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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7:38  浏览:9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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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4〕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组建水务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3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水务局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15号),组建北京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是负责本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北京市水利局承担的全部水行政管理职责。
  (二)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管理本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职责,以及负责本市规划市区以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本市水务发展战略,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
  (二)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水文工作。
  (三)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市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四)负责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组织拟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保护的管理工作;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限制排污总量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组织、协调本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
  (九)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本市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本市有关水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三)研究室
  负责本市水务发展战略研究;负责有关水务发展与改革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综合计划处
  研究提出本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立项申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本市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五)水资源管理处
  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城乡水资源供需平衡;负责编制全市用水的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取水和凿井的许可制度;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研究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和建议;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监督水源防护工作;负责协调流域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六)供水管理处
  负责编制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指导、监督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负责公共供水企业、乡镇以上集中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管理。
  (七)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节约用水政策;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有关节水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
  (八)排水管理处(再生水利用管理处)
  负责编制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议;制定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雨洪和再生水的利用及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九)工程建设与管理处
  组织协调本市重点水务工程基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研究拟定并监督实施水务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的规程、规范;组织有关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河道、湖泊的管理及其综合开发和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务工程及规定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作;负责重点水务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
  (十)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负责编制本市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的组织工作;指导基层水务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本市水务系统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水务科研、新技术开发应用以及水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本系统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十二)宣传处
  负责本市水务宣传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理论学习和职工的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三)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系统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各项水务专项资金;负责本机关财务、资产的管理。
  (十四)审计处
  负责对各项水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 77名,另核定纪检、监察编制3名,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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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46号令,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是国务院为深化改革开放和完善体制机制所做出的重要决策,有利于简化税制,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统一税政,公平税负,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强化依法治税。各地要充分认识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务院第546号令的贯彻实施。要加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地方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各部门的共识与合力;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深入基层和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
  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途径,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的意义和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特别是要让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了解政策变化的情况和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期限等。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基层征收机关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设立政策解答窗口、开展纳税辅导等方式,使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尽快熟悉房产税的税收政策,掌握房产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方式和缴纳程序,帮助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要为纳税人提供通畅的反映诉求的渠道,认真处理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建立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
  三、摸清税源状况,强化征收管理
  各地要以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完善房产税的税源管理,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纳税人、特别是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及时更新税源数据库;要开展专门的税源调查,全面掌握房产税税源的总体状况和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工作措施;要完善房产税的征管办法和工作流程,创新征管手段,切实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要健全和细化房产税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严格减免税的审批。
  四、做好工作衔接,优化业务管理
  各地要迅速组织相关处(科)室做好适用税种变化的工作衔接,确保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城市房地产税与房产税的管理工作不在同一处(科)室的,相关处(科)室要共同研究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对原城市房地产税的历史卷宗、档案和征管资料,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各地要优化房产税的业务管理工作,理顺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合理划分职责,使房产税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统一和高效。
  请各地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46号令的情况报送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印发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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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体
育局与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省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业余训练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性的体育竞赛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组织国内、省内各项竞赛及国际竞赛的具体工作和省内各单项竞技体
育训练的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体质测试、培训群众体育骨干,以及群众性体育竞
赛的组织、集训、参赛等工作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将指导体育设施标准化、规范化的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的职能。
  2.取消指导体育刊物出版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体育工作
的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及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订体育
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导实施“全民健身
计划”。
  (三)对竞技体育进行宏观的指导和管理,统筹规划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
点布局。
  (四)负责在本省举办的重大国际体育竞赛和省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
调及统筹安排。
  (五)开展对外和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指导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外事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体育科研工作,开展体育系统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抓好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运动队伍的工资和奖励政策。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体育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做好各处室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机关的文秘、信访、档案、机
要保密、会议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等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的方案,组
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负责调研和信息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研究拟订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全民
健身计划”的实施;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有关行业和部门群众体
育项目协会的工作;承办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四)竞技体育处
  负责全运会项目布局、建设、管理,抓好各竞赛项目的训练体制改革;指导
省优秀运动队后备人才及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参加全国以上综合性
运动会的各项组织工作;综合平衡优秀运动队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分类管理;指导、
协调省优秀运动队备战全国运动会的各项工作;组织和指导体育科研工作。
  (五)体育经济处
  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省级体育经费预算和基建投资计划;管理机关的计
划、财务、统计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提出
体育基金的安排使用计划;参与体育市场的管理监督,拟订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
件和审批程序。
  (六)人事保卫处
  管理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教育、培训、安全保卫工作;协同有关部
门做好省优秀运动员的招调和安置工作;研究提出运动员、教练员有关工资、奖
励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省优秀运动队和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负责办理机
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和因私出境人员的出境报批手续。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组织指导体育宣
传工作。

  四、人员编制

  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