的前期研究,提出中医药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基本要求,加强新工作领域标准制定示范性研究,支持标准制定条件还不成熟的领域开展探索性研究。
(二)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研究机构建设。建立专门的中医药标准化研究机构,提升中医药标准化研究的核心能力。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根据不同领域和学科,建设一批中医药标准研究、转化、推广中心,形成国家级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团队。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能力建设,形成中医药标准研究应用推广的基础平台。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研究的协作交流,提升中医药标准化研究的整体水平。加快筹建成立中医药信息、民族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支持各地成立地方中医药标准化研究机构。
(三)加快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中医药标准化人才培养途径,把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国中医药人才队伍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实施中医药标准化人才培养计划和项目。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学科建设,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开设标准化课程,设立标准化专业。培养一批实践能力强、复合型、外向型的高级中医药标准化人才,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库。加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人员的培训,探索开展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人员资质水平考核制度。鼓励面向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标准化知识普及培训。
(四)提高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中医药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中医药标准数据库建设,加强国内外中医药相关标准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形成中医药标准化信息服务的主渠道。实现与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链接,解决中医药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信息不畅等问题。建设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管理系统,提高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应用评价、实施推广等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实施推广及评价,发挥中医药标准化的综合效益
(一)完善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机制。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应用。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中医药标准的应用推广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在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文化建设等工作中积极推动中医药标准应用和实施,形成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要在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评价、教材编写、科研管理、学术著作发表及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中将中医药标准作为基本依据。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人员要积极实施和应用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中医药相关学术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要加大中医药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人员应用中医药标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开展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培训,作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严格培训的质量管理和效果考评。
(二)加强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建设。总结省级中医医院的基地建设经验,合理布局建设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在地、县遴选建设一批不同层次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好中医药标准应用评价和实施推广,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推动建立标准研究制定、应用推广、评价反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基地建设单位在标准化工作机构、人才队伍、信息平台、协作网络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三)建立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及评价体系。建立标准实施情况跟踪评估机制,围绕提高中医药标准适用性和有效性,开展中医药标准应用评价,探索中医药标准推广动态监测机制,完善标准推广信息反馈渠道,建立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及评价信息平台。以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为龙头,带动形成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及评价体系。
六、加强分类指导,同步推进民族医药标准化
鼓励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医药基础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分类指导,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民族医药领域,加强标准体系研究,开展民族医药名词术语、临床常见病诊疗指南、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疗效评价标准的研究制定。扶持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的民族医药领域,开展标准化前期研究和标准的示范性研究。重视对民族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指导,加大对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建设的投入,开展好民族医药标准应用评价和实施推广,支持民族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标准化知识水平,改善民族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条件。
七、把握国际形势,推进中医药标准国际化
