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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20:55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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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6号


《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设备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受采购人委托,事先公布采购条件,由投标人竞投,并按国家和本办法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竞投的供应商、制造商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具体业务工作可以委托省机电设备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以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资金、财政拨款、银行专项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采购下列机电设备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机电设备金额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汇50万美元以上的;
  (二)单台机电设备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汇12万美元以上的;
  (三)按国家规定列入招标范围的特定产品。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采购,鼓励、提倡招标。
  第八条 采购下列机电设备不招标:
  (一)只有独家制造商能够生产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
  第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机电设备的,采购人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须出具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委托书》;无《招标委托书》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金融机构不予贷款。
  第十条 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人,要求其出示机电设备招标资格证书,并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采购人应当保守招标评标秘密,并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特大型企业采购机电设备,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联合专职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必须在国家级的招标专业报刊或省级主要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引进机电设备招标还应当在因特(Internet)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必须有3个以上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支持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组成的信息支持系统。
  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须经采购人确认,并由招标人和采购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资质。
  招标人应当保守招标评标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招标活动应当接受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或修改实质性条款。
  第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差异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出席开标大会并获得唱标记录的权利。
  投标人中标的,招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招标人应于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和决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60日内开标。
  第二十条 开标按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开标大会由招标人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以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按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唱标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采购人,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公正严谨,实事求是,并保守评标秘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采购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招标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和答疑,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设备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综合评议,以书面形式提出评标意见和预中标人方案。
  招标人和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意见和预中标人方案进行决标,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供货合同,并接受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和有关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泄漏标底或其他评标秘密的。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并由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四)项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
  (一)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干扰评标,或贬低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投标人勾结招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机电设备招标资格擅自组织招标活动的,由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由于一方过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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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文凭当素质

毛立新

《人民日报》7月17日报道: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10年来,全国法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万余人增至9万余人,占法官总数的比例从6.9%提高到51.6%。全国检察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2724人增加到77686人。也就是说,十年间,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中拥有本科学历的净增14万多,实现了本科比例过半的巨大进步。由此,报道认为: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结构明显优化,司法水平不断提高”,亦属言之有据,并非虚言。但认真想一想,又觉得其中的问题并非那么简单,有两点值得加以深究:
其一,十年里增加了14万个本科,如此“大跃进”,是如何实现的?以法官为例,1995年时有本科学历者仅占6.9%,1998年增至20%,2003年达到41%,2005年实现过半。十年里翻了几番,速度是惊人的。但需注意,这种增长并不是通过“新陈代谢”的方式实现的,实际上新增的正规院校法律毕业生少之又少,绝大多数仍是旧人新戴了一顶本科帽子而已。从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要求要有大专学历,到2001年“两法”修订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引发了法院、检察院系统轰轰烈烈的文凭“大跃进”。法官、检察官们各显神通,通过自学高考、函授、法律业大、电教、党校学习等各种途径,纷纷拿到了大专、本科文凭,有的甚至拿到了研究生文凭。这种批量生产的“大专”、“本科”,到底有多少货真价实的成分,想必大家都清楚。除少数如自学考试文凭尚有人当真外,其他大多被法官、检察官们戏称为“水货”,以此来考量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岂非谬以千里?
其二,要弄明白,什么才是法官、检察官应有的素质?以法官素质为例,国内外都有众多论述。如美国全美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曾提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素质的考核应当适用三个标准,即正直、职业能力和司法品性。所谓正直,是指法官的品格、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威望、以及其勤勉程度等品德。职业能力,是指法官的智力、判断力、写作和分析能力、法律知识、以及执业经验等。司法品性,则指法官的性情、决断力、开放性、敏锐度、礼仪、耐心、不抱偏见和对正义的追求等性格。我国首席大法官肖扬也曾指出:“法官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公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还应当具备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特殊品格,具有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从中看出,法官、检察官的素质,绝非是一纸文凭所能涵盖,除了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还有道德水准、司法理念、社会经验、职业技能等诸多方面。近年来,司法腐败大案频频发生,冤假错案屡禁不止,涉及的法官、检察官不乏是本科甚至研究生学历者,但能说他们的素质很高吗?
平心而论,不管文凭学历中有多大的水分,法官、检察官队伍能够本科过半,也一定程度反映了其专业素质的提升。但如果就此以偏概全,拿文凭当素质,甚至当作“司法水平不断提高”的标志,则是陷入了大大的误区。事实上,时至今日,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不高,仍是司法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必须清醒认识到,提高队伍素质,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我们尚有漫漫征途。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2002年11月29日)

劳社部发〔2002〕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职业学校要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称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类别进行。同时,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于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的专业,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鉴定日常督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六、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于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面向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积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学习和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八、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发挥职业学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切实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要在职业学校中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学生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人口关,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