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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33:50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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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全国


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2〕16号


  2000年9月,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新出联[2000]31号)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制售和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现象仍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有的地区甚至还十分猖獗,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影响了教学质量,腐蚀了教职工队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对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中办发[2002〕4号),将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纳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扫黄""打非"斗争的整体部署,坚持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坚决将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赶出市场、赶出课堂,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青少年权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非法印刷、发行盗版 教材和教辅读物的案件,收缴各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严厉整治承印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企业,深入查堵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流通渠道,严肃查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有效遏止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征订发行过程中滋生的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教材、教辅读物出版发行秩序,形成一个良好的教材、教辅读物使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清查学校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和非法编印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对学校内部人员正在非法印刷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对正在使用的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应全部收缴。各类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发行机构及各类学校自办的图书代办点、发行部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在清查工作中,对从事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编印、订购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图书发行单位的监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图书批发市场的管理和图书零售单位的检查。对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各类教材、教辅读物的单位应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无证从事图书发行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各类学校周边的书店、书摊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三)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管。各地要继续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新出联[2001]16号),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坚决取缔无证照印刷企业,依法查处非法印制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企业。各类学校自办的印刷企业和有图书印制能力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务求标本兼治,措施到位,狠抓落实,取得成效。
  (二)排除干扰,依法行政。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顶住说情风,杜绝人情案,坚决避免有案不查、执法不严或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并做好督查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图书发行单位和印刷企业进行检查,并对上述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清查,对已发现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版权部门?quot;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积极协助对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制作者和销售者进行查处。版权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从事盗版活动构成侵权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侵权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 部门处理。
  (四)建立机制,巩固成果。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治理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健全检查制度、报告制度、突出问题通报制度以及举报奖励制度等一系列长效措施。各类学校要 建立健全教材使用管理制度。
  (五)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调动各种宣传力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加强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治理成果和重大行动的宣传,以求形成有利于专项治理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维护稳定,保障教学。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地要注意维护好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出现影响稳定的问题。凡是目录上的教材,新华书店要主动上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以确保正常教学需要。

四、行动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8月15日至8月2 4日)。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部署行动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行动目标、主要任务、 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向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行动。
  (二)治理行动阶段(8月25日至9月20日)。对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图书批发市场、图书零售单位和图书印刷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收缴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查处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完善教材、教辅读物使用管理制度。
  (三)检查评估阶段(9月 21日至10月31日)。各地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行动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国家版权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彰,对问题突出、治理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国家版权局
20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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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997年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1997年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12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为了规范和加强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财社字〔1996〕175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实际情况,部制定了《1997年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997年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保证社会保险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统筹特点,在财政部统一的管理办法出台以前,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的核算分为煤炭部社保中心、煤管局(含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和煤炭企业三级。
第三条 煤炭行业社保机构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分两个渠道管理。煤炭企业社保机构的管理费(包括直管矿务局和煤管局下属企业)由本企业自行管理,按照企业机关管理费统一的管理和核算办法计入企业管理费。煤炭部和煤管局社保机构的管理费,由财政部核定计划,煤炭部社保中心按财政部核定的计划统一提取,并分解拨付到煤炭部社保中心和各煤管局。煤管局社保机构原则上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四条 鉴于目前各级社保机构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不尽统一,为使经费管理更加完善和规范,各级社保机构1996年底以前节余的管理费,暂不安排使用,也不得挪作他用,待财政部统一的管理费办法下发后再作处理。各级社保机构1997年发生的管理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确认。各级社保机构要严肃纪律,不得在核定的经费计划以外擅自另行支出经费。
第五条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管理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 煤炭部和煤管局(公司)管理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要正确处理事业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关系,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
第七条 煤管局(公司)的管理费预算,报煤炭部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审核批准的预算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煤管局(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部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管理费的核定原则是“保证基数、体现差别”,首先参照机构编制定员,按一定的年人均标准,包干人员经费和部分公用经费;其次根据上年决算中职工工资总额的万分之一核定公用经费。两种方式核定的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管理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
工资是指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等。
补助工资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购置达不到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设备的费用。
修缮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维护、维修办公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的开支。
(三)其他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以上费用未包括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按财政部的要求,于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防挤占挪用、挥霍浪费管理费,并主动接受上级社保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自行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地[1987]20号

1987-09-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号