(一)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战略研究。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需求及发展趋势研究,开展中医药标准国际化策略研究,为制定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政策措施提供支持。开展中医药相关国际标准的跟踪研究,加强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衔接。
(二)推动实质性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加大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工作联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推动将中医药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有计划有重点地研究提出高质量的中医药国际标准提案,建立应对国际需求的国际标准项目库。深化与有关国家在中医药等传统医药标准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我国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常任理事国以及承担其中医药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优势,积极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则、计划的制订。支持秘书处设在我国的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联合制定发布国际组织标准。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强化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咨询委员会、各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职责定位。加强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能力建设,为有关中医药机构和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供服务和支持。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和带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三)统筹中医药国内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国内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是国际标准化的基础,中医药国际标准提案和研究制定,要以转化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基础,从国内工作基础扎实、具有一定实践和研究积累的领域做起,进一步将技术资源和优势转化为国际标准化的竞争实力,实现中医药标准国际化。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要与国内中医药标准化重点领域紧密结合,实现以内促外。发挥国际标准化引领的积极作用,敏锐把握国际发展动态趋势,带动前沿领域、新兴领域和薄弱领域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国内基础工作,做到国内国际同步,互为支撑、协调推进。
八、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中医药各项工作与标准化建设的统筹协调
(一)完善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职责分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抓好国家标准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制定工作,加强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参与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相关领域中医药标准的应用推广等工作。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贯彻实施好国家、行业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和区域特点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全国性各中医药学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发挥专家技术优势,在一些技术难度较大、有待于形成共识的领域开展行业组织标准的制定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协调、专家技术和国际咨询委员会要强化宏观统筹和技术指导职责,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要发挥协调和服务作用。各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履行好技术管理职责,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
(二)建立中医药标准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将标准化融入到中医药各项工作之中,在政策制定、工作推动、项目实施、监督评估等方面将标准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实现标准化与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整体推进,形成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的强大合力。要将推进标准化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不断提高中医药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积极参与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主动提出标准制修订需求,把形成标准作为工作目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将工作成果转化成标准。要积极推进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建立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工作机制,将标准作为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管理考核内容,切实推动中医药标准得到广泛应用。要将中医药标准化人员培训作为中医药人才队伍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把标准化作为人才培养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中医药标准化相关研究作为中医药科研的重点领域,加大对中医药标准前期基础性研究的支持力度,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要以形成标准为目标,优先支持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加强中医药科研资源对标准化的条件支撑,遴选优质资源支持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研究中心等标准化研究平台建设。
(三)加强资源整合,推动中医药成果向标准转化。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将标准化与保障中医药服务质量安全、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紧密结合,将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实践积累、经验总结和临床研究成果融入标准。加强中医辨证论治的规律性总结和诊疗技术方法的规范化梳理,强化特色优势领域的标准化研究,在诊疗方案、临床路径基础上转化形成诊疗技术标准。加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和建设成果经验向标准转化的力度,在中医医疗机构设施建设同时,提升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和内涵建设的标准化水平。加强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系统梳理科研进展及成果,建立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的机制。将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的最新成果转化为标准,进一步体现中医药学术和科研的最新进展。
