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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38:52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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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    证监发字[1997]40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404号文仳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

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

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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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建立并实施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的通知

劳动部 农业部 等


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建立并实施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的通知
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农委(农工部、农研室、农研中心)、发展中心、农业厅(局)、乡镇企业局:
我国农村拥有极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这一资源,在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同时解决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排问题,对于推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全面振兴农村经济和积极解决城乡劳动就业问题的精神,我们决定联合建立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选择若干省、县作为试验点,开展各种促进农村就业的试验,总结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成功
经验和好的作法,在全国推广,并研究制定农村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农村就业的发展。
现将《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总体方案》发给你们,请选择一至二个农村就业工作有基础、已创造出一定经验的县作为项目联系点,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审批后确定为试验点。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成立项目指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领导工作。
参加这一项目的各试验点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确定相应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要按照统筹城乡劳动就业的要求,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规划,并使其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试点地区的劳动、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
调政策,使对劳动力的培养、使用、管理与农村各项经济工作结合起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调动广大农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运用多种形式开拓就业门路。
项目计划于1991年下半年正式开始实施,请你们根据项目总体方案的要求,积极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这一项目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总体方案
附件二: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导小组成员和项目主任名单(略)

附件: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总体方案


一、项目名称
“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
二、项目背景
到本世纪末,我国农村劳动力将达到5亿左右,其中有1亿多剩余劳动力。做好农村就业工作,使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条件。
当前,城镇待业和农村就业不充分问题严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和明确的方针政策,组织管理和社会服务不够健全,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因此,必须早作筹谋,积极开拓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就业道路,以造福于民,保证国家安定,促进社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者焕发出前所未有的创业精神,各地也在农村就业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认真总结和提炼来自群众和基层的成功经验,大力推广之,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政策、完善法规,是推动我国农村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
三、项目任务
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帮助亿万农村劳动者实现就业为基本出发点,通过选点试验,完成以下任务:
1.探索不同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具体途径、实现方式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2.建立同各种就业方式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组织管理形式;
3.研究政府统筹管理城乡就业的政策法规和宏观调控办法。
四、项目目标
通过实施项目,达到以下目标:
1.示范效应——将试验点的成功经验在类似地区逐步推广,扩大农村就业;
2.管理效应——以试验点的成功经验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宏观管理的措施和手段;
3.决策效应——以试验点的成功经验为国家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利用和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五、项目内容
各试验点应根据项目任务和目标的要求,进行农村就业方面的综合性试验,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重点地选择以下试验内容:
1.平原、丘陵、山区、沿海地区,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传统农业、新型农业和非农产业中的开发就业。
2.在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组织农村劳动力自主就业。
3.组织农村劳动力在农村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以及对外劳务输出。
4.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
5.运用劳务市场机制,对城乡劳动力就业实行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统筹管理。
6.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7.以建设小城镇为依托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8.其它与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有关的内容。
六、选点原则
1.试验点应布于不同自然条件和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区,该地区在农村就业方面需解决的问题及取得的经验都应有一定代表性;
2.该地区对参加项目有迫切要求,并在农村就业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
3.该地区发展农村就业可与农村经济、科技、教育及区域开发、扶贫、乡镇建设等工作做到较好结合;
4.该地区属省或县级单位;
5.申请参加项目但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作为联系点,待条件成熟经批准后转为试验点。
七、工作程序
1.总体设计——项目领导机构制定试验项目的总体方案以及相关的指导性文件。
2.申报参加——各申请参加项目的地区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参加项目申请书。
3.确定试点——项目领导机构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布点,批准项目实施方案,并与试验点签定项目协议书。
4.培训干部——项目领导机构组织和指导试验点培训干部。
5.实施项目——各试验点按项目协议书实施项目。
6.检查指导——项目领导机构对各试验点的试验情况分阶段进行考察,开展交流,进行指导、咨询。
7.更改或中止——项目领导机构发现试验点项目原设计与现实有较大偏离或无条件达到预期目标时,按规定程序修改实施方案或中止试验。
8.成果验收——试验点按期完成项目协议书所定任务,由项目领导机构和试验地区项目工作机构对其成果进行验收,组织成果评估。达到标准的,宣布试验结束,对需进行新的试验的,签定新的项目协议书。
9.宣传推广——由项目领导机构、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试验点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试验点取得的各类成果以适当方式加以宣传和推广。
10.研究政策——由项目领导机构、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研讨会、论证会等形式,组织对农村就业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
八、工作进度
1.1990—1991年初进行项目总体设计;各地上报参加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2.1991年3月正式发布项目文件。
3.1991年上半年确定第一批试验点,建立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项目开始运转。
4.1991—1992年第一批试验点实施项目。
5.1993年初第一批试验点取得成果,进行阶段性总结,选择具有示范意义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6.1993年上半年确定新的项目内容和新一批试验点。
九、组织管理
1.成立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导小组,由劳动部牵头,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参加,负责整个项目的协调领导工作。
2.实行项目主任负责制,由劳动部、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各指定项目主任一名,负责项目实施。项目主任领导下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经办项目的报批、联络、指导、检查、评估、验收、调整等事宜。
3.各试验点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协调机构,负责执行项目,并指定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4.实行项目协议书制度,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领导小组双方的责任、权利,保证项目工作正常进行。
十、项目经费
1.各试验点所需经费由各地自筹解决;
2.此项目在宏观组织管理上所需经费,由劳动部、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筹措;
3.争取国际援助。



1991年1月26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 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五)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占有、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
  (七)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八)因城市、单位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九)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资产处置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审批管理制度,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市直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不含土地、车辆、房屋及建筑物)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二)市财政局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以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三)市政府审批权限: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处置单项资产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专用设备除外;转让股权(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向非国有方转让股权(产权);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跨部门和跨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直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核后,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报市财政局备案;对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四)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接到申请,以及必备的文件、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或重大处置项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市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出具的《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或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既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和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审批后,相关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七)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采取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八)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九)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挂牌出售、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前须经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10%以上的,应当暂停交易,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四章 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单位申请资产处置,除应填报《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和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照处置类别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3.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4.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3.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4.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三)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置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3.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4.意向性置换协议。
  5.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6.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其他相关材料。

  (四)报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报废资产明细表。应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3.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影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或建设项目拆迁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6.未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单台(件)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五)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捐赠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3.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4.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5.意向性捐赠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六)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报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明细表应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3.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4.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5.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2.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3.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资产处置收入5个工作日内,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资产处置收入及应扣除相关税费的金额,市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确认上缴金额,行政事业单位填写《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3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纠正和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擅自处置、串通作弊、截留收入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哈财行资〔2010〕3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