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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关工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42:39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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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关工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关工委


全国妇联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关工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的通知


2004-10-25



妇字[2004]3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家庭教育的社会宣传,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全国妇联、教育部等9部委决定,共同发起在全国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双合格”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双合格”活动的重要意义

  《意见》从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重大部署,强调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作用,要求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的“双合格”活动,是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家庭教育知识传播与实践的有效载体,是各地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创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双合格”活动对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双合格”活动的领导,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活动方案和措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资源上切实保障,从行动上狠抓落实。

  二、准确把握“双合格”活动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双合格”活动以家庭道德教育为重点,以提高家长素质、帮助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快乐成长的家庭环境为目标,以面向基层、服务家庭,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为原则,以自主参与、自我教育、亲子互动、共同提高为特征,通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实践和表彰活动,促进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和传播。各地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双合格”活动为龙头,上下联动,在全国共同实施“六个一”工程,即:喊响一个“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口号,推出一批家庭道德教育丛书,组建一批家庭教育讲师团,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家长学校,表彰一批家庭教育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家长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

  三、大力弘扬“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主旋律

  “为国教子、以德育人”是“双合格”活动的主题与核心。要围绕这一主题,集中开展强势宣传,大力弘扬家庭道德教育主旋律,把“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口号在全国叫响,使之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广大家长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的优势,运用好少儿频道、公益广告、招贴画等宣传途径及各类宣传阵地,抓住节日契机,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家庭教育社会宣传,大力宣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特殊重要作用,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宣传“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好典型好经验,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人人重视、人人支持家庭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倡导家庭教育读书活动

  家庭教育读书活动是提高家长素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有效途径。针对新形势下广大家长在子女教育方面的知识需求,各地要把组织家长多读书、读好书作为“双合格”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面向家庭,有计划地编写、推荐一批家庭道德教育指导用书和通俗读物,为家长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依托文化站、图书馆、大众读书会等阵地,为家庭教育读书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开展读书交流、读书竞赛等活动,激发家长自觉学习的热情,把更多的家庭教育新观念新知识普及到广大家长中。要把家庭教育读书活动与创建学习型家庭、五好文明家庭结合起来,引导家长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良好的思想品德为子女作表率。

  五、广泛开展家庭教育传播行动

  组织家庭教育讲师团是基层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的一个创造,在普及宣传家庭教育先进理念和科学知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要继续发展壮大家庭教育讲师团队伍,紧紧依靠专家学者和先进典型的力量,广泛开展以组织巡回演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教育传播行动。要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厂矿,继续组织“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报告团”和家庭教育讲师团巡回演讲,用通俗的道理、典型的案例和生动的语言,向更多的家长传播家庭教育新知识新理念,推广家庭教育新典型新经验。要依托各级家庭教育学会和研究机构,加强家庭教育的经验总结和应用研究,为家庭教育传播行动提供科学依据。要重视发挥部门优势,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传播行动,以不同的形式和载体,为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作贡献。

  六、不断壮大家庭教育骨干队伍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骨干队伍,是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把培训家庭教育骨干作为“双合格”活动的基础工作来抓。要运用所属各类教育活动阵地,依托各级家庭教育学会,层层举办家庭教育示范培训班,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一批基层家庭教育工作骨干。通过培训,发展壮大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的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更好地发挥他们在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尤其要重视发挥以“五老”为主体的老年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各有关部门都要运用自身资源,配合开展家庭教育骨干培训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与帮助。

  七、大力推进家长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家长学校是传播家庭教育知识、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主阵地。要进一步巩固发展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突出规范管理、师资培训和教材编写等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要把家长学校的建设纳入社区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社区各类阵地和设施,发挥社区人才优势,积极创建社区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等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以满足不同群体家庭教育的新需求。针对农村家庭教育的薄弱环节,要大力发展农村家长学校、“留守儿童”家长学校等,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各级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教育活动阵地都要因地制宜创办家长学校,开通家长服务热线,为广大家庭办实事办好事。