九、加大保障支持力度,推动中医药标准化快速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将标准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将标准化建设纳入当地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予以重点布置和安排。健全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的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等标准化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标准起草人等提供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建立标准化工作检查督导制度,对承担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把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制定支持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的倾斜政策,出台促进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具体措施。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中医药标准相关研究作为中医药科研重点领域予以支持,将中医药标准制修订项目作为科研项目,将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应用评价和相关研究作为科研活动,将中医药标准作为科研成果,享受同等待遇。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建立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将标准化工作与技术岗位晋升、技术职称评定合理挂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要将中医药标准化培训与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授予等结合起来,调动中医药人员参加中医药标准化培训的积极性。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加大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与中医药标准制修订项目挂钩的长效投入机制。在业务经费中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在中医药科技专项中捆绑标准化项目。同时拓宽经费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筹经费参与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企业等加大投入,切实保障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强化标准化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2月30日






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

段明学

列宁曾说过:“不应当抱住昨天的理论不放,因为这种理论和任何的理论一样,至多只能指出基本的、一般的东西,只能大体上概括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来对待。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忌谈“竞争”尤其是“政治竞争”,似乎一提政治竞争,就是向现政权挑战,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挑战。应当说,这种倾向是十分危险的,它制约了政治理论界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探索,造成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动力严重不足。在本部分里,笔者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政治竞争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笔者认为,政治竞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我国政治民主化的方向应当是竞争的政治。
一、政治竞争与中国民主政治的关系
(一)没有政治竞争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竞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和题中应有之义。如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没有政治竞争,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完全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政府只不过是人民的“公仆”。因此,人民有权自由选择来为他们服务的“公仆”,谁能够最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最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便选择谁。在这一点上,谁也不能自称他比其他人都更“优秀”,这事只能由人民来决定。这就要求那些自愿为人民服务者通过竞争取得“合法服务”的权力,根据人民的授权管理整个国家和社会。人民一旦对其服务不满意,有权随时撤换他们并重新选择自己满意的“公仆”。因此,任何执政者都不可以贪恋权位,他们必须尊重并接受人民的选择。阿兰·图雷纳指出:“所谓人民的政府是否民主,惟一的检验方式是通过自由选举,看看自由的公民面临真正的选择时如何反应;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是否确如统治者所说,他们的政权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些政府口头上宣称一切为了人民,但并不尊重被统治人民的政治选择自由;这样的政府称不上民主。”
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不会否认,政治竞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宪政民主思想的一个极重要组成部分。1871年,巴黎公社在发表的《选举公告》中就明确提出过“实行选举或竞选”。1936年3月,斯大林在同美国报业巨头罗易·霍华德的谈话中自信地说:“你认为不会有竞选,可是竞选一定会有,而且我预料会很热烈”。“是的,竞选将是热烈的,它将围绕许多极其尖锐的问题(主要是实际的、对于人民有头等意义的问题)来进行。”“千万选民将用这个标准去衡量候选人,抛开不适当的候选人,把他们从候选人名单中取消,提出最优秀的人来充当候选人。”1946年,斯大林在莫斯科市斯大林选区选举前的选民大会上的演说中,进一步指出:“在竞选时,共产党并不是单独活动,它是和非党人士结成联盟进行选举的。”并认为竞选活动是“选民对作为执政党的我国共产党进行裁判的法庭。选举结果便是选民的判决。……共产党愿意接受选民的判决。” 当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斯大林并没有切实地坚持政治竞争,而搞领导职务终身制,并指定马林科夫为接班人,从而犯了“对人民的专制主义的错误”(毛泽东、周恩来在1956年都指出斯大林犯了“对人民的专制主义的错误”) 。
