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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息代码维护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18:27  浏览:9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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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息代码维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4]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息代码维护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国家局组织实施的“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即将全面应用,该系统将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烟叶等级代码作为系统代码,规范使用并及时维护各类代码、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是确保该系统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行业信息代码核对要求
  (一)、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
  1、请立即组织本辖区所属全部卷烟生产企业根据《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国烟科[2004]57号)对所有卷烟产品(规格)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库中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填写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信息表(附件一中表1),并对各卷烟生产企业核对确认后的“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信息表”进行审核,以保证所有卷烟产品(规格)的盒、条、箱(件)条形码的唯一性和条形码对应属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若条形码属性如有改动,请务必在注明栏中详细说明改动内容。
  2、对现有产品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库中没有箱(件)码或无备案记录的卷烟产品(规格),请组织有关卷烟生产企业立即申请、落实,且箱(件)码对应的卷烟规格、箱装数量等属性信息必须准确。卷烟产品(规格)有重码的,请立即向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重新申报,确保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的唯一性。
  3、已完成组织结构调整的企业,若使用被重组企业空余的条形码,必须在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备案。
  (二)、组织机构代码
  1、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要核对辖区内所有具有独立法人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各级烟草公司、卷烟生产企业或公司、复烤加工厂或公司、进出口公司、烟叶公司、中烟工业公司、卷烟销售公司、物资公司、卷烟材料厂或公司的组织机构名称,保证单位不重不漏、全称名称的准确。单位全称要体现上下级的隶属或所属关系(例如:安徽省烟草公司合肥分公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卷烟厂)。并填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附件一中表2)。
  2、组织机构代码的维护机构: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
  (三)、烟叶等级代码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的烟叶等级代码各单位下载即可使用。
  二、核对方式
  请登陆国家局行业网站“业务专栏”中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代码系统”或登陆http://ec.tobacco.com.cn,查询下载相关内容后逐项核对。
  1、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查询下载网页:
http://ec.tobacco.com.cn/codetest/SilverStream/Pages/index.html
  2、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下载网页:
http://ec.tobacco.com.cn/CompanyCode1/SilverStream/Pages/index1.html
  3、烟叶等级代码查询下载网页:
http://ec.tobacco.com.cn/yccode/SilverStream/Pages/login.html
  上述代码查询均可使用用户名:temp、密码:temp登陆,如需更新有关内容须使用各单位自己的用户名、密码。
  三、相关要求
  1、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及其相关信息的确认工作务必在3月25日前完成,否则将影响“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两种代码的确认结果(附件一)由省级局、中烟工业公司审核后上报国家局科教司。
  2、请各单位加强代码管理维护部门与工商统计、计划、运行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国家局有关使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烟叶等级代码的相关文件参见附件二。
  3、各单位要确定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维护人员,并确保工作质量。请认真填报《烟草行业信息代码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三),于3月20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
  4、请就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梳理,并于3月25日前上报至国家局科教司。
  5、各单位要加强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如有变动或新产品的上市等情况请及时更新维护。国家局的质量监督检查已将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的规范使用纳入监督范围,对无码、重码等不规范使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的卷烟产品(规格)将作为不合格产品判定。
  四、其他
  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马建伟,电话:010-63605748;传真:010-63601480。
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联系人:陈燕,电话:0371-6228800转2282;传真:0371-6200148。
  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联系人:李海燕,电话010-63510443-808;传真:010-63510429。






二○○三年三月一日

   附 件:

  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信息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36&pic_id=0
  国家局近期印发的有关文件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36&pic_id=1
  烟草行业信息代码管理人员登记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36&pic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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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电信所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北方10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上述原中国电信所属的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吉通公司及所属的120家分公司属地整体并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和网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国网通集团国际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通信公司)。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及原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后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国际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颁发《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19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电力法》,适应电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网管理,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水平,部组织制定了《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发。原能源部1988年11月颁发的《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请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电网管理工作。执行《规定》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电力部安生司和国调中心。

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备投运与并网管理
第四章 设备技术监督
第五章 电网运行管理
第六章 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
第七章 人员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改革与发展,加强电网管理,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网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方针,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网管理是指对输电网络、配电网络及与电网运行有关的频率、电压调节系统、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及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与通信系统等的管理。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用户以及有关的电网管理、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单位、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备研究单位和制造企业等,均应遵守、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编制各自管辖电网的长期、中期、短期规划(计划)。
城市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应由当地供电企业负责会同当地城建部门组织编制,并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以下简称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指导下,由当地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建立由规划、建设、生产管理和运行调度等部门组成的规划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组,加强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并组织评审、验收。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电网互联规划,由国家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跨省及其省级电网的220KV电网的主网架规划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其余部分及地区性电网(含农村电网)规划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独立省级电网及以下各级地区性电网(含农村电网)的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由独立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城市电网规划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城建部门组织评审。
第七条 电网规划(计划)应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有利于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应适应电源发展和负荷增长需要,结构合理,并适当超前于电源建设。
三、应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提高电网建设、运行的总体经济效益。
四、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及规定级别的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政策及技术标准。
五、长、中、短期规划应有机结合;应保证无功补偿设备容量与有功容量配套发展,二次设备与一次设备配套发展;满足调峰、事故等运行方式要求。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工程接入系统方案(含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必须符合电网规划(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和报批。
第九条 输变电工程(含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必须与相应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并需经相应电网经营企业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并入电网运行。
第十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与有关的电力工程的建设企业应加强联系,及早交接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并参与电网隐蔽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监督及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设备投运与并网管理
第十一条 发电、输变电建设工程(含一次、二次设备)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工程调试、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通过调试及试运行的工程,应在消除存在的缺陷后,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工程的验收移交。
移交生产时,电力工程的建设企业应将工程的竣工图、资料(含设备参数、设备特殊技术要求等)、有关试验报告、为工程生产运行配套的工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备品备件等全部移交给生产运行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加强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的并网管理,建立和完善并网运行的批准手续。需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或电网,必须与有关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包括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经济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据《电力法》及电力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并网协议中,对发电运行方式(如出力、可用率、调峰率等)、电能质量、电力电量计量和电价等进行规范,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并入电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电网运行规定和协议,监视、记录、报送有关运行参数及设备状况。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影响电网运行的事故时,应按规定向电网经营企业报告事故过程和原因。
第十五条 发生涉及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的电网事故时,电网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有关电力生产企业通报情况,有关电力生产企业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实施有关改进措施。

