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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关于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7:19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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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关于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

中国 柬埔寨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关于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

2000/11/14


  中国和柬埔寨关于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2000年11月13日下午在金边签署并公布。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五八年七月十九日建交以来,由中国历代领导人和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陛下共同培育的中柬友谊不断加强,双边关系日益密切。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其它领域的频繁交往增进了中柬友谊和团结。

  双方强调,中柬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独立、文化和传统以及相互信赖和相互支持基础上的。中柬传统友谊得到两国人民的支持,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不仅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

  双方认为,深深植根于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不断发展的中柬传统友谊应该世代传承下去。在新世纪的开端,双方决心发展更密切的双边关系,并为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机会。为此,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立的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成为指导双边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双方同意保持两国高层领导人经常互访和接触,同时进一步加强两国政府部门、议会、政党、军队和民间团体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以增进相互信任和友谊,促进双边关系全面、稳定和深入发展。

  三、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年度外交磋商机制及两国外交部各个层次的交流,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双方强调在东盟、东亚区域合作、联合国等多边场合及在大湄公河次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加强合作。

  四、双方十分重视发展双边经贸关系,将根据有关的国内和国际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寻求一切机会扩大两国经贸合作,以使双方受益。

  五、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中柬经贸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为此,双方同意适时建立两国经贸联合工作委员会。

  六、根据两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双方将鼓励在农业、工业以及旅游业等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双方将进一步扩大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相互了解。中方同意开放柬埔寨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双方将商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推动两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八、双方将增加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加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它相关国际和地区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

  九、柬方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继续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方重申尊重柬埔寨王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十、双方一致认为,当前的国际形势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国际关系民主化反映了各国的普遍要求。双方强调,《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所有国家的尊重,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应得到维护和加强。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去处理,任何国家无权以任何借口干涉其它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双方表示,将共同致力于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维护自身权益。

  十一、双方同意根据双边引渡条约和有关国际公约进行密切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毒品走私、洗钱、非法移民和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国土上的犯罪活动。

  十二、双方重申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有权要求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确保世界和平与稳定。

  本声明于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在金边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柬埔寨王国代表

       钱其琛               萨 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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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16号


第一条 为搞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入伍或进驻本省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武警,以及在本省境内居住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放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下同),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
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公民都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抚恤补助事宜均由持证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其家属凭部队发给的证明书向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 抚恤金原则上发给持证人。有父母和配偶的,各发半数。持证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不发抚恤金。
第七条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
(一)革命烈士为死亡时的四十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军人为死亡时的二十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为死亡时的十个月工资。
前款死亡时的工资额,依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多次立功或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最高功绩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无劳动能力且固定收入不及当地人均年纯收入三分之二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
(二)未满十八周岁或因伤残、在校读书无经济来源的子女;
(三)靠军人生前扶养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无子女且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下简称孤老)以及父母双亡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下简称孤儿),增发百分之二十的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应注销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条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国统一的标准,结合本省人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制定。
第十一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凭转移手续,从次年一月起按当地的标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凭部队发给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按下列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一)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
(二)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前款参加工作的认定按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按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次年一月起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享受离(退)休待遇和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按下列规定领取护理费:
(一)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向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领取;
(二)分散供养的,向民政部门领取。
在优抚事业单位集中供养的,不发护理费。
第十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应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并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所在单位按病故人员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其家属的待遇按照《条例》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后,不得变动调整。因伤口复发残情明显变重或原定等级明显偏低应予调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地、市民政部门核实,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伤残等级调整后应换发新证,按新定伤残等级抚恤。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丢失《革命伤残军人证》的,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条 义务兵入伍前已参加工作,为固定职工或合同制职工的,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相当于入伍前基本工资数额的优待金。
义务兵入伍前系城镇待业青年,其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义务兵服役期限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给当地农民年平均纯收入一倍至二倍的优待金;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高于上述标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当年的优待金可适当增发,增发的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优待金按照法定的服役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的通知继续发给。没有通知的,停止发优待金。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待遇。
第二十三条 农村的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实行专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于每年年初评议优待金的数额及发放对象。所评结果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评议终结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并通知义务兵所在部队和本人。所评优待金应于当年兑现。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的配偶、子女和生前扶养的弟妹系农业户口且符合招工聘用条件的,县级劳动部门可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二十六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时,教育部门应按低于当地最低控制分数线十分以内提供档案,交学校审录。
革命伤残军人报考学校的年龄应放宽二至三岁,健康状况以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自理为限。
第二十七条 户口在农村的革命烈士的孤老,免除农村集体提留和各项摊派,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除农村义务工。
第二十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飞机和国营的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革命伤残军人游览公园、名胜古迹,凭《革命伤或军人证》锡收门票。
第二十九条 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儿应由国家、集体举办的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或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固定专人或优抚服务小组帮助其料理生活。
第三十条 全省城乡应在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慰问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活动。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应会同军人家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向其家属庆功、贺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应对其家属
进行抚慰。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作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配偶生活困难的,参照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未参加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复员军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一)孤老的;
(二)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三)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
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期限长、贡献较大的,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第三十三条 经规定的机关审查批准认定的红军失散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三十四条 未参加工作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加发半年的定期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领取证件。
第三十六条 优抚对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优待:
(一)户口在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增发优待金;
(二)户口在城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3月3日