毛泽东已经意识到斯大林违背人民意志指定接班人所造成的严重恶果,并说过,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但由于“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影响”, 他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没有对政治竞争的合理性给予应有的重视,故无法避免重蹈斯大林的覆辙。他先后指定了刘少奇、林彪、华国锋为接班人,使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带上了强烈的封建专制主义色彩。由此可见,离开政治竞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诚如一位学者所言,“如果没有合理的自由竞争,就根本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如果没有合理的自由竞争,中华民族就永远别想摆脱封建专制的严重影响。”
(二)政治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抛开中国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说,现阶段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也迫切要求建立竞争的政治体制。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政治整合和推进式现代化赶超战略的需要,中国建立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同时,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具有强烈的封闭性、保守性和落后性特征,因为它从根本上排斥了竞争的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1)国家控制了全部经济资源的配置;(2)国家(实为政府、执政党)控制了全部政治资源的配置;(3)国家的权力渗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社会淹没在国家之中,出现所谓的“全能主义国家”。不可否认,这种集权式的体制在建国初期显然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每一种体制都具有克服危机、维持稳定和促进发展(特别是促进经济发展)这三种功能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这种体制把克服危机作为主要功能赋予了自己。正如一本论著所说,它“比较适应于阶级斗争,而不大适应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建设,比较适应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内在经济要求,习惯于用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而不习惯于用民主的形式和方法管理国家事务。”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国整个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迁。市场经济使社会向多元方向分化,阶级、阶层、集团、中央、地方、政府、公民等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出现了史无前例的大分化。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和维护主体的独立性,各种社会主体纷纷要求参与政治,力图控制政治体系的政治过程,分享政治权力,这样就形成了计划时代所不可能存在的种种政治主体和政治多元。政治多元的客观现实,给传统政治体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果政治体制不能同化或吸收这些新兴的社会势力,那么它就会面临被摧毁的前景。亨廷顿认为,“一个政治体制还应当能够成功地同化现代化所造就的获得了新的社会意识的各种社会势力。当这些新生的社会集团要求参与政治体制之时,政治体制或是以各种与现存制度继续存在相和谐的方式提供参与手段,或是将这些集团排斥在政治体制之外,从而导致公开的或隐蔽的内乱和叛离。” 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就表现在它不能成功地吸收新的社会势力参与到政治体系中来。例如,近年来关于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争论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由此可见,改革政治体制,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最迫切要求。早在1986年,邓小平就鲜明地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场全新的革命,必须以革命的态度和革命的举措来对待,如果采取改良主义的态度,企图只是对原有政治体制作某些修补而消除其弊端,这实际上等于取消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应当有利于充分吸收经济改革中释放出来的新兴力量参与到政权中来,最大限度地扩大民主。因此,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竞争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政治体制以到取代原有的封闭、落后政治体制。
(三)中国国情决定了现阶段不应实行两党竞争或多党竞争,应当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适度的政治竞争
中国民主发展的方向是竞争式民主政治,但不应盲目照搬西方两党或多党竞争的民主模式。邓小平指出:“照抄照搬别国的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现阶段中国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应实行政党之间的竞争。
中国是一个专制主义传统根源蒂固的国家,在中国几千年的奴隶和封建社会历史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像西方奴隶社会的雅典民主、中世纪城市共和国那样的民主政体。中国的特殊的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使得民主制的国家形式始终没有在中国产生出来。有的,只是专制权力的异常强大和社会自主力量的软弱。与这种专制权力相一致,以儒家为主流的传统政治文化带有强烈的抗拒民主倾向。 亨廷顿甚至认为,儒教和受儒教影响的社会一直不适合民主,“古典的中国儒教和受儒教及其在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流派以及受到冲淡的日本都强调团体、团队胜于强调个人,强调权威胜于强调自由,强调责任胜于强调权利。儒家社会缺少抗衡国家之权利的传统,而且就个人权利存在程度而言,个人的权利是由国家创造的。对和谐与协作的强调胜过对分歧与竞争的强调。对秩序的维持和对等级的尊敬是核心价值。思想团体和政党的冲突被看作是危险和不合法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把社会融化在国家之中,没有为自治的社会机构提供合法性来自全国层次上抗衡国家的力量。 ”这种专制主义传统影响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育,历史地造成中国民主政治的某种“先天不足”,即某种不成熟、不完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西方式的两党竞争或多党竞争,必然会造成党派纷争、秩序混乱、政局动荡、国家分裂的局面。