第四章 设备技术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对接入电网运行的设备(含一次和二次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入网设备订货的管理。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质量不合格和不符合电网运行要求的设备接入电网运行。
第十七条 新产品(含一次和二次设备)必须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试运行和产品鉴定,方可推广应用。
通过技术鉴定的新产品欲接入电网试运行,需经规定级别的电网经营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并与接入点所属的电网经营企业签订新产品试运行协议。
第十八条 对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的设备、设施,由国家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制定入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组织对电网设备进行定期的监查、测试与维修(维护和检修),并积极开展综合安排性检修。在有条件的单位,宜开展在线监测和状态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和事故统计分析及报送制度,并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计算机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电网内发生的事故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
省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凡其涉及到的设备管理、科研、制造单位及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等单位均应执行。

第五章 电网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必须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电网调度管理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定、规范。
应规范和完善电网年、季(月)、周、日及节日运行计划(方式)编制工作。运行计划(方式)应进行电网运行安全、电能质量及经济性的分析和优化。
第二十三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责任和技术监督保证体系,加强电网安全运行管理。
应防止电网稳定破坏、电网瓦解、电网大面积停电、电网大面积污闪、超高压输变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能质量严重降低等电网事故,减少事故引起的停电损失和社会影响。
应定期进行电网安全运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与教训,制定对策。
第二十四条 电网发生事故时,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和分析。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网事故,发生事故的电网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必须向上级单位汇报事故过程、原因、责任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应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应按规定的供电可靠性要求,结合电网特性等情况,安排好电网运行。
应充分发挥大电网优越性,进行并联运行电网之间的设备检修协调和事故支援。联网单位在规定或协议范围内不得拒绝提供紧急事故支援。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电网稳定工作管理。凡涉及整个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和措施,各并网运行的电网和电力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继电保护工作,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归口负责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与管理。凡涉及整个电网安全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各并网运行的电网和电力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
应加强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运行的管理,加强整定计算和定值管理,不断提高继电保护装置的正确动作率,防止由于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引起或扩大为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电能质量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应根据国家电能质量标准和电能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网情况制定电能质量运行控制标准。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电压波动、闪变及谐波发生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电能质量造成损害。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据《电力法》及电力法规、国家政策和电网经济运行原则,结合本网实际情况,制定并逐步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电网调峰、调频、联络线功率控制及事故备用等管理办法。
各电力生产企业都应按有关规定、合同、协议的要求参与电网调频、调峰及联络线功率控制。
第三十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线损管理,实行线损率指标分级管理,并按期进行考核,定期制定降低、控制线损规划,明确降损目标,落实降损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不断提高电网运行的整体经济效益。
电网经济运行、优化调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充分发挥现有电力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二、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依法执行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
四、充分、合理地利用水电等季节性一次能源,严格控制发电能源消耗,降低线损;
五、支持、引导发电厂降低发电成本,逐步实行上网电力电量“同网同质同价”;
六、在逐步完善电价体系基础上,实施分时、分季电价。
第三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本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网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提供与电网经济运行有关的基础资料,安装必要技术装置、设备。
第三十三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和改善用电负荷管理,依法运用技术的、经济的、辅之以行政的手段合理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用电负荷特性,提高电力设备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 应加快电力专用通信的建设与技术进步,加强电力通信的管理工作,使电网具备充分可靠的通信手段。应保证电力调度系统指令、信息畅通,保证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通道畅通,保证电网各类数据、信息的可靠传递。

第六章 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电网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规划及实施,促进电网适应负荷不断增长的需求,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
第三十六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提高电网自动化装备和应用水平。
应积极稳妥地推广变电站无人值班,并根据条件逐步推广应用配电自动化。
第三十七条 应建立和完善分层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提高运行控制和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际应用水平并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应加强自动发电控制(AGC)工作,逐步实现电网运行调节自动化,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装备必要的设备并做好相应的工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电网与电力生产企业、电网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用户之间的电能自动计费结算系统,并实用化。
第三十八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设备技术监督、负荷监控、经营管理等系统,并逐步扩大负荷监控范围和容量。

第七章 人员培训
第三十九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电网运行及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的领导人员应重视学习、掌握电网运行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应建立和完善电网运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岗位培训制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制定考核及颁证办法。
第四十条 应逐步建立并运用仿真系统、仿真机等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结合本网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考核、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