  八、大力表彰家庭教育先进典型

  运用典型力量进行示范引导,是家庭教育工作的有效方法。“双合格”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组织表彰先进工作,树立合格家长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进面上工作开展。明年“六一”将首次对“双合格”家庭教育先进典型进行表彰,拟在全国评选100个“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好家庭,100名“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好家长,100个“双合格”活动“优秀组织奖”,100名家庭教育工作先进工作者,100个家庭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并同时命名31个家庭教育示范县。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评比条件,层层组织评选表彰,为全国的先进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九、努力形成“双合格”活动的工作合力

  “双合格”活动是一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整合资源,通力合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妇联和有关部门要审时度势,善抓机遇,统筹规划,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好“双合格”活动,并把这项活动与 “三优”工程、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等活动紧密结合,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双合格”活动的重点,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使家长和儿童切实受益。要将这项活动纳入妇联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好活动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及时反馈和交流信息,注重总结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确保“双合格”活动持续健康有效开展。



全国“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 黄晴宜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副主任: 陈小娅 教育部副部长

       张晓兰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陈杰昌 民政部副部长

       蒋作君 卫生部副部长

       潘贵玉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胡占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闵振环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世平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委 员: 蒋月娥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杨 进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刘进喜 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副部长

       王英斌 公安部宣传局助理巡视员

       戚锦芳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巡视员

       王志勇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助理巡视员

       施春景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司副司长

       王丹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陈 田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组委会办公室: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主 任: 蒋月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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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女至55周岁,男至60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林业部门,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林业、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四条 每年3月为我市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民义务植树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每年年底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考核。

第六条 城镇义务植树应当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机关庭院绿化、社区绿化等密切结合,逐步向近郊或者附近农村扩展。

农村义务植树应当与荒山荒地造林、交通干线绿化、河流两岸绿化及农村村庄四旁造林绿化等紧密结合。

第七条 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

公民也可采用完成相当于3个工作日的整地、育苗、管护或其它绿化任务的方式折抵植树任务。具体折抵标准由市绿化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市中心城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二)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聘用人员的义务植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四)城镇街道所属单位及无业居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实施。

(五)单位自行组织义务植树(主要包括单位庭院及居住区)的,由同级绿化委员会核实、确认、备案。

第九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绿化技术知识,培养技术骨干,积极组织开展种植纪念树,认养树木、绿地等活动,强化绿化意识,提高绿化效益。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确定绿化专(兼)职人员,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同级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完成好义务植树和相应绿化任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义务植树任务,由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完成。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如实上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二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核实单位上报的人数,并下达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原则上由义务植树的林权所有单位负责。

参加义务植树所需交通费、工具费等费用,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十四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年满11至17周岁的公民参加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五条 凡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下列适龄公民免收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当地驻军、武警官兵;(二)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三)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无收入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将当年义务植树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对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

第十八条 义务植树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在第二年4月前补栽或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义务植树林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管护。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办理。

林权单位和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做好林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

(二)在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缴绿化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参加义务植树,又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

(二)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拒不补栽又不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的;

(三)义务植树未达到规定成活率的,拒不补栽又不补缴绿化费的。

第二十二条 因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补栽;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栽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的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银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一)由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三)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四)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具体操作流程、审查决定期限等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邮寄或当面递交至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办公室或银监分局办公室。
申请材料中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邮寄地址。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合法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受理申请书,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前款提交的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应当为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在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受理机关应在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由受理机关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并由受理机关交予或邮寄给申请人。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关。
第十八条 由银监会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会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局的意见。
由银监局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分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局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分局的意见。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决定机关认为必要的,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第二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
书面说明解释可以通过当面递交和邮寄的方式提交;经决定机关同意,也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应在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未能按时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地核查应当做好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有关举报材料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应及时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申请事项,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依法终止,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一)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二)需要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三)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的时间。
前款扣除的时间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扣除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和必要的期限。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由一个机关受理并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自收到下级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并抄送下级机关。
第二十八条 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的行政许可,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后,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决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由决定机关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送达申请人,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取申请人签收的回执。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也可应申请人要求由其领取,领取人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合法身份证件并签收。
第三十一条 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决定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发证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在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五章 公 示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一) 在银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
(二) 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三) 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供查阅;
(四) 在办公场所张贴;
(五) 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通过银监会互联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