中国是一个欠发达国家,面临着发展经济和建设民主政治的双重任务。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发展经济和建设民主并非可以同时并举。因为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经济发展要求的是集权化和稳定性,而民主政治要求的则是分权化和政治变动的制度化。” 落后就要挨打的历史教训使中国政府作出了优先发展经济的权威主义发展战略模式。没有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也不会得到巩固,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选择优先发展经济的战略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只有建立了强大的政府,才能够推动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舍此无他路可走。战后东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现代化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亨廷顿认为,对许多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 这个观点是极为深刻的。而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反复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央要有权威”、“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等与亨廷顿的观点无疑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有效地动员各种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中国的大发展;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可以有效地整合国内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利益要求,保持政治的稳定。离开了党的领导,中国将一事无成。所以,中国现阶段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不应实行两党政治或多党政治。
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长期实行党禁、排斥政治竞争。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实行适度的政治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实行政治竞争,而在于如何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竞争。美国学者迈克尔·奥格森格认为,“如果能找到一条既能和平过渡到公开、有竞争力的政体,同时又保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安全之路,一些领导人可能会选择这么一条道路”。 这个观点颇有见地,但他又认为,“事实上无此路可走”,未免有些武断。笔者认为,共产党并不是民主政治的反对派,因此,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竞争机制,是完全可能的。
二、实行政治竞争,促进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思考
(一)改革党管干部制度,实行党内竞争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这一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诚然,党内民主和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在对象、范围和形式上都有所不同,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内民主的状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极大。如果党内民主都搞不好,我们就没有资格谈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更不可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相反,党内民主搞好了,就会对中国民主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而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的关键是改革传统的党管干部制度,实行党内竞争、民主选举制度。
1.从“跑官要官的理论”看现行党管干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8年7月2日《杂文报》上刊登了李兆中同志的一篇文章《跑官要官的理论》,兹摘录如下:
日前,几位老兄讲起自己对跑官要官的感慨,颇有一番道理,不免录下来供大家品头论足。
甲:我认为自己确实有一定的才能,一时还没有被领导赏识,没有被大多数人发现,但我觉得本事再大,能力再强,如果不跑,领导不知道,上级不认识,怎么会被提拔使用?我善于钻研,勤于思考问题,自我感觉底气足,拿得起放得下。我这是在推销自己,是实现自己价值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步骤,我认为自己跑官要官,是想大展宏图,要的是施展才华的舞台。
乙:我这个人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上级领导准备提拔任某种职务。我就是不跑不要,也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可现在大家都在跑,自己不跑领导会认为清高、目中无人。另外担心自己不跑,官位会落到跑得紧的人头上的。于是我也加入了跑官要官的行列。我跑官要官,目的是得官的保险系数更大些。
丙:我是非常讨厌那些跑官要官的人,但我亲眼看到,像购物排队一样,本来官位轮也该轮到自己了,可一些远远不如自己,而且和从事的专业不沾边的,却占去了官位。我心理不平衡,眼看着跑官要官者得官,不跑不要者靠边站,于是我也违心地加入跑官要官的行列,很不情愿的,带着满腔怨气和牢骚,硬着头皮拉关系,红着脸面去送礼。我跑官要官,要的是平等竞争的机会。
丁:不怕别人笑话,我这个人属于大家说的平庸之辈,可现在当官不须经过什么考试,不须像著书立说者“板凳要坐十年冷”,也不须担心实业家那样的风险,只要多琢磨些人,只要善跑、挖空心思去跑就能得官。一旦得官,好处很多,一人当官鸡犬升天。实事求是地说,我跑官要官,看准的是特权和享受。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把这篇杂文全部引证下来,乃是因为它集中地暴露了我国现行党管干部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跑官要官并没有什么不对,关键在于跑的方向,是朝个别掌握权力的领导哪儿跑,还是朝群众、朝人民哪儿跑;现在的问题是,只有向领导推销自己,才有望得官,向群众推销自己等于浪费精力。所以,向领导“跑官要官”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政治现象。严格说来,它也是一种政治竞争行为,但却是一种不正当的政治竞争行为。不管“跑官要官”的动机如何,目的怎样,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目的高尚也罢,低劣也罢,都是一种托辞,都只不过是为自己的“跑官要官”寻找一种正当的理由而己,也就是作者所说的“理论”。“跑官要官”严重地违反了我国正式的领导干部产生程序,堵塞了正常升官的渠道,导致买官卖官,唯人唯钱,拉帮结派等连锁不良反应,严重地败坏了党风、政风。而“跑官要官”的存在,又与现行党管干部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长期以来,在党政干部的选拔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委任制,这是一种明显带有封建特征的干部选拔制度。十月革命前后,列宁从当时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出发,认为必须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条件下实行自上而下的干部委任制,以适应极其紧张的革命战争的需要。国内战争结束后,苏维埃俄国进入和平时期,俄共(布)十大决议就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应“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从上到下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苏联并没有废除委任制,反而使其得到强化。委任制也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广泛采用,并视为“党管干部”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章程》第2章第13条明确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条规定使委任制合法化。