农业部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农业部


农业部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农民朋友们:

  今年9月份以来,世界上有15个国家和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目前疫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10月中旬以来,我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安徽省天长市、湖南省湘潭县、辽宁省黑山县也发生了禽流感疫情。今年候鸟带毒率很高,候鸟的大规模迁徙刚刚开始,发生新疫情的可能性很大。当前,禽流感防控形势比较严峻,全面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疫情,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件大事。希望大家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疫能力,严防发生禽流感疫情,严防禽流感传染人。

  部分省区发生的禽流感疫情,给疫区农民特别是家禽养殖户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损失。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及时做出重要决策和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疫区扑杀的家禽,政府会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国家还决定对家禽免疫给予补贴。按照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要求,农业部对防控禽流感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明确要求采取综合措施,依法防控,群防群控,坚决打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这场硬仗。

  在防控禽流感的过程中,大家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要注意做好预防工作。养殖户平时要加强对禽舍、笼具、垫料等的消毒,保持禽舍的清洁卫生。家里的鸡、鸭、鹅、猪等畜禽不能混养。要按照规范的免疫程序给家禽接种疫苗,提高疫病抵抗力。有不明白的问题,及时与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联系,他们会指导大家做好预防工作。第二,要了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一些症状。如果发现家禽出现不明原因死亡,尤其是接种过新城疫疫苗的禽只突然发病,在短时间内不吃食、体温迅速升高、无精打采,鸡冠与肉垂水肿、出血,伴随着大批死亡,就应该怀疑家禽染上高致病性禽流感了。第三,要加大免疫力度,提高免疫密度。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快、家禽死亡率高,除了疫苗没有其他药物能够有效预防或治疗,不要轻信有药可治的说法,以免耽误防控时机。要及时给家禽接种疫苗,防止感染禽流感。要认准农业部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的疫苗才可靠,切记不要从市场上去购买假劣疫苗。

  一旦发生疫情,大家千万别心慌,一定要马上报告当地乡镇兽医站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向县、市、省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千万要记住,不能吃病禽、死禽,也不能自行随意处理或出卖。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对疫区的家禽及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禽舍、地面和可能被污染场地、器具、饲料的消毒灭菌工作。

  农民朋友们,禽流感对养禽业和人体健康危害很大,但只要大家做好免疫预防,“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这个疫病还是可以预防的,也是可以控制的。要树立战胜禽流感疫情的信心,努力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抓住农时安排好生产与生活,共同夺取防控禽流感的胜利。

农业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