必须指出,这种干部选拔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第一,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行为,实行的是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在少数人中间选少数人,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容易被忽视、党内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因之难以体现出来;第二,在这种制度下,人才选拔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拔者的个人素质,主观好恶,在“贤”与“能”的标准上随意性太大,导致要么选错人,即把那些政治上不合格、能力平庸而又擅长于投机钻营之徒选上来;要么是埋没人才,使有真才实学的人能力无法发挥。因此,这种传统的“伯乐相马”式的方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三,由于各级领导干部是由上级委任而不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这就从制度上决定了各级党政干部必须对上级负责,导致他们眼睛向上而不向下,容易脱离人民群众。尤为突出的是,它容易为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如前所说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如不及时改革,最终导致亡党亡国的危险。
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邓小平就已经认识到这种在“党管干部制度”掩盖下的“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用人制度的严重缺陷,他十分坦率地承认,与资本主义相比,干部选拔制度是落后的。“现行的组织制度和为数不少的干部的思想落后,不利于选拔和使用四个现代化所急需的人才。”他强烈呼吁“要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 在他的呼吁下,我国加快了党管干部制度的改革,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改革很不彻底,无法从源头上解决“跑官要官”的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2.改革党管干部制度的关键是实行公开竞争,民主选举
要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深化党管干部的改革,对党政主要干部,要逐级废除委任制,而代之以公开竞争,民主选举的制度;要逐步废除领导干部身份的终身制,打破“官民界限”,实行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惟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提出的“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的要求。
必须承认,长期以来实行的“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用人制度是不相信党员,不相信人民群众的表现。共产党是代表人民的,共产党应当相信人民,充分尊重并保障人民的选择权利。“走群众路线”应当体现在行动上,而不是体现在口号上。因此,必须逐步废除委任制,或者严格限制委任制的适用,从根本上改变“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及其所产生的弊端。毫无疑问,实行公开竞争,民主选举制度是取消“少数人”特权的有效途径。不仅如此,它还可以理顺各级领导干部“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关系。人民群众是领导干部政治权威的惟一合法来源,只要人民群众满意的,即使“上级”不满意,也不可随便调动,罢免或者辞职;相反,只要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即使“上级”挺“满意”,也必须下课,调走也不行。
当前,有不少领导干部对在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实行严格的选举制不理解,心存疑虑。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这样一来,党委就不能根据“需要”很便当地指派党政干部了,工作也就不好开展了。乍一听,很有道理,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和托辞。党的各级组织靠什么来树立威信,得到群众的拥护和开展工作呢?从根本上说,靠的是正确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靠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靠的是决策时的民主化、科学化,靠的是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和以身作则。如果仅仅靠掌握干部的任用权力来维系工作的开展,那不仅是可悲的,而且是靠不住的。 还有人将党内选举制与党管干部制度对立起来,认为实行党内选举制,就无法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也是一种偏见。党管干部原则,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必须按照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党直接管理、任用各级党政干部。否则,不仅不能够加强党的领导,反而会削弱党的领导。
要实行党内竞争、民主选举制度,就必须废除领导干部身份终身制。能官能民,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在西方国家,各级国家机关的主要官员都是经过选举轮换的,或由当选的机构长官,首长任命的,一到任期,如果没有重新当选,或者不能再次竞选,都得走人。要么回到原来的岗位重操旧业,要么另谋职业,绝对不能挪个位置继续做官,更不能不做官了继续由纳税人供养。 譬如基辛格做了两任总统的安全事务助理和国务卿之后,政府里没有他的位置了,便自然地回到了原来教书的大学重操旧业。戈尔做了八年副总统后竞选总统失败,只好另谋职业,到哥伦比亚大学教书。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制度,一个人一旦为官,便终身为官,从政府干到党委,再干到人大政协,即使在所有位置上的任期都干满了,也要赖着不走,继续享受“官”的待遇,继续吃皇粮。应当说,这是一种典型的封建官本位作风,它是造成我国“老人治国”的一个重要原因。早在1956年,刘少奇就指出,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所采用的一些民主比我们现在的一些民主办法甚至更进步一些,我们比那个时候不是更进步了,而是更退步了。他说,美国开国领袖华盛顿也算劳苦功高吧!但是他做了八年总统之后,退为平民。照这样的办法,我们是不是可以参考一下,也可以退为平民吧。毛泽东在1956年主动提出不当国家主席,也有退为平民的考虑。1957年4月,毛泽东对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谈话,表示到二届人大一定辞去国家主席,他说:瑞士有七人委员会,总统是轮流当的,我们几年轮一次总可以,逐步采取脱身政策。同年他在莫斯科会见苏联哲学家尤金和米丁时说:“我不想当什么主席了,我倒愿意到大学去教书,当个教授。” 尽管由于历史原因,毛泽东没有实现到大学当教授的愿望,刘少奇也没有退为平民,但他们的思想却是极为深刻的。共产党的干部不仅要能上能下,而且要能官能民,绝不能搞一次为官,终身为官。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体制上杜绝领导干部职务和身份的终身制。解决了这个问题,党内民主就会大大地前进一步。
还需指出的是,政治竞争包含政策的表达。任何政党都不是铁板一块,允许党员持不同的意见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候选人有机会进行政策意向的表达。党内选举的重心应当由“人”逐渐转向“政策”。在向更广泛的民主选举过渡的过程中,可先由共产党推出政见相同的数名候选人参选,然后逐步过渡到政见有差异的候选人参选。只有这样,党内民主竞争才不致流入形式,人民民主也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二)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
1.建立和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机关,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从法理上说,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至上的权力和最高的权威,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自建立以来,就从未树立起最高的权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极为有限,曾被人们戏谑为“橡皮图章”,“表决机器”。当然,人大成为“橡皮图章”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其中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到人大权力的行使和职能的履行。“如果说把人民代表大会制比作高楼、大海,那么,人民代表就是基石和细流。高楼之所以高,全赖乎基石;大海之所以大,全赖乎细流,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之好坏和胜任与否,全赖乎代表素质。” 就形式要件而言,人大代表相当于国外议会的议员。在许多国家,宪法选举法都规定不分种族、民族、出生、性别、语言、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只要达到法定年龄、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可竞选议员。但实际上,议员的产生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只有在竞选中获胜的候选人,才能担任议员。因此,国外议员大多能够胜任立法、理财、监督的职责。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人大代表被视为“荣誉称号”,“二线工作者”。在实践中,不问参政能力如何,凡劳动模范、生产能手、体育明星、著名演员很容易当选为人大代表。一些即将离、退休的干部也容易被安排进人大常委会之中。人们很普遍地发现,不少来自基层的代表只知道“光荣”,“激动”、“感谢党组织的信任”、“认真领会政府工作报告”,很少意识到作为人大代表应负有的职责。关于人大代表素质状况,兹举几例:
例一,关于人大代表赵趁妮:“她没有文化,而许多她必须出席的社会活动,没有文化,简直如同瞎子。每次大会上的报告,她有许多弄不明白的地方。发给的文件,她那份总是崭新的,无论哪一份,在她眼里都是密密麻麻的一片,没有什么两样。……她属于代表中的另一个层次,一个知名度极高文化却极低,威信高能力低的代表。作为一个层次,绝非她一个人。”
例二,关于人大代表杨锡兰:“当选人大代表,开十八天会,当十八天观众,可以休息一下。”“……大家选你,意味着荣誉,还是责任?”“主要是荣誉。算给我的一种奖赏吧。”
例三,关于投赞成票的心态。一位身体很胖的代表说:“我和他们一样,对人选中许多人不了解,但相信中央和上届人大的提名……我投的应该说是信任票。”另一位代表回答说:“我为什么投赞成票?说句真话,我也不清楚为何投赞成票,反正我觉得不管投什么票,候选人必将当选,这是走走形式,谁都弄得。我这一票根本不起作用”。再一位代表说:“我为什么投赞成票?因为我是共产党员,要不我也投反对票。”
由此可见,我国人大代表的能力和素质与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的距离,之所以如此,不能不说与长期以来把人大当成“二线机构”,忽视它的作用有关。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实行人大代表竞选制度,人大的权威正是来自于竞选。只有实行竞选制度,才能转变代表的观念,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只有实行竞选制度,才能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作一个合格的代表;只有实行竞选制度,才能密切代表与选代的联系,切实反映选民的愿望,努力为选民服务。总之,只有实行竞选制度,人大的职权才能真正得到落实,从而变“橡皮图章”为“钢硬图章”,发挥在民主政治的应有作用。
2.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相关问题:
(1)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专职代表制为国外代议制国家广泛采用。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议会(国会)的职能趋向复杂和专业化,为了保证议员的工作时间以及解决议员在政府机构中担任公职而造成的政治机构内部的矛盾,国外几乎都用宪法和专门的法律规定:议员或代表在当选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甚至企业的职务。目前,我国除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下属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含有一定的专职的性质外,占代表总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采用兼职的形式。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来自生产、工作第一线,其中多数是在各行各业中取得成绩的突出人物,他们更多感到的是荣誉,而对参政议政缺乏足够的热情。“据北京市某区调查数字表明,多数人大代表的政治参与动机不强,有近一半代表当选前并不想当代表,48%更喜欢自己的本职工作,还有一半代表不想当更高层次的代表。” 同时,由于人大会议时间较短,有的代表还未对法律案或决议案中的概念搞清楚就要投票表决,有的代表由于准备不备,在会议讨论中只能“空对空”,谈不出实际问题。如此种种,造成人大决策质量不高,选举走过场,流于形式的问题。
因此,必须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固定的职业和谋生的手段,其任期内的惟一身份就是代表选民行使权力。由于人大代表没有了“本职”工作,他们就可全力投入到参政议政的工作中去,从而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实现由“先进模范”型向“政治科学”型转变。同时,能否成为代表,将直接关系到自己将来的政治前途和命运,因而人们将会全力投入到选举中去,努力争取选民的支持。这样,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就不会再是“走走形式”,而真正的成为选民行使权力、监督代表的手段。
(2)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7章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一个达到法定年龄,符合法定条件、立志成为议员的公民,如果没有选民或代表的推荐,那就不可能成为候选人,成为代表。而实际的推荐结果,“考虑代表之先进性有之,考虑代表之模范者有之,考虑照顾将离退而未离退予以安排者有之,考虑工作方便由行政领导兼职者有之。” 如此,人大焉不成为橡皮图章?因此,必须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建议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
(3)明确规定当选代表的资格条件。做人民代表是光荣的,但必须明确,人大代表绝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绝不是政治待遇,而是一项崇高的政治职务。做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代表性。人大代表来自于选民,必须对选民负责。其二、参政议政的能力。人大代表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健壮的体魄和社会活动能力。作为人民代表为的是要代表人民,表达意见,阐明志向,以决定国家之大针方针,解决国家的重大问题,如果不具备参政议政能力,他(她)又怎么能够胜任其职责呢?其三、参政议政的品质。人大代表必须具有坚定的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勤恳恳当人民公仆的思想和强烈的责任感及神圣使命感。关于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要求。总的来看,目前关于当选人大代表条件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建议修改上述两法,对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